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强对流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县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县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3.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1)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每年要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乡镇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
3.2 物资准备
(1)县级、灾害多发乡镇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必需的衣被、净水器等救灾物资。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县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县、乡镇、村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
3.4 救灾装备准备
县有关部门、灾害频发乡镇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7避灾场所准备
(1)加强全县避灾场所规划和建设,加大财政投入。
(2)完善避灾场所的功能和制度建设。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行政村(社区)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要组织灾害信息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乡镇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县政府报告。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和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行政村(社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乡镇在接到灾情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行政村(社区)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行政村(社区)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灾情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重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1日内汇总核实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会商核定,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4 台账管理
县民政局、乡镇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自然灾害的分级:
Ⅲ级(一般灾害)响应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和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是全县总人口的10%--15%;
(2)农作物受灾面积是全县当季播种面积10%--20%;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是全县总人口的1%--4%;
(4)因灾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
(5)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下;
(6)发生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Ⅱ级(严重灾害)响应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和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是全县总人口的15%--30%;
(2)农作物受灾面积是全县当季播种面积20%--30%;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是全县总人口的5%--10%;
(4)因灾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人员死亡;
(5)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至500间以下;
(6)发生5级以上6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Ⅰ级(特别严重灾害)响应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和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0%以上;
(2)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县当季播种面积30%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0%以上;
(4)因灾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
(5)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6)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依据自然灾害的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应对一般灾害 (Ⅲ级)、严重灾害(Ⅱ级)、特别严重灾害(Ⅰ级)启动本预案,由县领导小组决定公布。预案启动后,各乡镇、行政村(社区)要组织干部,把处于危险地段和居住危房的群众,及时转移安置在安全地方或避灾场所。
5.2 指挥协调
灾害发生后,县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县政府指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按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救助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施过程中县领导小组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5.3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县领导小组确定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1)每年9月上旬开始,行政村(社区)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下一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因难救济人口台帐》,并汇总数据,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接到行政村(社区)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县级民政部于10月1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部门。
(2)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3)根据省、市政府拨款和县财政安排资金,结合各地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5)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春节前发放到户。
(6)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相关救灾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 恢复重建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乡镇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并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后,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民政局备案。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 救助 预案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