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山畲族乡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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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工作,乡党委制定出台了《周山畲族乡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文成县周山畲族乡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 周山畲族乡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加大治懒治散力度,完善考勤相关规定,规范请假程序及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相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体行政、事业编制及编外人员。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考勤时间:执行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上、下班时间规定,并由综合信息指挥室适时调整考勤时间。 第四条 考勤方式:在每个工作日或值班日的上午上班打卡签到和下午下班打卡签退。无故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为迟到;无故提前离开规定下班时间为早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公事、请假严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第六条 凡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而无法考勤的人员,应事前凭文件、电话、微信或短信等通知,在浙政钉上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核,视同出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报备的,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公出,事后5个工作日内须补办报备手续,对未履行审批程序外出者,一律按旷工处理。驻夜、值班需调班的,需提前报驻夜、值班领导批准同意后,把调班情况报给信息综合指挥室指备案。 第七条 请假规定: (一)程序:工作人员请假须事先在浙政钉上申请,根据审批权限完成审核手续后报综合信息指挥室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审批的,在征得分管领导和党委副书记同意后可先行离岗,事后5个工作日内须补办手续并报综合信息指挥室,对未履行请假审批程序的缺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权限:县管干部按县相关请销假制度履行手续。其他干部请假在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党委副书记审批;请假在3天以上10天以下的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请假10天以上的,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行政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事业干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编外人员由本单位党委审核审批。干部请婚假、产假、工伤假等,由本单位审批。 第三章 请假类别 第一节 病 假 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须提供病历、发票、辅助检查等证明材料,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节 事 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在未获批准之前,一般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者按旷工论处。因特殊情况急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在征得分管领导和党委副书记同意后可离岗,事后5个工作日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报综合信息指挥室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事假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婚 假 第十一条 根据《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婚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待遇发放。 第四节 产 假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 (一)正常分娩者一孩产假158天(包括产前可以休假15 天),二孩、三孩产假188天(包括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158天计算。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产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发放。 第十三条 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绩效考核奖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十四条 女性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育儿假 第十五条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六节 丧 假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给予3天的假期料理丧事,不影响工资奖金待遇发放。 第四章 加班和调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科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在上班期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事先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予以补休半天,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予以补休1天(以浙政钉签到和签退为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申请调休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党委副书记同意后方可调休,每月调休不得超过2天(一般不得连续)。 第五章 处罚及假期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上班迟到或下午早退在1小时内的,每次扣发阳光绩效工资20元;上午签到或下午签退在超过规定时间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者扣发日阳光绩效工资100元。每月从员工绩效奖中提留300元用于考勤考核,因迟到、早退、旷工等扣罚奖金上限为300元。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不登记报告,屡犯不改的由纪委书记对其予以约谈。 第二十一条 每月因事请假超过3天的,超出天数视情按50元/天扣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月考勤统计情况,在下一个月初进行张贴公示。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当月累计3次以上(含3 次)者,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必要时可由纪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屡谈仍然不改的工作人员,由纪委书记提交党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干部请假全年因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婚假、产假、工伤假等除外),或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以及有旷工现象的不得评先评优和提任,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干部考勤管理工作,具体做好公出、请假等信息录入与导出,全体工作人员考勤统计以及公出、请假单据的保存工作,负责考勤结果运用,根据考勤信息扣发工资等工作;纪委负责考勤监督,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勤检查,调查及处理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为上月考勤遗漏说明最后期限,过期不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上级出台有关新制度,相应部分按有关新制度执行。本制度由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解释。 周山畲族乡综合信息指挥室 2024年9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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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工作,乡党委制定出台了《周山畲族乡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文成县周山畲族乡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 周山畲族乡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加大治懒治散力度,完善考勤相关规定,规范请假程序及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相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体行政、事业编制及编外人员。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考勤时间:执行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上、下班时间规定,并由综合信息指挥室适时调整考勤时间。 第四条 考勤方式:在每个工作日或值班日的上午上班打卡签到和下午下班打卡签退。无故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为迟到;无故提前离开规定下班时间为早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公事、请假严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第六条 凡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而无法考勤的人员,应事前凭文件、电话、微信或短信等通知,在浙政钉上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核,视同出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报备的,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公出,事后5个工作日内须补办报备手续,对未履行审批程序外出者,一律按旷工处理。驻夜、值班需调班的,需提前报驻夜、值班领导批准同意后,把调班情况报给信息综合指挥室指备案。 第七条 请假规定: (一)程序:工作人员请假须事先在浙政钉上申请,根据审批权限完成审核手续后报综合信息指挥室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审批的,在征得分管领导和党委副书记同意后可先行离岗,事后5个工作日内须补办手续并报综合信息指挥室,对未履行请假审批程序的缺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权限:县管干部按县相关请销假制度履行手续。其他干部请假在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党委副书记审批;请假在3天以上10天以下的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请假10天以上的,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行政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事业干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编外人员由本单位党委审核审批。干部请婚假、产假、工伤假等,由本单位审批。 第三章 请假类别 第一节 病 假 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须提供病历、发票、辅助检查等证明材料,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节 事 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在未获批准之前,一般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者按旷工论处。因特殊情况急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在征得分管领导和党委副书记同意后可离岗,事后5个工作日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报综合信息指挥室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事假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婚 假 第十一条 根据《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婚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待遇发放。 第四节 产 假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 (一)正常分娩者一孩产假158天(包括产前可以休假15 天),二孩、三孩产假188天(包括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158天计算。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产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待遇发放。 第十三条 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绩效考核奖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十四条 女性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育儿假 第十五条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六节 丧 假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给予3天的假期料理丧事,不影响工资奖金待遇发放。 第四章 加班和调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科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在上班期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事先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予以补休半天,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予以补休1天(以浙政钉签到和签退为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申请调休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党委副书记同意后方可调休,每月调休不得超过2天(一般不得连续)。 第五章 处罚及假期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上班迟到或下午早退在1小时内的,每次扣发阳光绩效工资20元;上午签到或下午签退在超过规定时间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者扣发日阳光绩效工资100元。每月从员工绩效奖中提留300元用于考勤考核,因迟到、早退、旷工等扣罚奖金上限为300元。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不登记报告,屡犯不改的由纪委书记对其予以约谈。 第二十一条 每月因事请假超过3天的,超出天数视情按50元/天扣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月考勤统计情况,在下一个月初进行张贴公示。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当月累计3次以上(含3 次)者,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必要时可由纪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屡谈仍然不改的工作人员,由纪委书记提交党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干部请假全年因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婚假、产假、工伤假等除外),或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以及有旷工现象的不得评先评优和提任,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干部考勤管理工作,具体做好公出、请假等信息录入与导出,全体工作人员考勤统计以及公出、请假单据的保存工作,负责考勤结果运用,根据考勤信息扣发工资等工作;纪委负责考勤监督,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勤检查,调查及处理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为上月考勤遗漏说明最后期限,过期不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上级出台有关新制度,相应部分按有关新制度执行。本制度由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解释。 周山畲族乡综合信息指挥室 2024年9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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