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28002539034F/2026-101050566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6-0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26〕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0-2026-0003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及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17 17:28:31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及分类处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及分类处置办法

一、 总 则

(一)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分类处置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获得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相关行政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在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按照《文成县“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处置主体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违法建筑案件,对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线索及时移送: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城镇违法建筑前端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线索,依法予以受理和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正在建设中的城镇违法建筑经责令停止建设后不停止建设的,提请县人民政府责成属地乡镇采取强制措施。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以外的违反土地管理类违法建筑进行管控、受理、认定和处置。

(二)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含附属用房和庭院等附属设施)的违法建筑线索进行受理、认定和处置。将需要属地乡镇配合劝导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有关情况函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发现和移交的城镇违法建筑进行处置。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办理其他部门移送的城镇违法建筑案件并反馈结果。将需要乡镇配合劝导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有关情况函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逾期不拆除的已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提请县人民政府责成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执行强制拆除决定。

(四)县住建局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建房开展批后监管,依法受理、认定和处置违法施工和违规装修线索,对农村建筑工匠违规进行农村住房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管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民建房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负责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开展受理、认定和处置工作。对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且属于建新未拆旧的进行处置。经赋权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处置。经县人民政府责成,对有关违法建筑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或者实施强制拆除。执行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裁决。

(六)违反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相应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受理处置。

三、 违法建筑的认定

(一)违法建筑的具体情形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建设的;

2.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下同),新建、扩建、拆改建的;

3.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等内容建设的;

4.未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

5.违反临时用地许可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建设的;

6.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批准延长手续,其临时建筑物未拆除的;

7.未按照《文成县“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二)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

1.自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各镇域总体规划批准并公布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2.自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各乡、村庄总体规划批准并公布后,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建筑。

(三)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认定

原则上以本办法规定的时点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为依据。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段无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核查、收集其他证据确定其建设时点。

四、违法建筑的改正

(一)责令停止建设

1.对正在建设中的城镇违法建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函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2.对正在建设中的乡村违法建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二)责令限期改正

1.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2.责令补办手续。2013年10月1日前建成的存量违法建筑,属下列情形的,依法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1)属于政府建设需要的安置对象,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安置区范围内建设且符合规划条件的;

(2)房屋因灾损毁,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

(3)原乡镇人民政府、原土地局、原规划局已开具收据或已收取罚款的,按照罚单(或收据)载明面积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4)以危房改建或房屋维修名义实施整体拆建,符合规划条件且建筑占地面积未超出现行审批标准,并依法缴纳罚款的;

(5)未取得或未按照相关审批手续建设,但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法缴纳罚款的;

(6)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采取改正措施的其他情形。

符合补办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凭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需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五、违法建筑的拆除

(一)限期拆除

1.城镇违法建筑被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予以限期拆除:

(1)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2)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用地的;

(3)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无法满足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的;

(4)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5)在已竣工验收的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6)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2.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如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应当拆除: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2)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

(3)存在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使用的;

(4)影响相邻合法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消防、采光、通风、隔声、日照等无法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5)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位置、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所规定合理误差范围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或者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自行拆除

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三)强制拆除

1.县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书面责成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2.依职权强制拆除,乡村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职权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土地类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四)拆除的例外

依法属于应当限期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主管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除外。

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暂缓拆除期间,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和监管措施,防止违法扩建、改建等行为发生。

六、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一)投诉举报的受理职责

1.涉及土地违法的违法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职权分别受理投诉举报。

2.涉及城镇规划违法的违法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投诉举报,负责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进行认定。

3.涉及乡村违法建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投诉举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4.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巡查或受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线索,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3日内函告有管辖权的查处部门。查处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

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负有劝阻、制止的责任,并应在劝阻无效后3日内向职能部门报告。

(二)规划违法类建筑

1.城镇违法建筑。(1)在建的城镇违法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3日内复查确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请责成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强制措施,同时将需要立案查处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已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需要立案查处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违法事实和情形后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置。

2.乡村违法建筑。(1)在建乡村违法建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2)已建成乡村违法建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违法程度分类处置。

(三)土地违法类建筑

1.一般情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置。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不自行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情形。(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含附属用房和庭院等附属设施)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或被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置。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当事人不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非法占地的没收处置。对于依法没收的非法占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移交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置。‌

七、强制拆除与执行

1.职能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违法建筑当事人履行义务,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载明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

3.违法建筑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当事人领取。

4.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八、 附 则

(一)建立由分管县领导为召集人,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违法建筑认定和分类处置中的疑难复杂、涉众批量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二)经法定程序被赋予相关行政处罚权的,由被赋权单位负责相应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自赋权文件实施之日起,经查实存在应立案而未立案情形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县纪委处理。

(三)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历史遗留的未确权登记的农村住宅,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1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最新违法建筑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文政发〔2026〕5号)关于印发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及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编号0003).doc

