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百丈漈-飞云湖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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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下属事业单位: 《温州市百丈漈-飞云湖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已经中心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百丈漈-飞云湖旅游经济发展中心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温州市百丈漈-飞云湖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百丈漈-飞云湖旅游经济发展中心(简称“旅发中心”)机关作风建设,完善、规范考勤请假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请销假管理的通知》(文委办〔2016〕155号)、《关于转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的通知》(文人社〔2014〕21号)和我县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发中心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范围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借用人员及临聘人员)。考勤日常管理工作由综合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借调到外单位、外派挂职锻炼等人员参加对方单位统一考勤。 第二章 考勤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规定的工作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工作人员实行浙政钉考勤签到,在上班时间前考勤签到为准时,超过为迟到。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因有事短时外出,需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报备,说明事因和去向;处室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短时外出,需向中心分管领导报备,说明事因和去向。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第三章 请假和审批 第六条 采用浙政钉报批方式。出差、请假、外出、加班等报批,取消原纸质登记,通过“浙政钉”智慧考勤和假勤申请模块予以审批。 第七条 出差或下乡报批。工作人员下乡或参加考察调研、参观学习、会议培训等有正式文件通知的工作任务时,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向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下乡或出差报批并抄送综合处负责考勤人员,同时做好去向牌调整,报销差旅费时还需到“浙政钉”浙里报平台按程序报销。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出差或下乡,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请假报批。工作日因私请假,需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并报综合处负责考勤人员备案。 第九条 严格实行请(休)假事前审批制,请(休)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审批请(休)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履行请(休)假手续的,须及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审批权限领导请(休)假,并向综合处口头报备,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同一处室原则上不同时安排2名以上(含2名)人员放假。如需提前销假的,及时到综合处报备。 因公离开文成县域的,机关处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副职)须向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其它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文成县的,须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审批出差的,将《出差审批表》打印一份报综合处备案。 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交综合处备案,综合处认真进行登记统计。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综合处销假。 第十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1)县管干部请假严格按照县里相关制度执行。主要领导请假,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经县分管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管干部请假3天以下(含3天)的,领导班子成员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县管干部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其他县管干部经分管领导(或人事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 (2)中层副职请假1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4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人事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0天以上的,按程序依次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人事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3)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5天(含5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10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人事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0天以上的,按程序依次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人事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需外出办理公务的,应事先征得处室负责人(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同意;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外出,应事先告知处室人员,并在本人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第十一条 请事假要有合理事由,并从严把关,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天,年累计不超过20天。超过20天及以上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请病假的要附县级或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出具的病假证明(同一病情如无特殊原因,应当由同一医院出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休养治疗。 病假、事假及其他各类请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按《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加班、值班和调休制度 第十二条 值班调休 (1)节假日、双休日或防汛防台、重大节庆等突发情况(仅限工作日夜间,值班时间4小时以上(含)但不足8小时的,计半天,值班8小时以上(含)的计1天)值班后(以综合处或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为准),可要求给予调休1天/次。值班相关补贴和调休不可重复享受。 (2)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值班,签到签退,遵守值班工作制度;被各级纪检监察等部门督查发现不在岗人员不得调休。 第十三条 加班调休 (1)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以享受因加班而产生的调休假;连续加班超过4个小时的,调休半天;超过8个小时的,调休1天。 (2)加班时间计算: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4小时以上(含)但不足8小时的,计半天,加班8小时以上(含)的计1天。加班补贴和调休不可重复享受。 加班需事先办理加班审批手续,每月加班审批表集中于次月5日前统一交综合处留存记为加班时间,安排补休或用于请假冲抵。 第十四条 出差调休 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占用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出差6天及以上的,给1天补休时间,出差16天及以上30天以内的,给2天补休时间,出差31天及以上的给3天补休时间。 第十五条 调休时间应在2个月内使用完毕,逾期自动作废。上年度12月份加班(值班)调休可在下年度2月份前使用。原则上不得连续调休超过2天,超过2天的,从第3天开始按事假处理;调休要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享受调休假时应在调休申请单后附批准的加班申请单或相应的值班表。调休可抵充病假及事假。调休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需立即返岗。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予以补休: (1)临时召集的会议及组织的活动。 (2)外出参加各类考察培训学习。 (3)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岗位职责或任务未完成而加班的。 (4)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发夜餐费的。 第十七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代会、请假,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严格按照县里有关规定执行;因私出国(境)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凡无正当理由,当月迟到或早退(缺卡)1次批评教育,超过2次(含2次)的,每次扣基础绩效奖30元;旷工的,扣除基础绩效奖100元/天,且旷工时间从年休假中冲抵,以此类推。按月累计在下个月发放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的; (2)事先不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不能及时说明原因的;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 (5)出具假病假条、假证明而未出勤的。 第二十一条 事假优先由年休、调休抵扣。一个月内请事假(不含年休、调休假)2天以上,从第三天开始,每天扣30元;当年事假(不含年休、调休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每天扣80元。 第二十二条 上班时间严禁玩游戏、炒股、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被县派驻纪检监察组或本单位明察暗访发现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月初综合处对干部上月出勤缺勤和调休值班情况进行统计,根据统计汇总结果,视情节轻重分别抄送相关分管领导,每月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含10次)或旷工2天(含2天)或被各级纪检监察明查暗访查到的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或采取相应措施。