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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渡口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09-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全县渡口重大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文成县交通系统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交通渡、专用渡、乡镇渡意外事件或由于人为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渡口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交通副县长任总指挥,由县交通局长和相关乡镇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珊溪海事办、文泰港航分局、县安监局、县渡口办、相关乡镇分管领导和渡运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当地渡船发生重大事故时,辖区乡镇政府或企业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条   县渡口办应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渡口应急装备和人员准备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协调救援工作。
    第六条   渡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企业)具体落实渡口应急装备,并组成事故应急小分队。执行县级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应对公共事件的应急任务。
    第七条   海事、港航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实施救援,并由海事负责事件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事件、事故报告程序
    第八条   人员落水事故报告:客渡轮(船)在航行中,遇上危险,发生有人员落水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渡工应立即报告乡镇(公司)并在第一时间进行施救,乡镇(公司)接到报告后,一方面迅速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并指挥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一方面进行事故定性。如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应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一般事故6小时内上报,不隐瞒,不谎报。
    第九条   碰撞事故报告:渡轮在航行中,由于机件磨损或意外发生船与船或与码头碰撞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将事故因随即报告乡镇(公司)并迅速进行自救,乡镇(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救,并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能隐瞒事故真相,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尔后进行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一旦发生暴力、抢劫、斗殴事件,渡工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加以阻止,并报告乡镇(公司)领导或直接拨打110报告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见附件)
  
 第四章   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工作步骤:
    1、乡镇(公司)立即报告交通局及海事、港航部门。县渡口办接报后启动预案,通知指挥机构、应急分队迅速到位;
    2、各部门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各司其职,开展施救;
    3、县渡口办做好事故情况通报工作;
    4、事发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海事和事发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事件施救工作内容
    根据事故发生的不同地点,乡镇(公司)应设立事故现场处理指挥部,在县级指挥部指导下负责具体施救工作,下设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现场保卫组和调查取证组。
    1、现场指挥由乡镇长或公司经理担任。负责决策抢救措施和处置方案;调集抢救力量,必要时调用就近群众参与救助工作;及时报告信息。
    2、后勤保障组由副乡镇或副经理担任组长,负责调集抢险所需物资并确保供应;及时准确调集抢险现场人员所需的器村配件;对渡口要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和转移。
    3、宣传报告、通讯联络组由乡镇或公司负责政工领导担任组长。负责人请下达对外公布信息,避免不良影响;做好施救宣传工作,增强现场抢救灾情人员的决心和信心。
    4、现场保卫组由乡镇安监所或公司安全生产股长担任。做好封闭或半封闭事故现场管理;疏导渡口交通,保障抢险救援车辆,运送物资人员和伤员转移的路线畅通;组织疏导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物资,维护现场秩序。
    5、调查取证组由海事负责人担任,乡镇(公司)相关人员积极予以配合,根据事故性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乡镇(公司)“安全责任书”条款作出处理。
 
 2006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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