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扶持茶叶产业化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文成县扶持茶叶产业化开发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积极培育主导产业,切实加大对茶叶产业化开发的扶持力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地建设是茶叶产业化的基础。发展茶叶基地总体上按照区域化布局的要求,以飞云江沿岸及其它有茶叶生产传统的乡镇为发展重点。
第二条 新开发基地及低产老茶园改造,均须达到标准化要求。基地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条 茶叶基地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要求。在适宜种植茶叶的土地上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面积必须达到20亩以上;低产老茶园改造连片面积必须达到50亩以上;茶苗繁育基地连片面积必须达到5亩以上。
第四条 基地补助标准。经验收合格,新开发良种茶园,开发当年每亩补助200元,其中白茶、乌龙茶等良种茶树每亩补助400元。第二年、第三年达到幼龄茶园抚育管理技术标准要求的,每亩分别再补助100元。茶苗繁育基地一次性每亩补助1000元。
第五条 鼓励茶叶基地和企业进行夏秋茶开发,凡对夏秋茶进行乌龙茶等发酵茶开发,经鉴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每个企业补助5万元。
第六条 鼓励在坡度25度以上的山坡耕地退耕种茶,凡在该类山坡地连片种植茶叶50亩以上的,除享受第四条补助外,第一年和第二年享受粮食补贴每年每亩200元。
第七条 茶叶大户或加工厂需要购置配套先进茶叶加工机械、耕作植保机械、整形修剪机械的给予30%补助,但当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新建或改建茶厂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给予补助100元。对规模较大、管理水平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茶叶基地,加工厂和外地落户文成的茶叶企业、基地,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优先立项或补助。
第八条 茶叶大户和茶叶加工厂的用电需求享受农村农用电政策。
第九条 要求繁育良种茶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生产许可证,方可组织繁育;育成后的茶苗须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颁发质量合格证后,才能在生产上推广应用。本县良种茶苗数量不足,需到外地调运茶苗的,应选择具有“三证”齐全的育苗单位进行调运,以确保茶苗质量。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品牌,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在省部级茶叶评比或博览会上获金奖的,给予补助1万元。
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广告宣传,凡在报刊、杂志、电视、展会上做品牌宣传的,按广告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但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外出创业,拓宽营销渠道,开拓茶叶市场,凡在大中城市设立销售窗口(须经当地工商、税务登记),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茶叶大户或加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生产认证工作,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补助0.5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给予补助1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补助2万元;对通过QS认证的初制茶厂,给予2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切实加大对文成名优茶品牌的宣传力度,每年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0万元,参加名茶评比、早茶节、茶文化节、名茶博览会和农业博览会。
第十四条 加大技术培训和推广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生产、加工技术进行培训,聘请茶叶专家指导或参与我县茶叶产业化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技术人员予以重奖。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实施单位或乡镇政府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暂定三年。即从2008年至2011年底止。原2002年9月27日制订的文政发〔2002〕122号《关于印发文成县扶持茶叶产业化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茶叶 暂行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