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基本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 索引号 | 11330328MB1972469E/2025-108540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
| 生成日期 | 2025-10-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文农字〔2025〕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WCD65-2025-0001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文成县异地搬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2日
文成县异地搬迁实施细则
一、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盯缩小地区、城乡、收入三个差距,进一步深化异地搬迁工作,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高山远山、生态保护区内的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县城搬迁集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 )、《关于印发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农字〔2024〕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异地搬迁的范围为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
(三)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各乡镇负责组织报送异地搬迁计划,明确搬迁对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审核汇总,由县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异地搬迁方案必须坚持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
二、项目管理
(六)搬迁方式分自然村整村搬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自然资源局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优先立项。
(七)坚持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1、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2、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3、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通过,经所在县政府审批同意,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
4、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集中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进行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5、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6、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7、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8、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鼓励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九)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十)鼓励乡镇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和谐融入迁入地。
(十一)各乡镇要根据异地搬迁规划,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异地搬迁人数计划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县人民政府同意,最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乡镇要及时实施异地搬迁计划,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十二)乡镇要与搬迁农户签订协议。搬迁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实际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联合县财政局在每年 8 月底前将当年完成搬迁农户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作为省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1、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经所在村出具旧房拆除证明,所属乡镇审核为准;
2、自行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并经所在村出具旧房拆除证明,所属乡镇审核为准;
3、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并经所在村出具旧房拆除证明,所属乡镇审核为准;
4、租住廉租房的,以履行异地搬迁协议并入住廉租房、并经所在村出具旧房拆除证明,所属乡镇审核为准。
(十三)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在安置小区和谐融合。
(十四)异地搬迁实行先搬后补,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按人均30000 元标准补助;整村搬迁中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 元标准补助。补助标准以安置时间是否为低收入农户为准,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政策。
历年符合搬迁条件的对象按安置时间点适用当时政策,其补助标准按照安置时间点(自行建设以建房审批、购房以产权证、集中安置以政府发文为准)进行认定,具体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十五)整村搬迁申报程序:
1、确定整村搬迁计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在符合整村搬迁条件的基础上,需经所在乡镇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
2、村民委员会对自愿搬迁农户进行核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与每户农户签订整村搬迁相关协议书;
3、乡镇人民政府将整村搬迁相关材料,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乡镇组织验收,最后下达补助资金;
(十六)低收入农户搬迁申报程序:
1、参加整村搬迁的低收入农户,按照整村搬迁申报程序实施;
2、单独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核实,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3、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搬迁相关材料并组织验收,最后下达补助资金。
四、后续帮扶
(十七)相关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搬迁安置小区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金融机构面向低收入农户提供建房贷款和购房按揭贷款,提高首贷户占比,减轻搬迁农户资金压力。
(十八)各乡镇应指导搬迁农户自主经营发展种养加产业。支持搬迁安置小区周边建设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引进龙头企业,实现搬迁农户就近就业。通过强村公司等形式,盘活迁出地的土地、山林等闲置资源,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九)利用职业技术院校、农广校、党校等教育网点,加强搬迁农户后续教育培训服务,多形式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提升搬迁农户产业发展能力、经济组织创办能力和市场经营素质。结合迁入地企业的就业岗位要求,开展针对性、菜单式培训。
(二十)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应从国土空间规划角度统筹安排布置相应用地,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 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十一)各乡镇每年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半劳动力、弱劳动力搬迁农户。
(二十二)各安置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将异地搬迁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三)各乡镇要创新搬迁的社会管理模式,优化基层治理、提高社区管理水平、提升文化服务质量,保障搬迁农户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双重管理服务,迁出地行政村负责落实搬迁农户党员联系、村民联系制度,迁入地保障搬迁农户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十四)各乡镇应当做好异地搬迁项目建设工作,应按要求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负责项目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复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县财政局要加强财政资金的动态监管。
(二十五)各乡镇要做好异地搬迁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十六)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在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 则
(二十七)历年文件仅用于溯及既往对象,现行标准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八)历年搬迁补助标准明细
序号 | 对象 | 补助标准 | 起止时间 | 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搬迁农户 | 人均5600元 | 2008年11月25日至2013年9月24日 | 《关于印发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08〕34号) | 本文件已废止,仅适用于该时段内已安置对象 |
2 | 扶贫重点村搬迁农户 | 人均8400元 | 2013年9月25日至2019年2月28日 |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3〕373号) | 本文件已废止,仅适用于该时段内已安置对象 |
3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 | 人均15000元 | 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 | 本文件已废止,仅适用于该时段内已安置对象 |
4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 | 低收入农户人均30000元,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人均15000元 | 2020年1月1日至今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 | |
