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22日的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文成县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本县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和其他职工(以下统称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并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拖欠、克扣职工工资。
第四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本县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
设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保障职工工资支付,由县规划建设部门和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监管。
第五条 凡进驻我县行政区域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本县企业)在参与本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或者承揽业务时,必须到县规划建设部门主管部门备案,在办理施工企业备案手续时,必须出具《文成县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诚信企业证明书》、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凭证,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凡不按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文成县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按规定的缴纳标准将保障金足额存入指定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
(二)在本县所有施工现场实行工资卡制度,保证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
(三)在规定期限内无力支付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时,县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会同县规划建设部门支取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职工工资;
(四)工资支付保障金支取后,保证在10日内补足。
第七条 工资支付保障金对该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所有建设施工项目工程有效,其缴纳标准为:
(一)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50万元;
(二)二级总承包企业30万元;
(三)三级总承包企业和一、二级专业承包企业20万元;
(四)三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15万元。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凭县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文成县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存款申请表》,到指定银行存储。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职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并实行总包负责制。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条 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由业主先行垫付职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若工程款发生纠纷的,工资由工程承包企业负责支付。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建设部门及时核实,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通知银行凭《文成县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划款通知书》,从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划拨支付。
企业应当在工资支付保障金被划拨后10日内按承诺补足。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本县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可以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向县规划建设部门提出退还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经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实确认无拖欠后出具《退还工资支付保障金通知书》,由指定银行退还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利率按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建设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将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或者拖欠、克扣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将该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支付保障金,经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调整:
(一)连续3年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30%;
(二)连续6年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50%;
(三)首次出现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20%;以后每出现一次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分别在前次基础上上调20%。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以及不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县规划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干扰劳动者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交通、水利、电力、开山爆破、旅游建设等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成县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存款流程图
2、文成县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
3、文成县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存款申请表
4、文成县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调整(退还)申请表
5、文成县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划款通知书
6、建筑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存款回执单
7、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诚信企业证明书
主题词:劳动 保障金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