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温州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我县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疫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
重大疫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县政府和县卫生局统一指挥。
三、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预警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详见附件)。并相应采取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预警控制措施。
(二)报告
重大疫病发生后,各医疗单位、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县卫生局在接到重大疫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
(三)评估
县卫生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疫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重大疫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四、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达到黄色预警(Ⅲ级疫情)时,县卫生局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分级管理
发生Ⅰ级疫情时,由县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Ⅱ级疫情时,由县卫生局、疫情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发生Ⅲ级、Ⅳ级疫情时,由县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县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终止预案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县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县卫生局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终止预案。
五、组织体系
(一)指挥体系
县政府成立文成县防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重大疫病发生时,县防病领导小组立即转为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疫病预防、控制、治疗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县财政局:确保我县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县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督促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县经贸局:负责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置,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科技局:开展对防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县交通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县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县旅游行业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工作标准和措施;坚决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县农业(水利)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镇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县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医疗救助工作。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县爱卫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协调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设立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
县卫生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县重大疫情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县卫生局确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危害程度分级,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中心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哪一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四)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对全县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六、监测与控制
(一)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三级监测网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级);各监测点医院和乡镇卫生院 (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三级)。
(二)设置监测点
根据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暂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口腔医院和各中心卫生院为重大疫病的监测点医院,根据疫情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工作程序
1、信息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各级防保站要开展重大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疫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调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请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3、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4、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医疗救治
在重大疫病发生时,应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一)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疫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对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县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属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为重大疫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参与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县重大疫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县卫生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三)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则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疫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县科技局、县卫生局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物资保障
县经贸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大疫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六)人员保障
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疫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与重大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大疫病防治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二)在重大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因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