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16/2024-10179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来文检查发现,我县存在超范围支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问题。为更加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结合文成实际,修订了《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和《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关于报送2024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3〕45号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保障、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改建、配建、购买等)的支出。
2、租赁住房保障。一是租赁补贴发放,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二是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改建、配建、购买等)的支出;三是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等与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
3、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的新建、改建等改造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 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4、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老旧小区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二)租赁住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按照实际完成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租赁住房筹集套(间)数、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含安置住房开工建设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等因素, 结合项目实际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
(三)绩效管理。县住建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解读人:胡三东 职务: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咨询联系人:胡三东 咨询电话:0577-67861371
联系地址:文成县建设路172号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16/2024-10179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一、《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来文检查发现,我县存在超范围支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问题。为更加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结合文成实际,修订了《文成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和《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关于报送2024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3〕45号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保障、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改建、配建、购买等)的支出。 2、租赁住房保障。一是租赁补贴发放,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二是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改建、配建、购买等)的支出;三是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等与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 3、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的新建、改建等改造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 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4、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老旧小区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二)租赁住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按照实际完成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租赁住房筹集套(间)数、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含安置住房开工建设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等因素, 结合项目实际状况、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 (三)绩效管理。县住建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解读人:胡三东 职务: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咨询联系人:胡三东 咨询电话:0577-67861371 联系地址:文成县建设路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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