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警戒等级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县级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4.2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成品粮
5.2 粮食储备
5.3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5 通信保障
5.6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本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确保文成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温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警戒等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县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三级警戒。
①初级警戒:指本地区出现粮食减产,粮食市场价格有所波动,造成粮食供求暂不平衡。
②中级警戒:指出现全国性的粮食减产,粮食紧张或者是重大的政治影响(如战争),导致组织粮源困难,本县成品粮库存告罄。
③高级警戒:指出现连续几年全国性粮食减产,连年自然灾害,长时间局部战争,国外禁运等国事,粮源日益减少,粮价奇高,造成居民恐慌,抢购粮食等现象。
1.3 使用范围
本预案使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储存、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内应急工作的责任,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细则)。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增强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为加强对粮食预警和粮食应急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联系副主任、县粮食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农业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电业局、交通局和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
2.1.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粮源组织、应急加工、应急供应方案。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粮食应急方案、文件、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组织实施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审定和批准的各项应急方案。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县粮食应急新闻(互联网报道)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研究提出全县粮食产销政策意见;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发布粮食购销预警信息;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保障县级粮食储备安全,指导和检查粮食储备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外购粮源,及时提出征用应急成品粮、动用县级储备粮和应急供应、应急加工、应急调拨的建议,完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网络建设。会同县农业局制订粮食产销、调运计划,加强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落实粮食调拨、运输计划;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制订粮食价格“安全警戒线”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
(3)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县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审核安排实施本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储备粮食和政府调控用粮等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贷款。
(5)县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研究提出粮食生产规模、品种和布局,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确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
(6)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人口组成、变化等资料,维护粮食仓库、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场所的安全和治安秩序,保证粮食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7)县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县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9)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0)县电业局:负责对粮食仓库、应急加工企业、应急网点的用电供应。
(11)县交通局:负责全县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12)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责应急成品粮和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具体执行。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以县粮食局信息中心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县的信息监测网络。加强对本县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县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市场监测正常情况一周一报、初级警戒二天一报、中级警戒一天一报、高级警戒半天一报、重大事件随时报。
3.2 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涨幅过快或不正常。
(2)发生台风、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异常波动的。
(4)由于战争、国防封锁等,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5)周边地区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6)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根据警戒级别,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如果县应急预案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县级应急指挥部应紧急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根据应急级别落实具体措施。
(1)初级警戒时:
①粮食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实施应急预案。建立全县粮食应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随时掌握各片区情况,给领导提供决策资料。
②组织统计、粮食、工商等有关部门调查和了解、掌握粮食批发企业、用粮企业、加工企业以及粮食市场购销大户的粮食库存情况,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外来流动人口进行存粮抽样调查,对市场上的批量销售进行登记。实行相对控量。
③组织工商、粮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监督,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行为,确保粮食秩序稳定,对酿造、生产食品等用粮企业,暂时控制用粮。
④应急保障对象为全县缺粮人口约15万人(包括外来人口),实行定量敞开供应,主要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外购粮食尚未到位,本地市场流通及周转粮库存发生紧张时,要动用县级储备粮及时供应市场(启动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原粮加工)。
(2)中级警戒时:
①除采取初级警戒应急措施外,立即启动应急定点粮食加工,及时投放市场,防止市场的成品粮供应断档,发挥储备粮食的控制作用。
②成立调粮小组,与产粮区的有关单位做好衔接,动用粮食风险基金,想方设法到外地开辟新的粮源基地,落实粮食催调工作。
③应急保障对象为全县常住缺粮人口约14万人,实行定点限量供应制度,控制工业用粮。
(3)高级警戒时:
①除采取初级、中级警戒应急措施外,立即实施居民计划用粮(凭计划限量供应),做好安定人心的思想工作,严格控制工业用粮,实行粮食专管制度,坚决查处粮贩违法囤积居奇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出动公安和工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粮食仓库、加工点、供应网点,打击违法行为。请示动用省级储备粮。同时各乡镇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恢复生产,实行生产自救。
②应急保障对象为全县城镇居民约3万人生活用粮,实行定点凭证限量供应,实行粮食专营制度,确保居民基本口粮供应。
4.2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成品粮
5.1.1按照省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浙政发明电[2004]53号文件)和省粮食局《关于落实应急成品粮库存的通知》(浙粮发[2004]30号文件)的要求,落实我县应急成品粮库存,确保县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2应急成品粮库存必须落实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诚实守信的粮食经营企业。县粮食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落实补贴资金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5.2 粮食储备
5.2.1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确保粮油储备规模到位、储存安全、质量良好,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调控能力和应对能力。
5.2.2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并做好推陈储新工作。
5.2.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3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保障各应急程序适时启动高效运转,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3.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中心粮库、粮食市场)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有生产许可证的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县级粮食应急加工点,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3.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结合城镇居民、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局要综合区域特点、人口布局等要素,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县级粮食应急供应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3.3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运输网络。综合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外调粮源运输和县内短途运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3.4县粮食局应当与县级粮食应急加工点和粮食应急供应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5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粮食应急加工点、供应点要给予政策扶持,并安排必要的预算经费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要增加投入,加强我县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加大粮食加工技术改造和中心粮库内设加工厂建设力度,确保应急需要。
5.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研究制订应急预案的演习方案,综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培养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县财政局会同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征用应急成品粮、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以及启动应急加工点,供应点费用补贴等,进行审核、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县农发行会同县粮食收储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外购等措施,补充县级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和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供应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工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应急加工点和供应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本预案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