5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 | 低收入农户人均30000元,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人均15000元 |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9日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 4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 | 本文件已废止,仅适用于该时段内已安置对象 |
6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 | 低收入农户人均30000元,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人均15000元 | 2021年12月20日至今 | 《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 ) |
(二十九)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资规局负责解释。
|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政策文件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 索引号 | 11330328MB1972469E/2025-108540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
| 生成日期 | 2025-10-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文农字〔2025〕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WCD65-2025-0001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文成县异地搬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2日 文成县异地搬迁实施细则 一、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盯缩小地区、城乡、收入三个差距,进一步深化异地搬迁工作,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高山远山、生态保护区内的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县城搬迁集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 )、《关于印发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农字〔2024〕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异地搬迁的范围为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 (三)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各乡镇负责组织报送异地搬迁计划,明确搬迁对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审核汇总,由县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异地搬迁方案必须坚持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 二、项目管理 (六)搬迁方式分自然村整村搬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自然资源局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优先立项。 (七)坚持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1、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2、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3、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通过,经所在县政府审批同意,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 4、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集中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进行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5、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6、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7、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8、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鼓励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九)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十)鼓励乡镇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和谐融入迁入地。 (十一)各乡镇要根据异地搬迁规划,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异地搬迁人数计划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县人民政府同意,最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乡镇要及时实施异地搬迁计划,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十二)乡镇要与搬迁农户签订协议。搬迁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实际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联合县财政局在每年 8 月底前将当年完成搬迁农户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作为省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1、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经所在村出具旧房拆除证明,所属乡镇审核为准; 2、自行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并经所在村出具旧房拆除证明,所属乡镇审核为准; 3、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并经所在村出具旧房拆除证明,所属乡镇审核为准; 4、租住廉租房的,以履行异地搬迁协议并入住廉租房、并经所在村出具旧房拆除证明,所属乡镇审核为准。 (十三)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在安置小区和谐融合。 (十四)异地搬迁实行先搬后补,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按人均30000 元标准补助;整村搬迁中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 元标准补助。补助标准以安置时间是否为低收入农户为准,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政策。 历年符合搬迁条件的对象按安置时间点适用当时政策,其补助标准按照安置时间点(自行建设以建房审批、购房以产权证、集中安置以政府发文为准)进行认定,具体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十五)整村搬迁申报程序: 1、确定整村搬迁计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在符合整村搬迁条件的基础上,需经所在乡镇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 2、村民委员会对自愿搬迁农户进行核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与每户农户签订整村搬迁相关协议书; 3、乡镇人民政府将整村搬迁相关材料,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乡镇组织验收,最后下达补助资金; (十六)低收入农户搬迁申报程序: 1、参加整村搬迁的低收入农户,按照整村搬迁申报程序实施; 2、单独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核实,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3、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搬迁相关材料并组织验收,最后下达补助资金。 四、后续帮扶 (十七)相关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搬迁安置小区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金融机构面向低收入农户提供建房贷款和购房按揭贷款,提高首贷户占比,减轻搬迁农户资金压力。 (十八)各乡镇应指导搬迁农户自主经营发展种养加产业。支持搬迁安置小区周边建设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引进龙头企业,实现搬迁农户就近就业。通过强村公司等形式,盘活迁出地的土地、山林等闲置资源,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九)利用职业技术院校、农广校、党校等教育网点,加强搬迁农户后续教育培训服务,多形式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提升搬迁农户产业发展能力、经济组织创办能力和市场经营素质。结合迁入地企业的就业岗位要求,开展针对性、菜单式培训。 (二十)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应从国土空间规划角度统筹安排布置相应用地,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 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十一)各乡镇每年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半劳动力、弱劳动力搬迁农户。 (二十二)各安置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将异地搬迁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三)各乡镇要创新搬迁的社会管理模式,优化基层治理、提高社区管理水平、提升文化服务质量,保障搬迁农户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双重管理服务,迁出地行政村负责落实搬迁农户党员联系、村民联系制度,迁入地保障搬迁农户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十四)各乡镇应当做好异地搬迁项目建设工作,应按要求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负责项目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复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县财政局要加强财政资金的动态监管。 (二十五)各乡镇要做好异地搬迁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十六)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在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 则 (二十七)历年文件仅用于溯及既往对象,现行标准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八)历年搬迁补助标准明细
(二十九)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资规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