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等法律法规新的规定,县政府对原《文成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文政办发〔2007〕3号)作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成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文成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县境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县烟花爆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县府办副主任、安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局、规划局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属地监管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运输企业、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对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条 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域内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九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取得县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行驶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 县域内允许销售、燃放B、C、D级烟花产品和B、C级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一条 县域内划分为烟花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允许燃放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和允许燃放区的范围可根据城镇化建设适时予以调整。
(一)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禁止燃放区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50米内;
4、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0米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9、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二)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人口密集的乡镇主要街道、木结构连片的民宅村庄(具体由乡镇政府拟定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在限制燃放区,下列节假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1、春节(农历12月25日至正月15日);
2、国庆、元旦假期内。
(三)允许燃放区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以外由乡镇政府拟定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常年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十二条 有关庆典活动,经公安部门许可可以在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内,在规定时间、规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县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布设,严格按照“合理规划,控制布局,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全县设1—2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以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权,长期性烟花爆竹零销经营单位每乡镇设1—5家。长期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有限期为2年。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根据市场需求实际情况布设,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期限不超过20天。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销售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登记标签、产品标签等必须齐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进货,在县外批发单位进货的应向公安部门办理运输手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将购置合同、购置发票、批发单位回收承诺等存档备查。禁止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配送,并回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不得零售,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不得从事二级批发,必须建立严格的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在经营权到期后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收缴的非法经营者的烟花爆竹产品,产品质量合格的部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所得资金,由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用于烟花爆竹管理职能部门安全监管经费的补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交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规划建设局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07〕3号)停止执行。
主题词:安全 烟花爆竹 规定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