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67/2024-102697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县市监局
生成日期 2024-0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布日期:2024-05-21 11:13:33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文成县牛头降杨梅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文成县牛头降杨梅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本局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查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分别于2024年4月3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文成政务网公告送达了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监信听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对文成县牛头降杨梅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详见附件)。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当事人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附件:吊销登记的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doc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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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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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牛头降杨梅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文成县牛头降杨梅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本局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查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分别于2024年4月3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文成政务网公告送达了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监信听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对文成县牛头降杨梅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详见附件)。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当事人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附件:吊销登记的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doc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