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基本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 索引号 | 1133032800253978XR/2026-108504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发改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文发改价〔2026〕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WCD02-2026-0001 | ||
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文成县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发改费〔2008〕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成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3.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市容市貌、城市交通、市民需求等因素,明确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的时间、地段,并按国家规定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建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资金管理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0日起执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文成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wps
文发改价【2026】8号关于文成县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wps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6年9月8日
|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政策文件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 索引号 | 1133032800253978XR/2026-108504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发改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文发改价〔2026〕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WCD02-2026-0001 | ||
|
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文成县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发改费〔2008〕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成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3.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市容市貌、城市交通、市民需求等因素,明确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的时间、地段,并按国家规定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建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资金管理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0日起执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文成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wps 文发改价【2026】8号关于文成县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wps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6年9月8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