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38/2024-104461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峃镇 |
生成日期 | 2024-10-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余光华、余光林、余兰珠、杨微微、余红燕、余江山、余圆圆、余宇彬、余青华、余丽华:
本机关于2021年7月9日强制拆除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东路205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后(20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本机关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收到余光华等人行政赔偿起诉状,请求国家赔偿。
2024年10月24日,本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在选择期限内,你们未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赔偿方式,本机关决定对文成县大峃镇建设东路205号房屋以产权调换置换住宅用房的方式予以赔偿,具体如下:1、置换住宅面积160.26平方米,安排80平方米、120平方米住宅各一套,位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东路河庭嘉苑,国有划拨土地,你们需支付面积差价278,320元。2、搬迁费:3147元,回迁费3147元。3、安排文成县大峃镇徐村苔湖二期临时周转用房3幢108室为周转用房,周转期限为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过渡期限为2021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9日,超期限未交付房屋的每月向你们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147元。4、屋内物品损失酌情确定为40,417元。5、我机关将对赔偿款项向文成县公证处提存。你们应在赔偿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向文成县公证处领取赔偿款并向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选择安置房并结算差价,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并结算差价的,由我机关指定安置房。你们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文成县大峃镇徐汇路198号,联系电话:0577-59029780)领取《行政赔偿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38/2024-104461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峃镇 |
生成日期 | 2024-10-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余光华、余光林、余兰珠、杨微微、余红燕、余江山、余圆圆、余宇彬、余青华、余丽华: 本机关于2021年7月9日强制拆除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东路205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后(20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本机关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收到余光华等人行政赔偿起诉状,请求国家赔偿。 2024年10月24日,本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在选择期限内,你们未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赔偿方式,本机关决定对文成县大峃镇建设东路205号房屋以产权调换置换住宅用房的方式予以赔偿,具体如下:1、置换住宅面积160.26平方米,安排80平方米、120平方米住宅各一套,位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东路河庭嘉苑,国有划拨土地,你们需支付面积差价278,320元。2、搬迁费:3147元,回迁费3147元。3、安排文成县大峃镇徐村苔湖二期临时周转用房3幢108室为周转用房,周转期限为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过渡期限为2021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9日,超期限未交付房屋的每月向你们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147元。4、屋内物品损失酌情确定为40,417元。5、我机关将对赔偿款项向文成县公证处提存。你们应在赔偿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向文成县公证处领取赔偿款并向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选择安置房并结算差价,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并结算差价的,由我机关指定安置房。你们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文成县大峃镇徐汇路198号,联系电话:0577-59029780)领取《行政赔偿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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