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告知书》(2024第19号)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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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瑞诚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程实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拟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日内向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起则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告知书》(2024第19号),同时联系不到你公司,现本局公告送达。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商城路33号就业大楼2楼206室;联系电话:0577-59008363) 特此公告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工伤认定告知书(2024第19号) 认定工伤告知书 编号:2024第19号 四川瑞诚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程实清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程实清为你公司员工,2024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许,程实清在L匝道2号桥8号墩喷护坡砂浆,造成后背左下侧受伤。经文成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肋骨骨折。本机关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受理了程实清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本机关对该事故伤害的情况调查,目前调查核实如下:,2024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程实清在青文高速<文成段>第TJ03标段工地L匝道2号桥8号墩喷护坡砂浆,不慎摔伤,造成后背左下侧受伤。经文成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肋骨骨折。程实清同志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工伤的情形,本机关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对上述拟作出的决定,你有对此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地址: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商城路33号2楼206室,联系电话:0577-59008363)。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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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瑞诚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程实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拟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日内向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起则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告知书》(2024第19号),同时联系不到你公司,现本局公告送达。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商城路33号就业大楼2楼206室;联系电话:0577-59008363) 特此公告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工伤认定告知书(2024第19号) 认定工伤告知书 编号:2024第19号 四川瑞诚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程实清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程实清为你公司员工,2024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许,程实清在L匝道2号桥8号墩喷护坡砂浆,造成后背左下侧受伤。经文成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肋骨骨折。本机关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受理了程实清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本机关对该事故伤害的情况调查,目前调查核实如下:,2024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程实清在青文高速<文成段>第TJ03标段工地L匝道2号桥8号墩喷护坡砂浆,不慎摔伤,造成后背左下侧受伤。经文成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肋骨骨折。程实清同志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工伤的情形,本机关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对上述拟作出的决定,你有对此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地址: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商城路33号2楼206室,联系电话:0577-59008363)。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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