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0日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文成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为城镇居民提供较为完善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城乡建设投资环境,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温州各县(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浙价房[1998]281号、浙财综[1998]99号)及《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为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
第三条 凡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新建房屋),无论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基础配套设施费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
第四条 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人民政府委托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由县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除大峃镇外)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该乡镇主干道、给排水、路灯、绿化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计划上报县规划建设局核准后划拨。
第六条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幅度,统一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区分不同的地区地段、地块划定收费标准执行。
(一)县城规划区的基础配套费收费标准按《关于温州各县(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浙价房[1998]281号、浙财综[1998]99号)的规定执行;县城规划区内的近郊村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减半收取;
(二)集镇规划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幅度为:5元/平方米,农民个人建房减半收取;
(三)属于执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价格收费政策范围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凡按本办法应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向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定审批手续时一次性缴清款项,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
第八条 新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第九条 在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中小学校舍,以及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政府组织的安居工程等,适当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由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县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专款专用规定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文成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16日发布的《文成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文政发〔1998〕14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市 建设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