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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328MB15759307/2026-110252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文资规发〔2026〕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WCD36-2026-0002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场圃:
根据《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浙林防〔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文成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28日
文成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重要湿地资源管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公益林护林员和森林防火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的管理。
二、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实行管护责任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护森林、湿地资源的法律法规,维护森林资源保护及森林消防标识与设施;
(二)对护林责任区内森林和重要湿地进行巡护,并做好记录;
(三)对发现的火情和火灾隐患、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稳妥处理;
(四)协助调查涉林违法行为,发现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盗滥伐林木、捡拾疫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湿地资源和破坏、损毁古道行为,应当劝止并及时报告;
(五)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护林员岗位培训,参加森林消防、资源林政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发现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七)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八)做好管护协议约定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护林员聘用制度
护林员队伍建设应当列入乡镇的林业发展规划,依据森林资源面积大小、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护林员的数量,划定管护责任区域。
(一)聘用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质好,热爱林业工作,熟悉森林资源管护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2.年龄18周岁以上,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3.在所管辖区域内常年居住,熟悉当地村情、民情、山情、林情;
4.现任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监委主任等专职从事村级事务的人员不得被聘任,不得兼职领取护林劳务报酬;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离退村两委员、复退军人、低收入人员、从事过林业相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
(二)聘用程序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乡镇聘用护林员的,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场圃聘用护林员的,由本单位在所辖范围内选派职工,或者可参照公告、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护林员的选聘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中途解除合约和新聘的护林员要及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护林方式
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工作时要统一着装,必须使用浙江省林业局统一部署的数字化管理工具——林长智治APP,护林员出勤考核主要以林长智治APP的巡护记录为依据。
五、监督处理
(一)护林员在护林合同期内,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根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护林员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见附件)对本辖区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档次划分如下: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护林劳务费;
2.得分在86—90分的,扣发放全年10%护林劳务费;
3.得分在81—85分的,扣发放全年20%护林劳务费;
4.得分在76—80分的,扣发放全年30%护林劳务费;
5.得分在71—75分的,扣发放全年40%护林劳务费;
6.得分在60—70分的,扣发放全年50%护林劳务费;
7.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扣除剩余护林劳务费并予以解聘。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1.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2.有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管护责任区连续6个月发生森林火情2起或脱岗发生森林火情1起的,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盗伐林木2起,未及时发现并报告的(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森林火情);
5.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6.其他符合管护协议解聘条款规定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六、表彰奖励
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并处理森林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县级疫区或乡镇级疫点新发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为查处破坏涉林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七、相关保障
(一)护林人员费用包括护林员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护林劳务报酬原则上按管护责任区大小分配,适当考虑区域内护林员报酬总量的相对平衡。劳务报酬可设立考核奖励,劳动保障应购买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护林员劳务费可根据上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当地农村收入水平、管护面积的大小、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
(三)护林员劳务费由县级财政经费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经费中支出。集体公益林的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每亩3.5元。
(四)护林员劳务费每季度按总额50%发放,余额待年终考核统计后按业绩结算。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2017年8月4日印发《关于加强我县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的通知》(文林〔2017〕47号)废止。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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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328MB15759307/2026-110252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文资规发〔2026〕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WCD36-2026-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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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场圃: 根据《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浙林防〔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文成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28日 文成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重要湿地资源管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公益林护林员和森林防火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的管理。 二、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实行管护责任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护森林、湿地资源的法律法规,维护森林资源保护及森林消防标识与设施; (二)对护林责任区内森林和重要湿地进行巡护,并做好记录; (三)对发现的火情和火灾隐患、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稳妥处理; (四)协助调查涉林违法行为,发现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盗滥伐林木、捡拾疫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湿地资源和破坏、损毁古道行为,应当劝止并及时报告; (五)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护林员岗位培训,参加森林消防、资源林政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发现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七)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八)做好管护协议约定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护林员聘用制度 护林员队伍建设应当列入乡镇的林业发展规划,依据森林资源面积大小、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护林员的数量,划定管护责任区域。 (一)聘用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质好,热爱林业工作,熟悉森林资源管护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2.年龄18周岁以上,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3.在所管辖区域内常年居住,熟悉当地村情、民情、山情、林情; 4.现任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监委主任等专职从事村级事务的人员不得被聘任,不得兼职领取护林劳务报酬;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离退村两委员、复退军人、低收入人员、从事过林业相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 (二)聘用程序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乡镇聘用护林员的,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场圃聘用护林员的,由本单位在所辖范围内选派职工,或者可参照公告、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护林员的选聘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中途解除合约和新聘的护林员要及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护林方式 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工作时要统一着装,必须使用浙江省林业局统一部署的数字化管理工具——林长智治APP,护林员出勤考核主要以林长智治APP的巡护记录为依据。 五、监督处理 (一)护林员在护林合同期内,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根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护林员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见附件)对本辖区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档次划分如下: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护林劳务费; 2.得分在86—90分的,扣发放全年10%护林劳务费; 3.得分在81—85分的,扣发放全年20%护林劳务费; 4.得分在76—80分的,扣发放全年30%护林劳务费; 5.得分在71—75分的,扣发放全年40%护林劳务费; 6.得分在60—70分的,扣发放全年50%护林劳务费; 7.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扣除剩余护林劳务费并予以解聘。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1.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2.有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管护责任区连续6个月发生森林火情2起或脱岗发生森林火情1起的,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盗伐林木2起,未及时发现并报告的(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森林火情); 5.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6.其他符合管护协议解聘条款规定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六、表彰奖励 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并处理森林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县级疫区或乡镇级疫点新发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为查处破坏涉林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七、相关保障 (一)护林人员费用包括护林员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护林劳务报酬原则上按管护责任区大小分配,适当考虑区域内护林员报酬总量的相对平衡。劳务报酬可设立考核奖励,劳动保障应购买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护林员劳务费可根据上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当地农村收入水平、管护面积的大小、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 (三)护林员劳务费由县级财政经费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经费中支出。集体公益林的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每亩3.5元。 (四)护林员劳务费每季度按总额50%发放,余额待年终考核统计后按业绩结算。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2017年8月4日印发《关于加强我县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的通知》(文林〔2017〕47号)废止。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28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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