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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能
科室设置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村镇建设等规划,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负责抓好义务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事务、救灾救助、就业和农民知识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等工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职能调整

          1、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依法行使征收社会扶养费。    

          2、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使处罚建议权。    

          3、掌握本辖区内与县级各部门有关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信息通报,并协助、配合、支持各部门的相关工作。

 办公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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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村镇建设等规划,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负责抓好义务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事务、救灾救助、就业和农民知识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等工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职能调整

          1、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依法行使征收社会扶养费。    

          2、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使处罚建议权。    

          3、掌握本辖区内与县级各部门有关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信息通报,并协助、配合、支持各部门的相关工作。

 办公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