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一级控制中心区危房改造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县城一级控制中心区危房改造的管理,缓解旧城区整体改造前的道路交通压力,改善旧城区市容市貌和危房户的居住条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设路、伯温路、幸福东路合围而成的老城区为县城一级控制中心区,凡在该控制区域内的房屋,经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进行改造的,适用于本暂行规定。已列入旧城改造计划或已编制旧城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凤新片区、苔湖街小区,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级控制中心区范围以外的县城建成区为二级控制区域。
第三条 一级控制中心区道路按现状道路线位控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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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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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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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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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各侧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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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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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峃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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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井—县前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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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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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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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路面宽度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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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峃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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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井—环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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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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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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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路面宽度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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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峃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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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宅巷—城南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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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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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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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路面宽度5--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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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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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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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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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路面宽度3.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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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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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峃街—伯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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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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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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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路面宽度4.9—6.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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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叉路口转弯半径应控制在6m以上,地形条件困难时,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至3.5m。交通主道路(含建设路)交叉路口的危房从严控制,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四条 一级控制中心区危房改造立面控制标准为:
(一)屋面必须设计坡屋顶,坡度不超过1:2(50%),坡面占顶层楼面面积必须在70%以上,设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净高超过 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至 2.10m的部位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沿街(路)危房正立面不得悬挑阳台,为房间采光或美化造型可予以设置飘窗,非沿街危房可否悬挑阳台,由规划建设部门视周边环境和规划技术要求另定;建筑物外挂空调机应隐蔽设置或统一设置挡板予以遮挡,外墙色调应该和周边建筑色调相协调,装饰材料不得设计使用瓷砖。
第五条 一级控制中心区危房改造建筑层数和层高控制标准:
(一)沿街(路)危房应按照本规定的道路控制标准退离道路红线进行改造建设;非沿街(路)危房应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改造建设。
(二)沿街(路)危房退离道路控制标准线进行改造建设,且原危房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在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可在原危房层数的基础上增加1层,原危房层数已经在4层(含4层)以上的不予增加层数;相邻危房层数不同的,或特殊地段退让建筑占地比例较高的,审批时视其周边间距等具体情况由规划建设部门另行确定层数;无法退离道路控制标准线的危房,能基本满足车辆通行、消防、采光等规划技术要求的,允许按原危房层数审批;无法退离道路控制标准线,且不能基本满足车辆通行、消防、采光等规划技术要求的危房,不予批准整体拆建,允许加固维修。
非沿街危房改造的建筑层数,按照消防、采光等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三)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2m,标准层不得超过3m,底层地面相对于同地段路面标高不得超过30cm,建筑总高按照坡屋顶檐口高度计算。
第六条 一级控制中心区内危房较集中的地段或区块,危房户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要求自行组织协调、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公寓式住宅的,建筑层数可以适当放宽。其周边或毗邻的非危房户可以和危房户一并进行统一改造。
第七条 一级控制中心区危房改造,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技术指标和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第八条 危房改造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D”级危房鉴定文书,和县城镇改造开发指挥部签订危房拆建加固维修协议;
(二)申请人提交“D”级危房鉴定文书、危房拆建加固维修协议书、原危房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向规划建设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筑设计条件书;
(三)申请人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原危房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国土资源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申请人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筑设计图纸,向规划建设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一级控制中心区内的危房改造,其原危房面积办理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增面积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区块统一改造的,其总建筑面积办理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维修加固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一级控制中心区内的危房在改造后,必须服从于县政府的旧城改造政策。在实施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时,应安置面积按原危房建筑面积计算,新增的临时建筑面积不计算应安置面积,其建筑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危房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并按照经批准的建筑施工图施工。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内容和建筑施工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危房改造竣工后,危房户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予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按照确认书及其附件载明的相关内容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危房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和建筑施工图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情节严重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范围,情节严重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点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建筑物上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人员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监督管理不到位或徇私舞弊,造成严重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发生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可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完善调整。县城二级控制区危房改造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规划建设局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文成县城改指挥部
文成县房产管理局
大峃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