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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cheng.gov.cn   2010-01-08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9〕254号

 文成县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县建筑业,实施内培外引,扩大企业发展空间,加速企业科技进步,优化企业经济结构,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努力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08]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创强争先,提升信誉度和知名度
   (一)年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实缴本地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公司达到0.5亿元、实缴本地税金达到250万元以上的),确定为建筑业“规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文成县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
    (二)年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实缴地方税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公司达到1亿元、实缴本地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命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文成县建筑业发展拔尖人才”。
    (三)年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实缴地方税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公司达到2.5亿元、实缴本地税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文成县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
    二、鼓励企业创优夺杯,提高工程质量及安全
    (四)对企业获得建设部、省建设厅“建筑业示范企业”等相应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部级)和10万元(省级)奖励。
    (五)对企业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和全国建筑工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瓯江杯”市优工程和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共建筑装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对企业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或市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七)对在上年度创县级及以上优质工程或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兼项方面适当放宽。其承接的工程项目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可持工程主体验收合格证明参加新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拓宽市场空间
    (八)企业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及以上奖、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温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温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奖励2万元。
    (九)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2万元;获国家级、省级一等奖的QC成果,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十)对企业通过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OHSMS18000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每项给予1万元补助。
    (十一)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资质上等级上规模
    (十二)对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对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合并重组,合并后产值比上年有一定增长的,且实缴地方税金达到全县平均增幅的,按实缴地方税金增量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并以此类推连续实行3年(年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企业通过兼并、联合方式重组扩大规模(不含收购或转让)及变更名称,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工商登记、土地及房产权过户等行政管理规费。
    五、支持企业承揽业务,促其健康发展
    (十四)切实维护本县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地工程业务的权利。在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抬高门槛限制本地建筑业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在不违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政府性投资项目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由本县建筑业企业进行公开招投标承建。
    (十五)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本地施工企业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投资企业作为技改投入。
    (十六)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揽工程业务,且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按该项业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30%奖励企业用于拓展县外市场。
    六、鼓励企业立足文成,壮大建筑业企业整体实力
    (十七)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县建筑业企业注册的建造师,现调入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接业务的,首个项目完成产值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按规定上缴各类税费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八)鼓励外地企业进入文成发展。凡资质等级为二级以上、总部机构设立在文成本地的外来新办企业,从注册当年起三年内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比例由县政府奖励用于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对企业所得税按实结算。对所得税回我县总机构交纳的,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预警指标。
    (十九)积极发展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根据企业资质、本地税收等指标合理确定企业用地规模,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坚强后盾,实现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创造优质经营环境
    (二十)建立建筑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机制,对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一)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实行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大治理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加大打击各种形式的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串标等行为。全面推行建筑工程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制度,所有项目的工程价款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支付。
    (二十二)建立服务企业“绿色通道”,规范各类涉企检查。凡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或列入重点培育扶持的企业所办理的事项,各职能部门应开启“绿色通道”,予以特事特办,急事快办。
    八、提供优质服务,加大对建筑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十三)制定建筑业发展专项规划,确立建筑业发展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和完善规范业主行为、招标投标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建材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政策。
    (二十四)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开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建筑业企业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支持建筑业企业对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实行项目成果奖,项目成果新增利润提成,技术折价入股等方式以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各类中高级人员在转入本县使用时,连其配偶及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本县,并享受当地干部住房、子女就业、就学等方面的优惠。
    (二十五)加大财政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对以上奖励办法,有关文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县财政每年再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其余补助,统一纳入县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
    (二十六)支持县内建筑业企业积极向外扩展业务。整合区域产业资源优势,在做大做强建筑业的同时,争取整合市政、公路、水利、园林、电信、电力等专业优势,激励企业到省外、境外市场拓展空间。凡承接地铁、隧道等业务,投资架桥机、地铁盾构机等大型单台先进设备3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1%的贴息补助。
    (二十七)加大对县内建筑业企业的司法援助。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建筑业发展环境,完善建筑业领域的法律保障体系,切实打击建筑业领域经济犯罪,对施工企业发生的经济诈骗案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加快处理速度,加大处理力度,及时挽回企业损失,司法部门要为其提供免费司法援助,公检法司要共同为建筑业企业创造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
    (二十八)加强对县内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扶持。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县金融部门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要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在本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本规定由文成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0 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