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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cheng.gov.cn   2009-04-27  

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文政发〔2009〕48号

 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企业和民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旧城和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通过货币、安置留地、基本生活保障等多种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统一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七条 县征地事务机构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将会议情况形成纪要。
    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就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征地协议予以确认。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随同其他报批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相关网站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
    (三)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县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征地事务机构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四)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签订的征地协议,编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算,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足额资金;县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的补偿费用和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足额支付到位后,县人民政府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
    (一)采取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区片,给予不同补偿;
    (二)区别被征地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
    (三)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第十一条 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全县土地区片划分为五类(详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为每亩0.18 万元。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园地)的土地补偿费,一、二类区片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三类区片为统一年产值的9倍,四、五类区片为统一年产值的8倍,其余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其区片综合价为土地补偿费。
    一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4.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2.4万元/亩。
    二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4.3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2.15万元/亩。
    三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3.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1.9万元/亩。
    四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3.3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1.65万元/亩。
    五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3.0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1.5万元/亩。
    征收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蔬菜基地,一、二类区片每亩增加补偿费2万元;三、四、五类区片每亩增加补偿费1.26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0.12 万元,水稻田每亩0.08 万元,旱地每亩0.06 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项费用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补偿费。征收土地需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坟墓迁移费每穴200—400元,征收林地林木和零星用材林木、果树等补偿按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执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收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
    征地现场处理完毕、及时交地的,该项费用分别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5%。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第十六条 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四章   安置用地
 
    第十七条 政府采取按征收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安排农民就业。
    第十八条 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乡村中心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安置用地指标比例按征收耕地数量的10%计算。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规划建设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共同确定位置,按照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批准后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使用村级安置用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施具体建设项目的,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为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以通过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用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有偿调剂。
    (二)由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行开发建设或者委托代建。
    第二十二条 安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容积率在1.5以内的其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容积率超出1.5部分的,超出部分由政府全额收取地价款。
    安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容积率在1.5以内的转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安置用地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当在全额缴入国库后,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扣除相应地价的有关规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专项资金后予以安排返还。
第五章   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规定进行筹集,资金统一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土地征收报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耕地面积、“人土比”和16 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所占比例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在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阻挠征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 年7月5日发布的《文成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文政发[2003]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表一、文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附表二、征收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附表三、零星用材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文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片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耕地、园地、建设用地:48000
大峃镇城南、林店尾、二新、县前、上房、桥头井、陈宅、苔湖、石坟垟、周村、凤垟、屿根、珊门、下沙垟、上徐、下徐。以上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林地、未利用地:24000
耕地、园地、建设用地:43000
玉壶镇中村、外村、底村、上村、龙背、垟头、五一,南田镇南田、九都,珊溪镇街头、街尾、下爿坦、山根、坦岐、巨屿镇稠泛、垟尾,樟台乡樟台、东城、鹤东、兴川,龙川乡花园、横山、下田、下村、中村、村头、季马。以上村在城市、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及一类区片所在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
林地、未利用地:21500
耕地、园地、建设用地:38000
珊溪镇新建、井市、环秀,巨屿镇方前、垟地边、项坑边,百丈漈镇篁庄、下石庄、长塘,西坑镇西坑、叶岸,黄坦镇前巷、后巷、新楼、严本、共宅、云峰,周壤乡联丰、项山、岙底,龙川乡马垟、中堡、中林。以上村在城镇、集镇、中心村规划区范围内及二类区片所在村在城市、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外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林地、未利用地:19000
耕地、园地、建设用地:33000
南田镇新岳,周壤乡周墩、大坑,其它乡政府所在地村。以上村在乡集镇、中心村规划范围内及三类区片所在村在城镇、集镇、中心村规划区范围外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林地、未利用地:16500
耕地、园地、建设用地:30000
除Ⅰ、Ⅱ、Ⅲ、Ⅳ类区片外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林地、未利用地:15000
征收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龄 组
林种
幼龄林
(未投产经济林)
中龄林
(盛产期)
近成过熟林
(衰老期)
用材林
0.1000—0.1800
0.1200—0.2100
0.0800—0.1500
防护林、特用林
0.1500—0.4000
0.2500—0.7000
0.2000—0.6000
经济林
0.2000—0.4000
0.3500—0.6000
0.2500—0.5000
 林
0.1000—0.1500
 
零星用材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龄组
林种
幼龄期
始果期
盛产期
衰退期
油桐
3—5
 
10—20
5—10
棕榈
2—5
 
20—30
5—20
杨梅、桑叶枣、樱桃
5—15
50
200
50
、桔、桃、梨、文旦、葡萄、板栗
5—15
50
100
30
材林木:胸径6㎝以下的作适当补偿,但最高价不超过0.5元,6-10㎝/3元,10-20㎝/10元,20-30㎝/20元,30㎝以上30元;茶叶树以茶林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幼龄期5元/平方米、盛产期10元/平方米、衰退期5元/平方米;竹林按竹材重量计算,毛竹15元/50公斤,其他竹类10元/公斤;油茶2-5元/株
其他经济林木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2009年4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