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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4-105333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24〕3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1-2024-00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建立,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统筹兼顾、节地生态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整体布局和文成县安葬(放)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本辖区内现有公益性公墓墓穴存量和年平均死亡数量,科学设置公益性公墓建设点位。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周边群众思想工作,有效防范化解舆情风险。
二、规范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
(一)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以工程建设移坟为目的申请的,须提供移坟花名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拟建公益性公墓选址、公益性质属性、规模、墓穴样式等公示材料,并附建设所在地村(居)民代表大会和村居(社区)“两委”同意意见。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符合公益性公墓园林化、生态化、标准化要求。公益性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墓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等建设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公墓管理房、停车场、休息亭、景观台等配套设施的建设面积属于公益性公墓审批面积,列入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县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二)公益性公墓勘验。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勘验,各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和把关选址工作,并出具选址意见。
(三)公益性公墓项目审批。拟选墓址在征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县民政局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项目批复。
(四)办理林地等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在取得公益性公墓项目批复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林地、土地等审批手续。
(五)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含公益性公墓平面布局图、墓穴样式图、建设内容等)、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林地和土地审批手续材料、公益性公墓政策处理完毕证明、申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邀请市殡葬协会公墓专业委员会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节地生态殡葬设施建设要求,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开展评审,严格把握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落实节地生态设施建设各项举措,并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依据。拟批准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出具批复意见,之后方可动工建设。
(六)公益性公墓备案管理。公益性公墓在完成审批后,县民政局将审批材料以纸质形式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强化建设过程管理
公益性公墓经审批后,申报单位应当在半年内组织测绘单位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进行施工前放样并开工建设,两年内要完成建设,确需延长建设期的,须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意。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建的,将予以收回或调整公益性公墓建设指标。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建设方案的,需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涉及重大调整变更的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对于分批建设的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分阶段审批、分阶段验收投用的原则,在建设批次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同意开展新批次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建设。公益性公墓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申报单位向县民政局提出开业申请并填报《浙江省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申请表》。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建设方案开展实地验收。公益性公墓验收合格并经县发改局定价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强公益性公墓日常监管
(一)严禁公益性公墓违规建设。严格落实“三张图”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对照批准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开展巡查监管,现场核对公益性公墓坐标图、平面布局图、墓穴样式图、现状图、红线图、绿化植被图等图文资料,做到图实相符,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与建设方案不符的,及时予以纠正。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职责加强公益性公墓监管,对发现的公益性公墓违规移位,超范围、超标准建设墓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等情形,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查处,需要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的,要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工作。
(二)严格公益性公墓定价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公墓单位应当在墓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墓穴价格和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违规经营,牟取暴利。县市场监管局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墓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价格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三)规范公益性公墓经营行为。从严控制墓穴预售(租),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须提供医疗机构病危证明)预售(租)并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方可提供。公墓单位要按照“农村三资”管理要求,公益性公墓墓穴销售收入要存入乡镇、村居(社区)集体账户。
(四)强化公益性公墓后期维护。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应当予以补足。墓穴使用年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的使用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公益性公墓内部管理
公墓单位要健全完善墓穴安葬(安放)、销售登记、财务管理、价格公示、年度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规范做好墓穴出售登记和骨灰安放信息登记、财务和档案管理,对墓穴销售情况、收费票据、购墓协议、用户提供的材料等档案进行永久保存。同时,应当在墓区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公益性公墓服务行为,优化公益性公墓环境,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安葬祭扫服务;积极宣传文明的祭扫方式,引导群众不在墓区内随意烧香焚纸燃放烟花鞭炮。各乡镇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工作原则,配备公益性公墓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对发现公墓单位弄虚作假、误导群众非法牟利的,一经查实,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相关规定
全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困难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亡故后,其亲属(或监护人)可向逝者户籍地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应提供辖区内指定的免费安葬处。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县原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乡镇和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乡镇和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全面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对违规公益性公墓进行清理整治;及时制止和纠正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经营的违规行为。
2.县发改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工程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墓穴或格位使用费,对基本服务收费进行价格核定。
3.县民政局(县殡改办):牵头负责对公益性公墓选址、墓穴标准、墓区绿化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审查,以及公益性公墓验收工作;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年检等监管工作;对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4.县财政局:对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业务指导。
5.县资规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对林地、土地履行报批手续;及时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占用林地、耕地兴建殡葬设施等违法行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备案;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6.县住建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对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物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7.县交通运输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8.县水利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勘察意见;督促业主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及验收报备;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9.县文广旅体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10.县市场监管局:及时查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1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办理业务主管部门移交的职权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案件。