出勤缺勤结果作为年度考绩、全员绩效和各类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全年迟到和早退累计超过20次的或旷工3天以上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当年因病、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本单位此前有关干部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涉及的而政策法规有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附件:1.请假种类及分项规定 2.请假单 3.加班登记表 4.调休申请单 5.考勤备案表 附件1 请假种类及分项规定 请假共分为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9种。 一、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要根据处室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妥善安排,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予以执行。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或病历方可办理病假手续(特殊情况可以补办病假手续)。连续或者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生出具病假单。 (二)病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扣减。 (三)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三、事假 (一)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在未获批准之前,一般不得擅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急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向分管领导(处长)、同处室人员交代去向,事后须说明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 (二)事假原则上只能在年休假使用完以后才可以申请。 (三)因私临时性外出不超过2小时应向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口头报告,并做好工作交接。 (四)因私出国(境)事假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休满年休假或事假天数抵完年休假后再请事假的,其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人事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日津贴补贴的50%计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日津贴补贴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停发。 四、婚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四)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五、产假(含男方护理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1.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二)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7个月以上,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7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3.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六、探亲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事由条件: 一是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上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1.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4.出国(境)探亲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5.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由于国家对探亲假规定还没作出修改,单位在执行时,仍应按照文件规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条件从严撑,对省内地区一般不予享受,对配偶、父母在省外地区的工作人员要根据公务员工作情况、交通条件、配偶工作性质等真体情况实施,避免由于政策执行原因影响单位工作职工互相攀比。上述未提到情况,具体政策解释由综合处负责。 七、丧假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三)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八、育儿假 1.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 2.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3.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九、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1.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2.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3.陪护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附件2 温州市百丈漈-飞云湖旅游经济发展中心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
附件3 加班登记表 ( 年 月至 年 月) 处室名称:
处室负责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附件4 调休申请单
附件5 考勤备案表
备注:请各处室于次月5日前送综合处统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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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下属事业单位: 《温州市百丈漈-飞云湖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已经中心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百丈漈-飞云湖旅游经济发展中心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温州市百丈漈-飞云湖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百丈漈-飞云湖旅游经济发展中心(简称“旅发中心”)机关作风建设,完善、规范考勤请假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请销假管理的通知》(文委办〔2016〕155号)、《关于转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的通知》(文人社〔2014〕21号)和我县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发中心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范围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借用人员及临聘人员)。考勤日常管理工作由综合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借调到外单位、外派挂职锻炼等人员参加对方单位统一考勤。 第二章 考勤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规定的工作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工作人员实行浙政钉考勤签到,在上班时间前考勤签到为准时,超过为迟到。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因有事短时外出,需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报备,说明事因和去向;处室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短时外出,需向中心分管领导报备,说明事因和去向。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第三章 请假和审批 第六条 采用浙政钉报批方式。出差、请假、外出、加班等报批,取消原纸质登记,通过“浙政钉”智慧考勤和假勤申请模块予以审批。 第七条 出差或下乡报批。工作人员下乡或参加考察调研、参观学习、会议培训等有正式文件通知的工作任务时,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向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下乡或出差报批并抄送综合处负责考勤人员,同时做好去向牌调整,报销差旅费时还需到“浙政钉”浙里报平台按程序报销。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出差或下乡,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请假报批。工作日因私请假,需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并报综合处负责考勤人员备案。 第九条 严格实行请(休)假事前审批制,请(休)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审批请(休)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履行请(休)假手续的,须及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审批权限领导请(休)假,并向综合处口头报备,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同一处室原则上不同时安排2名以上(含2名)人员放假。如需提前销假的,及时到综合处报备。 因公离开文成县域的,机关处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副职)须向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其它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文成县的,须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审批出差的,将《出差审批表》打印一份报综合处备案。 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交综合处备案,综合处认真进行登记统计。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综合处销假。 第十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1)县管干部请假严格按照县里相关制度执行。主要领导请假,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经县分管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管干部请假3天以下(含3天)的,领导班子成员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县管干部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其他县管干部经分管领导(或人事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 (2)中层副职请假1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4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人事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0天以上的,按程序依次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人事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3)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5天(含5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10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人事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0天以上的,按程序依次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人事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党委签署意见,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需外出办理公务的,应事先征得处室负责人(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同意;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外出,应事先告知处室人员,并在本人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第十一条 请事假要有合理事由,并从严把关,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天,年累计不超过20天。