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一、我县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私有危旧房改造和私人自建住宅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其容积率由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私人自建住宅和私有危旧房改造的容积率由规划建设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四、规划建设部门不得突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进行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指标需要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
项目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间或部分建筑无条件提供作为永久性公共开放空间或设施时,经规划建设部门确认和批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五、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城市区域规划改造建设要求,导致地块周边建设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四邻权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建设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六、容积率调整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调整理由;
(二)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容积率指标调整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要求的,规划建设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调整容积率的理由。符合条件要求的,规划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规划建设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 (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建设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抄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调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补交等手续。
七、建设单位按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但竣工验收时的实测建筑面积与原许可的建筑面积发生的误差,由规划建设部门认定是否属合理误差。其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为: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合理误差为1%;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一)经营性开发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属公开出让的项目,超出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属协议出让的项目,超出面积按原出让时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由规划建设部门予以处罚,并按竣工时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两倍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私人自建住宅的建设用地如属于国有出让性质的,在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建设部门予以处罚(未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免予处罚),并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私有危旧房自行组织改造为公寓式住宅,其建设用地如属于国有出让性质的,在规划建设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后,新增的建筑面积按规划许可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建设用地如属于国有划拨性质的,在国土部门用地许可时应转为国有出让性质,其原建筑面积按用地许可时评估价的40 %补交土地出让金,新增面积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建房户属经济困难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户证明,其用地性质按国有划拨审批,今后如转让给他人的,按过户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用地性质同时转为国有出让)。
(四)私有危旧房改造或私人自建住宅用地如属于集体性质的,可按照个人意愿,办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其原建筑面积按用地许可时评估价的40 %补交土地出让金,新增面积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合并建设公寓式住宅,且用地属于混合宗地、无法分割的,其中的集体土地应先征收为国有土地,再按第(三)项办理。
上述四项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根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办理规划许可(含变更许可)或规划认可手续。
九、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监督。凡未履行调整程序,擅自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容积率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