12.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对涉及环境敏感区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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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文政办发〔2024〕3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1-2024-00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建立,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统筹兼顾、节地生态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整体布局和文成县安葬(放)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本辖区内现有公益性公墓墓穴存量和年平均死亡数量,科学设置公益性公墓建设点位。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周边群众思想工作,有效防范化解舆情风险。 二、规范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 (一)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以工程建设移坟为目的申请的,须提供移坟花名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拟建公益性公墓选址、公益性质属性、规模、墓穴样式等公示材料,并附建设所在地村(居)民代表大会和村居(社区)“两委”同意意见。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符合公益性公墓园林化、生态化、标准化要求。公益性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墓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等建设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公墓管理房、停车场、休息亭、景观台等配套设施的建设面积属于公益性公墓审批面积,列入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县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二)公益性公墓勘验。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勘验,各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和把关选址工作,并出具选址意见。 (三)公益性公墓项目审批。拟选墓址在征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县民政局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项目批复。 (四)办理林地等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在取得公益性公墓项目批复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林地、土地等审批手续。 (五)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含公益性公墓平面布局图、墓穴样式图、建设内容等)、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林地和土地审批手续材料、公益性公墓政策处理完毕证明、申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邀请市殡葬协会公墓专业委员会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节地生态殡葬设施建设要求,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开展评审,严格把握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落实节地生态设施建设各项举措,并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依据。拟批准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出具批复意见,之后方可动工建设。 (六)公益性公墓备案管理。公益性公墓在完成审批后,县民政局将审批材料以纸质形式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强化建设过程管理 公益性公墓经审批后,申报单位应当在半年内组织测绘单位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进行施工前放样并开工建设,两年内要完成建设,确需延长建设期的,须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意。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建的,将予以收回或调整公益性公墓建设指标。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建设方案的,需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涉及重大调整变更的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对于分批建设的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分阶段审批、分阶段验收投用的原则,在建设批次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同意开展新批次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建设。公益性公墓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申报单位向县民政局提出开业申请并填报《浙江省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申请表》。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建设方案开展实地验收。公益性公墓验收合格并经县发改局定价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强公益性公墓日常监管 (一)严禁公益性公墓违规建设。严格落实“三张图”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对照批准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开展巡查监管,现场核对公益性公墓坐标图、平面布局图、墓穴样式图、现状图、红线图、绿化植被图等图文资料,做到图实相符,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与建设方案不符的,及时予以纠正。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职责加强公益性公墓监管,对发现的公益性公墓违规移位,超范围、超标准建设墓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等情形,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查处,需要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的,要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工作。 (二)严格公益性公墓定价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公墓单位应当在墓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墓穴价格和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违规经营,牟取暴利。县市场监管局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墓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价格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三)规范公益性公墓经营行为。从严控制墓穴预售(租),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须提供医疗机构病危证明)预售(租)并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方可提供。公墓单位要按照“农村三资”管理要求,公益性公墓墓穴销售收入要存入乡镇、村居(社区)集体账户。 (四)强化公益性公墓后期维护。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应当予以补足。墓穴使用年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的使用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公益性公墓内部管理 公墓单位要健全完善墓穴安葬(安放)、销售登记、财务管理、价格公示、年度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规范做好墓穴出售登记和骨灰安放信息登记、财务和档案管理,对墓穴销售情况、收费票据、购墓协议、用户提供的材料等档案进行永久保存。同时,应当在墓区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公益性公墓服务行为,优化公益性公墓环境,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安葬祭扫服务;积极宣传文明的祭扫方式,引导群众不在墓区内随意烧香焚纸燃放烟花鞭炮。各乡镇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工作原则,配备公益性公墓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对发现公墓单位弄虚作假、误导群众非法牟利的,一经查实,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相关规定 全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困难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亡故后,其亲属(或监护人)可向逝者户籍地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应提供辖区内指定的免费安葬处。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县原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乡镇和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乡镇和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全面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对违规公益性公墓进行清理整治;及时制止和纠正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经营的违规行为。 2.县发改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工程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墓穴或格位使用费,对基本服务收费进行价格核定。 3.县民政局(县殡改办):牵头负责对公益性公墓选址、墓穴标准、墓区绿化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审查,以及公益性公墓验收工作;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年检等监管工作;对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4.县财政局:对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业务指导。 5.县资规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对林地、土地履行报批手续;及时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占用林地、耕地兴建殡葬设施等违法行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备案;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6.县住建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对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物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7.县交通运输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8.县水利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勘察意见;督促业主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及验收报备;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9.县文广旅体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10.县市场监管局:及时查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1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办理业务主管部门移交的职权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案件。 12.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对涉及环境敏感区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公益性公墓验收时,出具验收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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