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单位职能
科室设置

(一) 研究制订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制订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地方性林业行政规章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并指导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花卉等各类林业基地及林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和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和统计;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依法管理和监督林木、竹林凭证采伐、加工和运输;组织和指导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合力开发利用,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组织和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四)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协调、指导和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五)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对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指导管理;对林木种子、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实行指导和管理;制定林业产业经营管理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六)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或审批,指导林业基本建设;指导、监督林业综合开发。

(七)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县级林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督林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经济政策。

(八)制订全县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林业科技及其推广的计划管理、成果管理;组织协调林业科技工作、

(九)指导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的培育。

(十)指导林业宣传工作和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林业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一)指导全县林业行业管理。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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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制订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制订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地方性林业行政规章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并指导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花卉等各类林业基地及林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和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和统计;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依法管理和监督林木、竹林凭证采伐、加工和运输;组织和指导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合力开发利用,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组织和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四)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协调、指导和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五)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对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指导管理;对林木种子、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实行指导和管理;制定林业产业经营管理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六)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或审批,指导林业基本建设;指导、监督林业综合开发。

(七)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县级林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督林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经济政策。

(八)制订全县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林业科技及其推广的计划管理、成果管理;组织协调林业科技工作、

(九)指导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的培育。

(十)指导林业宣传工作和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林业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一)指导全县林业行业管理。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