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珊溪水库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及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珊溪水库水质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珊溪水库内全面取缔“三无”船舶及地笼网网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无”船舶即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包括竹筏、轮胎筏等),一律不得在珊溪水库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行为。禁止在珊溪水库水域内设置地笼网网具。
二、目前在珊溪水库水域内拥有“三无”船舶或者地笼网网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清理;未自行清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没收,就地拆解销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珊溪水库库区内从事无证造船行为,对从事无证造船行为的,取缔造船点,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珊溪水库库区内制造、维修、销售地笼网网具,违者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