超过20天及以上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请病假的要附县级或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出具的病假证明(同一病情如无特殊原因,应当由同一医院出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休养治疗。 病假、事假及其他各类请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按《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加班、值班和调休制度 第十二条 值班调休 (1)节假日、双休日或防汛防台、重大节庆等突发情况(仅限工作日夜间,值班时间4小时以上(含)但不足8小时的,计半天,值班8小时以上(含)的计1天)值班后(以综合处或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为准),可要求给予调休1天/次。值班相关补贴和调休不可重复享受。 (2)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值班,签到签退,遵守值班工作制度;被各级纪检监察等部门督查发现不在岗人员不得调休。 第十三条 加班调休 (1)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以享受因加班而产生的调休假;连续加班超过4个小时的,调休半天;超过8个小时的,调休1天。 (2)加班时间计算: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4小时以上(含)但不足8小时的,计半天,加班8小时以上(含)的计1天。加班补贴和调休不可重复享受。 加班需事先办理加班审批手续,每月加班审批表集中于次月5日前统一交综合处留存记为加班时间,安排补休或用于请假冲抵。 第十四条 出差调休 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占用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出差6天及以上的,给1天补休时间,出差16天及以上30天以内的,给2天补休时间,出差31天及以上的给3天补休时间。 第十五条 调休时间应在2个月内使用完毕,逾期自动作废。上年度12月份加班(值班)调休可在下年度2月份前使用。原则上不得连续调休超过2天,超过2天的,从第3天开始按事假处理;调休要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享受调休假时应在调休申请单后附批准的加班申请单或相应的值班表。调休可抵充病假及事假。调休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需立即返岗。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予以补休: (1)临时召集的会议及组织的活动。 (2)外出参加各类考察培训学习。 (3)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岗位职责或任务未完成而加班的。 (4)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发夜餐费的。 第十七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代会、请假,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严格按照县里有关规定执行;因私出国(境)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凡无正当理由,当月迟到或早退(缺卡)1次批评教育,超过2次(含2次)的,每次扣基础绩效奖30元;旷工的,扣除基础绩效奖100元/天,且旷工时间从年休假中冲抵,以此类推。按月累计在下个月发放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的; (2)事先不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不能及时说明原因的;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 (5)出具假病假条、假证明而未出勤的。 第二十一条 事假优先由年休、调休抵扣。一个月内请事假(不含年休、调休假)2天以上,从第三天开始,每天扣30元;当年事假(不含年休、调休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每天扣80元。 第二十二条 上班时间严禁玩游戏、炒股、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被县派驻纪检监察组或本单位明察暗访发现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月初综合处对干部上月出勤缺勤和调休值班情况进行统计,根据统计汇总结果,视情节轻重分别抄送相关分管领导,每月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含10次)或旷工2天(含2天)或被各级纪检监察明查暗访查到的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或采取相应措施。出勤缺勤结果作为年度考绩、全员绩效和各类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全年迟到和早退累计超过20次的或旷工3天以上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当年因病、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本单位此前有关干部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涉及的而政策法规有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附件:1.请假种类及分项规定 2.请假单 3.加班登记表 4.调休申请单 5.考勤备案表 附件1 请假种类及分项规定 请假共分为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9种。 一、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要根据处室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妥善安排,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予以执行。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或病历方可办理病假手续(特殊情况可以补办病假手续)。连续或者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生出具病假单。 (二)病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扣减。 (三)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三、事假 (一)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在未获批准之前,一般不得擅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急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向分管领导(处长)、同处室人员交代去向,事后须说明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 (二)事假原则上只能在年休假使用完以后才可以申请。 (三)因私临时性外出不超过2小时应向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口头报告,并做好工作交接。 (四)因私出国(境)事假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休满年休假或事假天数抵完年休假后再请事假的,其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人事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日津贴补贴的50%计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日津贴补贴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停发。 四、婚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四)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五、产假(含男方护理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1.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二)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7个月以上,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7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3.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六、探亲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事由条件: 一是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上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1.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4.出国(境)探亲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5.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由于国家对探亲假规定还没作出修改,单位在执行时,仍应按照文件规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条件从严撑,对省内地区一般不予享受,对配偶、父母在省外地区的工作人员要根据公务员工作情况、交通条件、配偶工作性质等真体情况实施,避免由于政策执行原因影响单位工作职工互相攀比。上述未提到情况,具体政策解释由综合处负责。 七、丧假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三)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八、育儿假 1.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 2.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3.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九、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1.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2.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3.陪护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附件2 温州市百丈漈-飞云湖旅游经济发展中心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
附件3 加班登记表 ( 年 月至 年 月) 处室名称:
处室负责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附件4 调休申请单
附件5 考勤备案表
备注:请各处室于次月5日前送综合处统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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