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67/2025-106829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利欣缘鞋业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
温州利欣缘鞋业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本局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查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歇业。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2025年3月21日文成政务网公告送达了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监信听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对温州利欣缘鞋业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详见附件)。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当事人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67/2025-106829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利欣缘鞋业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 温州利欣缘鞋业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本局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查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歇业。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2025年3月21日文成政务网公告送达了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监信听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对温州利欣缘鞋业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详见附件)。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当事人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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