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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09-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是指:农作物病、虫、草和农田鼠害大面积暴发;新传入我县境内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农业转基因生物(不包括转基因农产品的加工品)导致对其它生物产生高侵害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等灾害。
    前款所称的新传入我县境内的有害生物指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等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转基因农作物。
    第三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农业生物灾害涉及范围广,处置成本高,必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分级负责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在县、乡(镇)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处置。
    (三)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以最快的速度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把农业生产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规范有序原则。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式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及其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文成县防治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府办分管主任、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农业、财政、发改、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监察、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民政、气象、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乡镇政府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可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常态管理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事务;灾害发生时,各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办公室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指导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二)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掌握工作动态。
    (三)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小组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四)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协调督查组由县府办牵头,农业、财政、公安、监察、工商、卫生、技术监督、宣传等部门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及乡镇领导小组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提请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三)审核各种新闻宣传媒体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督查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技术专家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卫生、科技、气象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3人以上),其主要职责是:
    (一)疑难农作物生物灾害情况的会诊。
    (二)为领导小组决策预防、控制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参谋。
    (三)提出并实施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四)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
    第十条 物资保障组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改、农业、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和经费。
    (二)负责紧急处置物资的调运。
    (三)协调监管紧急物资的发放和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对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第十一条 控制处置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农业、工商、经贸、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灾情监测、灾害防治、扑灭、无害化处理等组织工作。
    (二)受领导小组调遣,负责制订灾害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在发生生物灾害时,负责做好生物灾害等疫病的防控宣传,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等工作;当人发生感染症状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四)紧急处置灾害发生时的有关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事件。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农业部门: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做好灾情的调查、诊断、监测、预报和灾情上报工作,发布灾情通报,并制定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实施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鼠传病害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工商部门:做好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查处植物及其产品非法交易活动;负责查处农药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协助农业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科技部门:协助农业部门实施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感鼠病等疫病的防控宣传,鼠传病害等疫病的患病人群感染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鼠传病害等疫病在人群发生和传播。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5、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各种新闻宣传媒体报道,实施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有关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检验。协助农业、工商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农药及有害有毒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7、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有关植物防疫检疫和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与治安案件工作。负责查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协助公路植物检验检查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灭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8、交通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运植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协助做好公路植物检疫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防灾物资的调运。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植物检疫、防灾物资储备,植物检疫、防灾工作经费、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植物防、检体系项目建设的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植物检疫、防灾和有害生物预警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植物检疫、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1、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预报工作,特别是做好关于灾害性的天气预报和中、长期的天气趋势预报,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预报结果等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植物检疫和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13、民政部门:负责对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灾情确认和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原则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和确认。
    (一)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二)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农田鼠害的,应将鼠情及为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
    (三)对怀疑为人、鼠之间感染的,由农业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诊断、确认。
    (四)怀疑是转基因生物产生危害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予以确认。
    (五)对疑为新发生的农业生物灾害,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国内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范围、危害程度等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飞蝗发生面积1000亩以上,或者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2万亩以上(每平方米大于10头),发生区域在10个乡镇以上;水稻螟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以及突发性害虫发生趋势为大发生,发生范围在10个乡镇以上,成灾面积达到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
    2、稻瘟病、细菌性条斑病、白叶枯病、黑条矮缩病、条纹叶枯病、纹枯病、麦类赤霉病以及其它突发性病害发生趋势为大流行,流行范围在10个乡镇以上,成灾面积达到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 2 5%以上;
     3、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 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10个乡镇以上;
    4、发现从国外、县外传入我县或我县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风险估评综合评价风险极度大、特别危险;
    5、经确认为转基因生物产生危害的;
