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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328MB1972469E/2026-108626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文农字〔2026〕5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WCD65--2026-0003 | ||
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畜禽防疫工作,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及动物疫病检测样品采集工作,确保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6〕22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预防性扑杀及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助标准
对依法强制预防性扑杀和在强制免疫中应激死亡的畜禽,按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禽15元/羽,羊500元/头,奶(水)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补偿,实际补助不得超过以上标准,如未列出畜禽符合国家要控制的重大疾病或可能构成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其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补助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养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牛、羊、家禽、兔等畜禽及其产品(含流产死胎、胎衣及木乃伊等),经规定程序收集并最终委托转运至本县协议约定的集中专业化处理单位(以下简称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的,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资金用途与拨付对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的处理、转运、组织管理等成本支出,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 处理补助:拨付给承担最终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处理单位,用于覆盖处理成本。
2. 转运补助:拨付给与本县签订委托转运协议的运输单位,用于覆盖从本县收集点至处理单位的跨县运输成本,转运过程需严格遵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一次转运不合规的不予拨付该批次转运补助。
3. 组织管理补助:该项补助用于支付各乡镇(街道)在组织收集、收集点运营管理等工作中的实际支出。
(三)补助标准
生猪:按最终无害化处理数量计算,标准为80元/头。
其他畜禽:按最终无害化处理重量计算,标准为3500元/吨。
集中转运费用:按无害化处理协议规定费用予以补助,并依据该协议集中转运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或最高限价管理。
(四)申报流程。
1. 养殖户须将病死畜禽自行运送至本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
2. 收集点管理员须现场与养殖户共同核实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或估算重量),现场填写《病死畜禽收集单》,由养殖户和管理员共同签字确认,并拍照存档。
3. 集中暂存与统一转运,接收的病死畜禽存入专用冷库暂存。
4. 转运单位定期前往收集点进行清运。装车前,需由转运单位负责人、收集点管理员、县农业农村局指派的现场监管人员三方共同核对数量/重量,填写《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
5. 处理单位接收处理完病死畜禽后,出具《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此单据是核算处理量和拨付处理补助的核心凭证。
6. 数据汇总: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病死畜禽收集单》、《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等数据进行比对审核,最终以处理单位实际接收称重数据为准,作为核算补助的依据。
7. 资金拨付:省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达后,县财政局根据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到病死无害化处理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再将资金拨付给对应的处理单位。涉及病死动物收集点运营管理的部分,按实际情况使用。
三、动物疫病检测样品采集补助
(一)基层防疫补助。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乡镇。标准如下:每个行政村(社)按600元/年给予防疫调查工作补助;按猪3元/头次、禽0.5元/羽次、牛10元/头次、羊5元/头次、犬5元/只次的标准给予强制免疫和狂犬病免疫工作补助。
(二)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对被采集全血样品或拭子样品动物给予应激反应营养补助,标准如下:猪30元/头份,羊30元/头份,牛50元/头份,犬50元/只份,禽20元/羽份;采样人员劳务费标准如下:禽10元/羽份,畜20元/头份,车船费300元/次(指单次开展一户养殖主体的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无论该户现场采样过程中往返运输次数多少,均按一次核算车船费)。其它动物补助标准参照相近动物种类补助。
(三)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申报免疫计划的乡镇规模养殖场实施主体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予以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补助标准: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补助0.72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1.44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补助1.00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补助2.00元/毫升;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补助1.80元/头份;猪瘟活疫苗补助0.36元/头份;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四价灭活疫苗补助0.30元/毫升;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补助0.40元/毫升。
(四)申报流程。申报主体需提供免疫记录、养殖台账,经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三、其他规定
1. 本通知自 2026 年 10月 10日起施行。
