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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文政〔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2-27 17:02:43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8)A[2023]-0009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文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大峃镇桥头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县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8156公顷,其中耕地0.3418公顷,建设用地0.473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17〕160号)《关于调整文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15号)《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文成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文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28)A[2023]-0009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勘测定界图.pdf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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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文政〔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2-27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8)A[2023]-0009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文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文成县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安居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大峃镇桥头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县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8156公顷,其中耕地0.3418公顷,建设用地0.473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17〕160号)《关于调整文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15号)《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文成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文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28)A[2023]-0009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勘测定界图.pdf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