     6、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飞蝗发生面积100-1000亩,或者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5000亩(每平方米大于10头)以上,发生区域在5个乡镇以上的;水稻螟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以及突发性害虫发生趋势为大发生,发生范围在5个乡镇以上的,成灾面积达到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 5%以上。
    2、稻瘟病、细菌性条斑病、白叶枯病、黑条矮缩病、条纹叶枯病、纹枯病、麦类赤霉病以及其它突发性病害发生趋势为大流行,流行范围在5个乡镇以上的,成灾面积达到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
    3、鼠密度达到10%(百夹捕获率)以上的发生面积达到 2万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 5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5个乡镇以上的 。  
    4、县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风险估评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飞蝗发生面积在100亩以内,或者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5000亩(每平方米大于10头)以内;发生区域在3个乡镇;水稻螟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以及突发性害虫发生趋势为大发生,发生范围在3个乡镇以上的,成灾面积达到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
    2、稻瘟病、细菌性条斑病、白叶枯病、黑条矮缩病、条纹叶枯病、纹枯病、麦类赤霉病以及其它突发性病害发生趋势为大流行,流行范围在3个乡镇以上的,成灾面积达到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 2 5%以上;
     3、鼠密度达到10%(百夹捕获率)以上的发生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2 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3个乡镇以内。
     4、县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其风险估评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三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第十五条 农作物生物灾害级别的确认,实行分级管理。三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二级农业生物灾害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市有关专家会诊并确认;一级农业生物灾害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省、市有关专家会诊并确认。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鼠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4小时内报告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6小时内报告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灾害经诊断并确定级别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属于人、鼠之间感染的灾害,应当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三)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灾害类型;
     2、发生时间与地点;
    3、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
   5、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应启动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启动;根据不同的级别、灾害种类,实施相应的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对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应急处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灾情,分析灾情发生原因。在灾区进行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农作物苗情、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结合其发生规律、流行学、当地地理、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发生原因。对可能引起灾害的各项因子,包括害源、传播及流行的媒介和途径等进行跟踪调查。有鼠传疫病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
   (二)划定灾情发生区域。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灾害重发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的病、虫、草、鼠害将要重发的区域。
     监控防治区:可能要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
  (三)制定防治措施。以“目标安全、强化机制,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指导思想,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提高治理工作成效。针对不同的病、虫、草、鼠害采取相对应的防治措施。
     1、在重点防治区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防治的关键时期,对害源区和流行蔓延区的田块实施全面化学防治;对重大病虫草鼠害发生区实施统一防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时间、统一药剂、统一技术(以下同);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翻耕改种;加强田间水源管理,禁止菌源区的水流到其他田块,减少菌源向无病区的蔓延扩散;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它应急防治措施。
     2、在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在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对灾害常发区、易感病虫作物或品种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加强田间肥水管理,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对大面积重大病虫鼠害发生区实施统一防治,做到“五统一”;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它防治措施。
     3、在防治监控区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田间肥水管理,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对灾害常发区、易感病虫作物或品种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化学防治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生物农药和生防技术,保护和利用天敌;应用物理防治技术;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它防治措施。
   (四)非灾区采取的措施。做好重大病虫的田间调查,准确把握病虫发生动态,及时发布病虫信息,制定防治措施,科学指导防治,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尽可能减少病虫的危害损失。
     第十九条 对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控制、扑灭等应急处置,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疫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
     保护区: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其他地区已较普遍发生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疫情发生区:指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二)疫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公告全社会,迅速启动疫情控制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严格实施检疫检查等措施封锁疫区,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免疫处理,禁止携带和邮寄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2、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进行彻底销毁处理。疫区内所有染疫种子、种苗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对染疫的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三)保护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2、加强我县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种苗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
     3、在与疫情发生区相连的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检查,禁止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调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严禁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
     4、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繁育种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基地,生产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加强源头检疫管理,严禁染疾而又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2、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每年组织开展疫情普查,建立疫情数据库,掌握疫情发生动态。
     3、落实防疫控疫措施,开展有效防控。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封锁控制疫情。
  (五)解除封锁。
    疫区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查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县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解除令。疫区解除封锁后,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宣布疫情被扑灭。
    第二十条 对转基因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县、乡镇二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处置物资的储备制度,储备的物质包括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质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切实的资金保障。其中对预防、控制和处置灾害的物资储备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尤其是对人、鼠之间感染监控和处置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加强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对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中工作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第二十五条 经贸、旅游、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配套预案,以应对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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