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民宿产业风控法务指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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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文成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基本概念】 1 第四条 【工作指导】 2 第五条 【工作原则】 2 第二章 风控法务管理各环节风险防范要点 3 第一节 经营规范 3 第六条 【经营场所】 3 第七条 【营业证照】 3 第八条 【人员资质】 4 第九条 【住宿登记】 4 第十条 【住宿设施】 5 第十一条 【明码标价】 5 第十二条 【治安管理】 6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 6 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 7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 7 第十六条 【劳动用工】 8 第十七条 【依法纳税】 8 第十八条 【绿色发展】 9 第二节 场所卫生与食品安全规范 9 第十九条 【卫生用品用具】 9 第二十条 【卫生设施】 10 第二十一条 【垃圾处理】 11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 11 第二十三条 【食品材料】 11 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 12 第三章 风控法务管理运行机制 13 第一节 风控法务组织和责任 13 第二十五条 【风控法务责任人】 13 第二十六条 【风控法务管理组织】 13 第二十七条 【业务及职能部门职责】 13 第二十八条 【员工职责】 13 第二节 风控法务风险和处置 13 第二十九条 【风控法务风险检查】 13 第三十条 【风控法务风险预警与处置】 14 第三十一条 【激励与惩处机制】 14 第三节 风控法务文化 15 第三十二条 【打造专业化风控法务管理队伍】 15 第三十三条 【培育企业风控法务文化土壤】 15 第四章 附则 15 第三十四条 【指引的效力】 15 第三十五条 【指引的实施】 1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鼓励民宿行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防范风控法务风险,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民宿企业及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正)》、《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乡村民宿服务认证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民宿行业经营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备案资质的民宿产业以及相关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指风控法务,是指上述民宿产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风控法务风险,是指民宿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因不风控法务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风控法务经营,是指以有效防控风控法务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从业人员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控法务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风控法务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工作指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监督民宿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风控法务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民宿行业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或风控法务岗位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风控法务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二)全面性原则。坚持将风控法务要求覆盖全县民宿行业各业务领域、各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全体从业人员,贯穿民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环节、全流程。 (三)实用性原则。风控法务工作要结合生产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状况等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完善流程设计和风控法务管理制度;建立风控法务责任制,明确风控法务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风控法务责任。 第二章 风控法务管理各环节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节 经营规范 第六条 【经营场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民宿发展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经营的建筑物应当没有安全隐患,并征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 (风险点提示:民宿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23年5月,某村开业仅一月、投资300多万元的 “云台·逸居”民宿园项目因存在“未批先建、违法占地”等问题被依法拆除。 第七条 【营业证照】 民宿经营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满足消防相关要求。 (风险点:民宿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的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形处以罚款。) [典型案例] 2023年7月,某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有2家民宿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擅自经营,入住游客20余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给予胡某、高某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其经营的民宿予以取缔。 第八条 【人员资质】 民宿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发现员工患有传染疾病的,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风险点:民宿企业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住宿登记】 民宿企业应配备住宿登记信息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实行实名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发现入住旅客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风险点:民宿企业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2022年4月,某派出所民警在某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酒店608房间内有一名旅客未办理过住宿登记。经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工作人员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住宿设施】 民宿应提供整洁卫生、安全舒适的住宿设施,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应定期检查并有维护记录。 第十一条 【明码标价】 民宿服务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以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含税价格。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风险点:民宿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治安管理】 民宿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应以治安管理的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监控须覆盖所在的公共区域,接待处须有人24小时值班并按要求做好访客登记。 客房不得用作营业执照所登记之外的其他用途,客房应安装防盗设施,阳台、窗户等部位须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风险点:民宿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 民宿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民宿企业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配备消防设备、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民宿内应当设有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出口通畅;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风险点:民宿内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 民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民宿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入住旅客及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风险点:民宿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 2018年8月25日,某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504.8万元。该酒店曾因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部分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多次被行政处罚,被责令整改火灾隐患而未整改。