2. 后续,若省农业农村厅对以上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将严格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同步调整执行,调整后将通过文成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3.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如实申报补助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数据骗取补助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文成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动物疫病检测样品采集补助的通知.docx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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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328MB1972469E/2026-108626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文农字〔2026〕5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WCD65--2026-0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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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畜禽防疫工作,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及动物疫病检测样品采集工作,确保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6〕22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预防性扑杀及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助标准 对依法强制预防性扑杀和在强制免疫中应激死亡的畜禽,按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禽15元/羽,羊500元/头,奶(水)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补偿,实际补助不得超过以上标准,如未列出畜禽符合国家要控制的重大疾病或可能构成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其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补助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养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牛、羊、家禽、兔等畜禽及其产品(含流产死胎、胎衣及木乃伊等),经规定程序收集并最终委托转运至本县协议约定的集中专业化处理单位(以下简称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的,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资金用途与拨付对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的处理、转运、组织管理等成本支出,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 处理补助:拨付给承担最终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处理单位,用于覆盖处理成本。 2. 转运补助:拨付给与本县签订委托转运协议的运输单位,用于覆盖从本县收集点至处理单位的跨县运输成本,转运过程需严格遵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一次转运不合规的不予拨付该批次转运补助。 3. 组织管理补助:该项补助用于支付各乡镇(街道)在组织收集、收集点运营管理等工作中的实际支出。 (三)补助标准 生猪:按最终无害化处理数量计算,标准为80元/头。 其他畜禽:按最终无害化处理重量计算,标准为3500元/吨。 集中转运费用:按无害化处理协议规定费用予以补助,并依据该协议集中转运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或最高限价管理。 (四)申报流程。 1. 养殖户须将病死畜禽自行运送至本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 2. 收集点管理员须现场与养殖户共同核实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或估算重量),现场填写《病死畜禽收集单》,由养殖户和管理员共同签字确认,并拍照存档。 3. 集中暂存与统一转运,接收的病死畜禽存入专用冷库暂存。 4. 转运单位定期前往收集点进行清运。装车前,需由转运单位负责人、收集点管理员、县农业农村局指派的现场监管人员三方共同核对数量/重量,填写《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 5. 处理单位接收处理完病死畜禽后,出具《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此单据是核算处理量和拨付处理补助的核心凭证。 6. 数据汇总: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病死畜禽收集单》、《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等数据进行比对审核,最终以处理单位实际接收称重数据为准,作为核算补助的依据。 7. 资金拨付:省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达后,县财政局根据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到病死无害化处理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再将资金拨付给对应的处理单位。涉及病死动物收集点运营管理的部分,按实际情况使用。 三、动物疫病检测样品采集补助 (一)基层防疫补助。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乡镇。标准如下:每个行政村(社)按600元/年给予防疫调查工作补助;按猪3元/头次、禽0.5元/羽次、牛10元/头次、羊5元/头次、犬5元/只次的标准给予强制免疫和狂犬病免疫工作补助。 (二)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对被采集全血样品或拭子样品动物给予应激反应营养补助,标准如下:猪30元/头份,羊30元/头份,牛50元/头份,犬50元/只份,禽20元/羽份;采样人员劳务费标准如下:禽10元/羽份,畜20元/头份,车船费300元/次(指单次开展一户养殖主体的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无论该户现场采样过程中往返运输次数多少,均按一次核算车船费)。其它动物补助标准参照相近动物种类补助。 (三)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申报免疫计划的乡镇规模养殖场实施主体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予以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补助标准: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补助0.72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1.44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补助1.00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补助2.00元/毫升;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补助1.80元/头份;猪瘟活疫苗补助0.36元/头份;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四价灭活疫苗补助0.30元/毫升;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补助0.40元/毫升。 (四)申报流程。申报主体需提供免疫记录、养殖台账,经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三、其他规定 1. 本通知自 2026 年 10月 10日起施行。 2. 后续,若省农业农村厅对以上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将严格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同步调整执行,调整后将通过文成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3.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如实申报补助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数据骗取补助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文成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动物疫病检测样品采集补助的通知.docx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6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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