(文政发〔2026〕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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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及分类处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及分类处置办法

一、 总 则

(一)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分类处置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获得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相关行政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在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按照《文成县“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处置主体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违法建筑案件,对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线索及时移送: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城镇违法建筑前端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线索,依法予以受理和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正在建设中的城镇违法建筑经责令停止建设后不停止建设的,提请县人民政府责成属地乡镇采取强制措施。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以外的违反土地管理类违法建筑进行管控、受理、认定和处置。

(二)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含附属用房和庭院等附属设施)的违法建筑线索进行受理、认定和处置。将需要属地乡镇配合劝导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有关情况函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发现和移交的城镇违法建筑进行处置。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办理其他部门移送的城镇违法建筑案件并反馈结果。将需要乡镇配合劝导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有关情况函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逾期不拆除的已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提请县人民政府责成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执行强制拆除决定。

(四)县住建局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建房开展批后监管,依法受理、认定和处置违法施工和违规装修线索,对农村建筑工匠违规进行农村住房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管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民建房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负责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开展受理、认定和处置工作。对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且属于建新未拆旧的进行处置。经赋权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处置。经县人民政府责成,对有关违法建筑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或者实施强制拆除。执行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裁决。

(六)违反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相应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受理处置。

三、 违法建筑的认定

(一)违法建筑的具体情形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建设的;

2.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下同),新建、扩建、拆改建的;

3.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等内容建设的;

4.未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

5.违反临时用地许可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建设的;

6.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批准延长手续,其临时建筑物未拆除的;

7.未按照《文成县“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二)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

1.自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各镇域总体规划批准并公布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2.自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各乡、村庄总体规划批准并公布后,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建筑。

(三)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认定

原则上以本办法规定的时点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为依据。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段无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核查、收集其他证据确定其建设时点。

四、违法建筑的改正

(一)责令停止建设

1.对正在建设中的城镇违法建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函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2.对正在建设中的乡村违法建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二)责令限期改正

1.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2.责令补办手续。2013年10月1日前建成的存量违法建筑,属下列情形的,依法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1)属于政府建设需要的安置对象,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安置区范围内建设且符合规划条件的;

(2)房屋因灾损毁,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

(3)原乡镇人民政府、原土地局、原规划局已开具收据或已收取罚款的,按照罚单(或收据)载明面积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4)以危房改建或房屋维修名义实施整体拆建,符合规划条件且建筑占地面积未超出现行审批标准,并依法缴纳罚款的;

(5)未取得或未按照相关审批手续建设,但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法缴纳罚款的;

(6)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采取改正措施的其他情形。

符合补办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凭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需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五、违法建筑的拆除

(一)限期拆除

1.城镇违法建筑被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予以限期拆除:

(1)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2)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用地的;

(3)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无法满足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的;

(4)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5)在已竣工验收的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6)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2.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如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应当拆除: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2)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

(3)存在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使用的;

(4)影响相邻合法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消防、采光、通风、隔声、日照等无法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5)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位置、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所规定合理误差范围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或者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自行拆除

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三)强制拆除

1.县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书面责成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2.依职权强制拆除,乡村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职权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土地类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四)拆除的例外

依法属于应当限期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主管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除外。

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暂缓拆除期间,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和监管措施,防止违法扩建、改建等行为发生。

六、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一)投诉举报的受理职责

1.涉及土地违法的违法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职权分别受理投诉举报。

2.涉及城镇规划违法的违法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投诉举报,负责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进行认定。

3.涉及乡村违法建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投诉举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4.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巡查或受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线索,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3日内函告有管辖权的查处部门。查处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

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负有劝阻、制止的责任,并应在劝阻无效后3日内向职能部门报告。

(二)规划违法类建筑

1.城镇违法建筑。(1)在建的城镇违法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3日内复查确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请责成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强制措施,同时将需要立案查处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已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需要立案查处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违法事实和情形后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置。

2.乡村违法建筑。(1)在建乡村违法建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2)已建成乡村违法建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违法程度分类处置。

(三)土地违法类建筑

1.一般情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置。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不自行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情形。(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含附属用房和庭院等附属设施)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或被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置。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当事人不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非法占地的没收处置。对于依法没收的非法占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移交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置。‌

七、强制拆除与执行

1.职能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违法建筑当事人履行义务,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载明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

3.违法建筑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当事人领取。

4.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八、 附 则

(一)建立由分管县领导为召集人,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违法建筑认定和分类处置中的疑难复杂、涉众批量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二)经法定程序被赋予相关行政处罚权的,由被赋权单位负责相应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自赋权文件实施之日起,经查实存在应立案而未立案情形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县纪委处理。

(三)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历史遗留的未确权登记的农村住宅,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1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最新违法建筑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文政发〔2026〕5号)关于印发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及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编号0003).doc

(文政发〔2026〕5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