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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山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27 15:40:14 来源:文成县桂山乡 浏览量: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规范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强化数据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计数据质量保证框架(202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统计局实施的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等常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目标:推进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核查评估等各环节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数据真实准确。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严守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流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依法独立统计。进一步强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机制,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评估客观规范。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各种综合数据进行规范统一的评估,确保数据评估依据客观、办法科学、程序规范、结果真实。

第五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范围包括:调查项目设计、调查对象确定、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核查、数据评估等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

第六条 建立并执行统计调查项目设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构建运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各相关专业(领域)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流程。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需要在上级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调查内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统计局审批,且不得删除上级调查制度内容。

第八条 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标准及名录库管理规定,及时健全和更新维护各类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统一使用经名录库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共同审核确认的统计调查单位,确保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准确有效。

第九条 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按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法定统计调查任务的布置工作;检查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填报统计报表,及时做好统计调查对象未在制度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报表的催报工作。凡统计调查对象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填报事务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依法搜集、整理、汇总、录入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整理、汇总、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条 规范统计调查对象的报表填报工作。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完整,由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现场采集数据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表日期;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的报表,要做到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为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填报任务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数据审核流程开展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做到即报即审。对审核中有疑问的问题要及时逐级查询,严把数据质量关。

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得自行修改,应当逐级退回至统计调查对象,由统计调查对象核实后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 防范和化解信息安全风险。强化统计业务处理环节的身份鉴别、痕迹管理、授权管理、审计机制等措施,保障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资料报送流程。应当保障统计数据流转的安全稳定和准确可靠。

统计数据在不同专业部门、不同软件间进行交换和转换后,应当再次审核和确认,防止数据转换和传输过程中发生差错和丢失。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处理流程。对整理、汇总生成综合数据时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分析原因,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和数据提供单位及时修正错误数据。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制度。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核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健全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各专业对综合性统计数据实行评估,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规定。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责任。县统计局履行领导和督导责任,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主体责任,分管纪检工作负责人负监督责任,专业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统计数据生产各环节质量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开发区(园区)等统计机构参照本规则开展本辖区的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印发的桂山乡各专业数据质量管控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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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山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桂山乡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规范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强化数据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计数据质量保证框架(202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统计局实施的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等常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目标:推进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核查评估等各环节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数据真实准确。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严守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流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依法独立统计。进一步强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机制,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评估客观规范。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各种综合数据进行规范统一的评估,确保数据评估依据客观、办法科学、程序规范、结果真实。

第五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范围包括:调查项目设计、调查对象确定、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核查、数据评估等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

第六条 建立并执行统计调查项目设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构建运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各相关专业(领域)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流程。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需要在上级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调查内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统计局审批,且不得删除上级调查制度内容。

第八条 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标准及名录库管理规定,及时健全和更新维护各类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统一使用经名录库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共同审核确认的统计调查单位,确保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准确有效。

第九条 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按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法定统计调查任务的布置工作;检查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填报统计报表,及时做好统计调查对象未在制度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报表的催报工作。凡统计调查对象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填报事务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依法搜集、整理、汇总、录入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整理、汇总、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条 规范统计调查对象的报表填报工作。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完整,由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现场采集数据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表日期;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的报表,要做到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为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填报任务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数据审核流程开展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做到即报即审。对审核中有疑问的问题要及时逐级查询,严把数据质量关。

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得自行修改,应当逐级退回至统计调查对象,由统计调查对象核实后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 防范和化解信息安全风险。强化统计业务处理环节的身份鉴别、痕迹管理、授权管理、审计机制等措施,保障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资料报送流程。应当保障统计数据流转的安全稳定和准确可靠。

统计数据在不同专业部门、不同软件间进行交换和转换后,应当再次审核和确认,防止数据转换和传输过程中发生差错和丢失。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处理流程。对整理、汇总生成综合数据时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分析原因,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和数据提供单位及时修正错误数据。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制度。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核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健全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各专业对综合性统计数据实行评估,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规定。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责任。县统计局履行领导和督导责任,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主体责任,分管纪检工作负责人负监督责任,专业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统计数据生产各环节质量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开发区(园区)等统计机构参照本规则开展本辖区的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印发的桂山乡各专业数据质量管控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