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有效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文件 )和《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7〕146号)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惠农范围非常广,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促进森林资源流转为工作重点,盘活森林资产,完善林权动态管理,建立林业保险制度,健全林业要素市场,破解当前林业体制和机制的制约瓶颈,化解林业改革和发展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实现社会办林业和规模经营,搞活林业经济,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的。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延续和深化,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优化森林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明晰林权归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三个文成”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强化建设生态林业、发展富民林业,坚持“引导、规范、透明、有序”的原则,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推进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深化林业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推动我县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
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明确林权主体、理顺经营关系、确权登记发证,真正落实“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并通过构建林业要素市场、盘活森林资产、促进林权有序流转、创新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和谐的总体目标。
三、明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集体林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
1、引导集体林权有序流转。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人,可以将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进行有序流转;但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对依法取得的林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2、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方式与程序。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入股以及林权抵押融资等方式进行。以林权抵押方式进行代款融资的森林资源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其它方式流转的,提倡进行资产评估。
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流转,也可以一并流转。应控制在1至2个林木轮伐期内,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已经实行山林责任制延包的,其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轮延包合同剩余期限)。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权,可以由林农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流转收益归个人。已流转给他人的林权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征得原承包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集体林权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户和个人拥有的林权在流转时是否需要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2)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林权流转,其流转方式、基价、收入以及收入的使用、分配等都必须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集体林权流转采用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的方式确定。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发展林业以及其他公益事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对未取得林权证但已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予以维护;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者村民利益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3、优化流转服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与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程序,明确中介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件,以及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等,为集体林权流转提供规范化的制度平台。加快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市场建设,抓好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发布和咨询、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流转交易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为林农和业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二)加强林权证管理
按照统一、规范、科学、公开的要求,认真做好林权登记、变更、权证发放、流转交易、评估监管、抵押登记等工作。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加快林权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及时更新林权证管理数据库,并把林权管理资料与生态公益林补偿、林地征占用、造林补助以及林木采伐申请、流转、抵押等林事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加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步伐,拓展信贷支农渠道,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森林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人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指导,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完善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创新贷款模式,为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多元化的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小额贷款,提高林农直接贷款的比例。对林权抵押贷款以及用于营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木竹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林业产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并尽量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起步阶段,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小额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林业部门对林权抵押贷款,要做好林权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以及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四)努力降低贷款风险
林业、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出台与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的林业保险、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等扶持政策,降低金融风险和融资成本。对符合林业发展导向的抵押贷款项目,要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森林林木保险服务。同时,成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进一步降低林业信贷风险。
四、加强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加强对我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文成县深化林权证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副组长,发改、财政、监察、国土、人事、农业、林业、保险、人行、银监、信用联社、物价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其负责研究解决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的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专门工作机构与职能
领导小组下设“深化林权证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山林办与县林业局的林政、财务、营林等科室及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为成员,组织与指导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工作。同时,为了推进集体林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须组建森林资源流转的服务工作机构,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平台,优化流转服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建设立“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业中介机构”等三个专门工作机构,进行“引导、规范、透明、有序”开展工作,为林农和业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1、林权管理中心:建立林权数字化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林权证管理数据库;负责林证的动态管理;负责林权登记、变更、权证发放、流转交易、评估监管、抵押登记等工作。
2、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负责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在林农与银行之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对林权抵押贷款出险项目的森林资源等资产进行处置,降低林业信贷风险;通过与林权单位双方协商进行森林资源收购收储,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森林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
3、林业中介机构:属于自负盈亏、企业性质的林业中介实体。其主要业务范围是森林、林木、林地资产评估;代理林权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代办抵押融资贷款;其他林业技术有偿服务等。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林业 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