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楷 因保管不善,将 2-2001-30-36713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备 注: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声明人: 叶金楷
2024年04月17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