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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告知书》(2025第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05 10:59:38 来源: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体:[ ]

江西玉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田安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拟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日内向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起则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告知书》(2025第4号),但你单位拒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告知书》(2025第4号),现本局公告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商城路33号就业大楼2楼206室;联系电话:0577-59008363)

特此公告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附:工伤认定告知书(2025第4号)

认定工伤告知书

编号:2025第4号

江西玉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田安清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田安清为你公司员工,2024年11月22日下午16时50分许,田安清在贵公司承建的青文高速(文成段)3标段项目Q匝道一号桥3号墩塔扎完钢筋下梯子时,不慎摔落,导致全身多处受伤。经文成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T12胸椎压缩性骨折,L2腰椎压缩性骨折,头皮裂伤。本机关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受理了田安清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本机关对田安清受到的事故伤害的情况调查,目前调查核实如下:2024年11月22日下午16时50分许,田安清在贵公司承建的青文高速(文成段)3标段项目Q匝道一号桥3号墩塔扎完钢筋下梯子时,不慎摔落,导致全身多处受伤。经文成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T12胸椎压缩性骨折,L2腰椎压缩性骨折,头皮裂伤。田安清同志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工伤的情形,本机关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对上述拟作出的决定,你有对此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地址: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商城路33号2楼206室,联系电话:0577-59008363)。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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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告知书》(2025第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05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江西玉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田安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拟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日内向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起则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告知书》(2025第4号),但你单位拒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告知书》(2025第4号),现本局公告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商城路33号就业大楼2楼206室;联系电话:0577-59008363)

特此公告

文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附:工伤认定告知书(2025第4号)

认定工伤告知书

编号:2025第4号

江西玉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田安清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田安清为你公司员工,2024年11月22日下午16时50分许,田安清在贵公司承建的青文高速(文成段)3标段项目Q匝道一号桥3号墩塔扎完钢筋下梯子时,不慎摔落,导致全身多处受伤。经文成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T12胸椎压缩性骨折,L2腰椎压缩性骨折,头皮裂伤。本机关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受理了田安清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本机关对田安清受到的事故伤害的情况调查,目前调查核实如下:2024年11月22日下午16时50分许,田安清在贵公司承建的青文高速(文成段)3标段项目Q匝道一号桥3号墩塔扎完钢筋下梯子时,不慎摔落,导致全身多处受伤。经文成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T12胸椎压缩性骨折,L2腰椎压缩性骨折,头皮裂伤。田安清同志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工伤的情形,本机关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对上述拟作出的决定,你有对此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地址: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商城路33号2楼206室,联系电话:0577-59008363)。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