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4-105260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因文成县历经苔湖片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龙船垟片区改造项目、兴福堂片区改造项目、下沙垟片区改造项目、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樟山片区城镇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一期项目、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等多个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均是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实施细则作为上位规定去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为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推进后续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出台迫在眉睫。
二、起草《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经过什么样的过程?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由县住建局、县城建中心全程指导。经过多次酝酿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初稿),2024年7月15日召集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资规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大峃镇等相关单位,召开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会,最终形成《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7月15日-2024年8月19日在文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35日的意见征求。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经过城建中心法律顾问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于2024年9月13日报县住建局政策法规科室法核并于同月18日出具法律审核、审查意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0日出具“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情形”的意见。2024年10月23日林伟常委召集经信局、司法局、资规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中心、大峃镇等相关单位,召开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修改会,会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宝贵意见。经过会后梳理、修改,最终形成《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改稿)》,同时经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了《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审议稿)》。
三、起草《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时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及政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同时参考《文成县苔湖片区一期建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11〕79号)、《文成县大峃镇龙船垟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13〕101号)、《文成县大峃镇兴福堂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13〕102号)、《文成县大峃镇下沙垟村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17〕80号)、《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19〕124号)、《文成县樟山片区城镇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20〕9号)、《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23〕5号)、《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23〕13号)的补偿标准。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在文成县县域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对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明确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五)明确了旧房被征收后子女如何入学的问题。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处理:
1、小学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小学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小学入学资格;
2、初中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初中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学校入学资格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当年的9月1日起保留3周年。
(六)明确了哪些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如何保障其相应的住房保障安置权益。
解读人:周容 职务:文成县城镇工程建设中心党组书记
解读机关:文成县城镇工程建设中心
咨询联系人:周容 咨询号码:59001711
文成县城镇工程建设中心
2024年12月20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4-105260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因文成县历经苔湖片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龙船垟片区改造项目、兴福堂片区改造项目、下沙垟片区改造项目、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樟山片区城镇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一期项目、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等多个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均是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实施细则作为上位规定去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为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推进后续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出台迫在眉睫。 二、起草《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经过什么样的过程?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由县住建局、县城建中心全程指导。经过多次酝酿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初稿),2024年7月15日召集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资规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大峃镇等相关单位,召开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会,最终形成《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7月15日-2024年8月19日在文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35日的意见征求。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经过城建中心法律顾问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于2024年9月13日报县住建局政策法规科室法核并于同月18日出具法律审核、审查意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20日出具“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情形”的意见。2024年10月23日林伟常委召集经信局、司法局、资规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中心、大峃镇等相关单位,召开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修改会,会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宝贵意见。经过会后梳理、修改,最终形成《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修改稿)》,同时经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了《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审议稿)》。 三、起草《文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时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及政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同时参考《文成县苔湖片区一期建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11〕79号)、《文成县大峃镇龙船垟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13〕101号)、《文成县大峃镇兴福堂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13〕102号)、《文成县大峃镇下沙垟村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17〕80号)、《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19〕124号)、《文成县樟山片区城镇建设工程市政道路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20〕9号)、《文成县城市新区核心起步区综合开发项目-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23〕5号)、《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政发〔2023〕13号)的补偿标准。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在文成县县域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对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明确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五)明确了旧房被征收后子女如何入学的问题。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处理: 1、小学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小学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小学入学资格; 2、初中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初中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学校入学资格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当年的9月1日起保留3周年。 (六)明确了哪些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如何保障其相应的住房保障安置权益。 解读人:周容 职务:文成县城镇工程建设中心党组书记 解读机关:文成县城镇工程建设中心 咨询联系人:周容 咨询号码:59001711 文成县城镇工程建设中心 202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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