案发后,包括酒店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内的2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和移送司法机关,多人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 民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分工职责,落实责任,并定期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劳动用工】 民宿企业应当及时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风险点:民宿企业与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宿企业应当向雇用人员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内容中民宿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十七条 【依法纳税】 民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依法纳税,并做好相应的风控法务管理。 (风险点:民宿企业伪造、变造、藏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偷税,企业最高将面临少缴书款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 【绿色发展】 民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的用品,减少一次性不可降解物品的使用。 (风险点:民宿企业使用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未按要求落实包装规范、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包装用品等,将面临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2021年9月,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本县星级酒店(宾馆)、星级民宿等住宿服务场所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某酒店房间洗漱台上摆放有牙刷、梳子、剃须刀等一次性用品,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酒店负责人进行宣传教育,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节 场所卫生与食品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卫生用品用具】 民宿内卫生用品用具应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鼓励民宿企业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使用非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应当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有毒有害物品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严格管理。 (风险点:民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根据情节轻重,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民宿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2021年5月,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县某家民宿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对其进行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第二十条 【卫生设施】 民宿内应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 (风险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垃圾处理】 民宿建设、运营应采取节能环保措施,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做好排污纳管工作,妥善处理经营废弃垃圾及污水。 (风险点:民宿企业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对民宿企业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民宿企业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 民宿提供餐饮服务的,须符合餐饮许可的规范要求。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远离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配备专门的清洁水池以及餐具的消毒保洁柜。 (风险点:民宿企业餐饮卫生不符合标准,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食品材料】 民宿生活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当采购依法取得许可资质的供货商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不得采购不符合标准的食材。 (风险点:民宿企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风控法务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 民宿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得销售变质变味的土特产品,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所有食材须予以妥善保存,一旦有损坏应立即处置,禁止继续加工售卖。 (风险点:民宿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章 风控法务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节 风控法务组织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风控法务责任人】 民宿企业应当建立风控法务管理领导体系。民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风控法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风控法务管理组织】 民宿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经营特点,着力健全风控法务管理组织体系,可考虑单独设立风控法务部门或风控法务岗位。 第二十七条 【业务及职能部门职责】 民宿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风控法务管理主体责任,管业务必须管风控法务,其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风控法务管理工作,由各生产经营环节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员工职责】 民宿行业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充分认可、贯彻落实风控法务计划、工作,积极参与风控法务培训,及时反映风控法务疑虑、问题和缺陷。 第二节 风控法务风险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风控法务风险检查】 民宿企业应当建立风控法务风险检查制度。风控法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各项风控法务检查工作,可抽调相关业务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根据企业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控法务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风控法务风险,风控法务检查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风控法务检查组确认后,由风控法务管理部门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第三十条 【风控法务风险预警与处置】 民宿企业应当设立风控法务风险评估与相关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系统地梳理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控法务风险,对评估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预警,提示相关人员改进落实工作。 民宿行业从业人员发现风控法务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或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或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核实后要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查找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等方面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增强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发生较大风控法务风险事件,民宿企业及时向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激励与惩处机制】 民宿企业应当建立风控法务经营奖惩机制。民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风控法务经营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先评优、职务任免、职级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对违反民宿企业风控法务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鼓励民宿企业全体员工参与风控法务工作,制定奖励制度,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出的问题等确有价值的,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节 风控法务文化 第三十二条 【打造专业化风控法务管理队伍】 着力健全风控法务工作组织体系。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风控法务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风控法务管理人员,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队伍能力。 第三十三条 【培育企业风控法务文化土壤】 着力厚植风控法务文化土壤。