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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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赵汉中、赵汉银、赵汉琴、赵汉锦: 2022年2月25日,我局作出文资规责〔2022〕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对你(们)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722号房屋予以补偿并责令限期腾退土地和房屋,该决定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因你(们)至今仍未履行腾空搬迁义务,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文资规责催〔2024〕3号《催告书》催告你(们)履行腾空搬迁义务。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文资规责催〔2024〕3号《催告书》,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文资规责催〔2024〕3号《催告书》主要内容为“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腾退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722号房屋交实施单位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验收。逾期未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户)对上述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伯温路苔湖新区21幢2楼(联系电话:0577-59001727)领取《催告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文资规责催〔2024〕3号《催告书》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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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赵汉中、赵汉银、赵汉琴、赵汉锦: 2022年2月25日,我局作出文资规责〔2022〕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对你(们)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722号房屋予以补偿并责令限期腾退土地和房屋,该决定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因你(们)至今仍未履行腾空搬迁义务,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文资规责催〔2024〕3号《催告书》催告你(们)履行腾空搬迁义务。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文资规责催〔2024〕3号《催告书》,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文资规责催〔2024〕3号《催告书》主要内容为“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腾退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722号房屋交实施单位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验收。逾期未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户)对上述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伯温路苔湖新区21幢2楼(联系电话:0577-59001727)领取《催告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文资规责催〔2024〕3号《催告书》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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