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确定。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平均造价为1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为13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9层及19层以上)为1500元/平方米。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为:多层按平均造价的5%计取,小高层、高层按平均造价的6%计取。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2007年9月30日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07年10月1日开始,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四、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在房屋办理结算交付时,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后,并向业主出具财政部门提供的浙江省统一收款票据。
五、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拆迁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县城拆迁安置房套内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按市场价(含市场控制价增购面积、违章面积、农业户增购面积等)增加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9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