通过制定发放风控法务手册、签订风控法务承诺书等方式,强化民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服务、规范意识,树立依法风控法务、守法规范经营的价值观,筑牢民宿行业风控法务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对民宿企业以及从事各环节的从业人员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指引的实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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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文成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基本概念】 1 第四条 【工作指导】 2 第五条 【工作原则】 2 第二章 风控法务管理各环节风险防范要点 3 第一节 经营规范 3 第六条 【经营场所】 3 第七条 【营业证照】 3 第八条 【人员资质】 4 第九条 【住宿登记】 4 第十条 【住宿设施】 5 第十一条 【明码标价】 5 第十二条 【治安管理】 6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 6 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 7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 7 第十六条 【劳动用工】 8 第十七条 【依法纳税】 8 第十八条 【绿色发展】 9 第二节 场所卫生与食品安全规范 9 第十九条 【卫生用品用具】 9 第二十条 【卫生设施】 10 第二十一条 【垃圾处理】 11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 11 第二十三条 【食品材料】 11 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 12 第三章 风控法务管理运行机制 13 第一节 风控法务组织和责任 13 第二十五条 【风控法务责任人】 13 第二十六条 【风控法务管理组织】 13 第二十七条 【业务及职能部门职责】 13 第二十八条 【员工职责】 13 第二节 风控法务风险和处置 13 第二十九条 【风控法务风险检查】 13 第三十条 【风控法务风险预警与处置】 14 第三十一条 【激励与惩处机制】 14 第三节 风控法务文化 15 第三十二条 【打造专业化风控法务管理队伍】 15 第三十三条 【培育企业风控法务文化土壤】 15 第四章 附则 15 第三十四条 【指引的效力】 15 第三十五条 【指引的实施】 1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鼓励民宿行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防范风控法务风险,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民宿企业及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正)》、《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乡村民宿服务认证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民宿行业经营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备案资质的民宿产业以及相关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指风控法务,是指上述民宿产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风控法务风险,是指民宿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因不风控法务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风控法务经营,是指以有效防控风控法务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从业人员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控法务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风控法务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工作指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监督民宿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风控法务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民宿行业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或风控法务岗位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风控法务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二)全面性原则。坚持将风控法务要求覆盖全县民宿行业各业务领域、各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全体从业人员,贯穿民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环节、全流程。 (三)实用性原则。风控法务工作要结合生产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状况等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完善流程设计和风控法务管理制度;建立风控法务责任制,明确风控法务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风控法务责任。 第二章 风控法务管理各环节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节 经营规范 第六条 【经营场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民宿发展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经营的建筑物应当没有安全隐患,并征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 (风险点提示:民宿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23年5月,某村开业仅一月、投资300多万元的 “云台·逸居”民宿园项目因存在“未批先建、违法占地”等问题被依法拆除。 第七条 【营业证照】 民宿经营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满足消防相关要求。 (风险点:民宿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的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形处以罚款。) [典型案例] 2023年7月,某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有2家民宿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擅自经营,入住游客20余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给予胡某、高某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其经营的民宿予以取缔。 第八条 【人员资质】 民宿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发现员工患有传染疾病的,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风险点:民宿企业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住宿登记】 民宿企业应配备住宿登记信息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实行实名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发现入住旅客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风险点:民宿企业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2022年4月,某派出所民警在某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酒店608房间内有一名旅客未办理过住宿登记。经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工作人员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住宿设施】 民宿应提供整洁卫生、安全舒适的住宿设施,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应定期检查并有维护记录。 第十一条 【明码标价】 民宿服务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以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含税价格。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风险点:民宿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治安管理】 民宿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应以治安管理的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监控须覆盖所在的公共区域,接待处须有人24小时值班并按要求做好访客登记。 客房不得用作营业执照所登记之外的其他用途,客房应安装防盗设施,阳台、窗户等部位须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风险点:民宿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 民宿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民宿企业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配备消防设备、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民宿内应当设有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出口通畅;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风险点:民宿内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 民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民宿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入住旅客及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风险点:民宿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 2018年8月25日,某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504.8万元。该酒店曾因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部分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多次被行政处罚,被责令整改火灾隐患而未整改。案发后,包括酒店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内的2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和移送司法机关,多人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 民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分工职责,落实责任,并定期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劳动用工】 民宿企业应当及时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风险点:民宿企业与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宿企业应当向雇用人员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内容中民宿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十七条 【依法纳税】 民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依法纳税,并做好相应的风控法务管理。 (风险点:民宿企业伪造、变造、藏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偷税,企业最高将面临少缴书款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 【绿色发展】 民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的用品,减少一次性不可降解物品的使用。 (风险点:民宿企业使用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未按要求落实包装规范、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包装用品等,将面临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2021年9月,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本县星级酒店(宾馆)、星级民宿等住宿服务场所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某酒店房间洗漱台上摆放有牙刷、梳子、剃须刀等一次性用品,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酒店负责人进行宣传教育,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节 场所卫生与食品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卫生用品用具】 民宿内卫生用品用具应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鼓励民宿企业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使用非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应当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有毒有害物品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严格管理。 (风险点:民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根据情节轻重,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民宿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2021年5月,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县某家民宿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对其进行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第二十条 【卫生设施】 民宿内应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 (风险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垃圾处理】 民宿建设、运营应采取节能环保措施,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做好排污纳管工作,妥善处理经营废弃垃圾及污水。 (风险点:民宿企业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对民宿企业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民宿企业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 民宿提供餐饮服务的,须符合餐饮许可的规范要求。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远离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配备专门的清洁水池以及餐具的消毒保洁柜。 (风险点:民宿企业餐饮卫生不符合标准,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食品材料】 民宿生活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当采购依法取得许可资质的供货商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不得采购不符合标准的食材。 (风险点:民宿企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风控法务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 民宿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得销售变质变味的土特产品,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所有食材须予以妥善保存,一旦有损坏应立即处置,禁止继续加工售卖。 (风险点:民宿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章 风控法务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节 风控法务组织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风控法务责任人】 民宿企业应当建立风控法务管理领导体系。民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风控法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风控法务管理组织】 民宿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经营特点,着力健全风控法务管理组织体系,可考虑单独设立风控法务部门或风控法务岗位。 第二十七条 【业务及职能部门职责】 民宿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风控法务管理主体责任,管业务必须管风控法务,其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风控法务管理工作,由各生产经营环节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员工职责】 民宿行业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充分认可、贯彻落实风控法务计划、工作,积极参与风控法务培训,及时反映风控法务疑虑、问题和缺陷。 第二节 风控法务风险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风控法务风险检查】 民宿企业应当建立风控法务风险检查制度。风控法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各项风控法务检查工作,可抽调相关业务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根据企业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控法务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风控法务风险,风控法务检查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风控法务检查组确认后,由风控法务管理部门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第三十条 【风控法务风险预警与处置】 民宿企业应当设立风控法务风险评估与相关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系统地梳理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控法务风险,对评估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预警,提示相关人员改进落实工作。 民宿行业从业人员发现风控法务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或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或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核实后要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查找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等方面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增强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发生较大风控法务风险事件,民宿企业及时向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激励与惩处机制】 民宿企业应当建立风控法务经营奖惩机制。民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风控法务经营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先评优、职务任免、职级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对违反民宿企业风控法务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鼓励民宿企业全体员工参与风控法务工作,制定奖励制度,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出的问题等确有价值的,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节 风控法务文化 第三十二条 【打造专业化风控法务管理队伍】 着力健全风控法务工作组织体系。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风控法务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风控法务管理人员,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队伍能力。 第三十三条 【培育企业风控法务文化土壤】 着力厚植风控法务文化土壤。通过制定发放风控法务手册、签订风控法务承诺书等方式,强化民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服务、规范意识,树立依法风控法务、守法规范经营的价值观,筑牢民宿行业风控法务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对民宿企业以及从事各环节的从业人员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指引的实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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