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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4-12-23 15:47:10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交通在建工程质量监管

  (二)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三)农村公路养护监管

  (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六)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监管

  (七)涉路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八)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九)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十)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十一)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监管

  (十二)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十三)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十四)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

  (十五)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事项监管

  (十六)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十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事项监管

  (十八)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十九)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二十)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事项监管

  (二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二十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温州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2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计划和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计划。

 

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拟订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其他发展规划、计划。

 

拟订有关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3

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负责客货运站场、港湾式停靠点建设的指导、监管、验收工作;负责责落实温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

指导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指导道路和渡运交通运输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承担道路运输执法管理工作。

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指导、教育。

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承担客货运站场、港湾式停靠点建设的监管、验收工作。

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承担全县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4

负责公路路政执法,制止和查处侵犯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指导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及其他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具体实施

承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具体实施

5

组织拟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审批后监督执行;协调全县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组织拟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审批后监督执行。

 

协调全县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6

负责公路、渡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负责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县乡道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国省道项目的审核。

负责公路、渡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牵头组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

 

组织县乡道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国省道项目的初审、报批工作。

 

7

负责公路、渡口工程建设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资质的监管工作。负责公路、渡口工程交(竣)工验收备案。

参与拟订建造、改造渡船码头、建桥撤渡计划,渡口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

由县港航管理局具体实施

负责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

由县质监站具体实施

负责渡口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

由县港航局具体实施

承担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资质的监管工作。

 

指导公路、渡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维护公路建设行业秩序。

 

承担公路建设养护行业的管理工作。

由县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承担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由县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承担公路行业普查、统计、上报及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工作。

由县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8

负责主管监督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及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负责监理单位招投标和从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承担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参与调查处理交通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承担监理单位招投标和从业单位、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负责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质量、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9

监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组织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监督全县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性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组织工作,指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整改安全隐患。

 

依法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车站、码头反恐和安全保卫工作。

 

指导行业综合治理及维稳工作。

 

10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指导监督行业行政审批。

 

承担本部门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权力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审核、网上运作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承担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县乡道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承担公路、渡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登记。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11

组织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抢险救灾等运输工作。

负责协调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抢险救灾等运输工作。

 

承担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抢险救灾等公路保障工作。

由县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承担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抢险救灾等运输工作。

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12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13

负责交通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承担交通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财务和审计工作。

 

14

负责交通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审核。

承担交通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审核。

 

15

负责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承担全县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统计工作。

 

16

拟订交通战备建设规划和战时交通运输保障计划,监督交通战备队伍建设,开展专业训练和战备演练。

组织拟订全县交通战备建设规划。

 

拟订战时交通运输保障计划。

 

提出重点线路、目标的战时保障方案。

 

监督交通战备专业队伍建设,开展专业训练和战备演练。

 

会同部队做好军事行动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

2014年8月,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文成县某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飞云江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立即落实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县质监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县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市场监管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放射源管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浙编[2004]128号)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环保局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并根据被盗单位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县公安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卫生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环境保护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卫生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3

渣土管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各类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渣土车辆超限行为及污染和损害公路等行为的查处(公路局)。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查处(运管局)。

公路法

2014年2月7日,某工程车未取得渣土准运证装载工程渣土行车至伯温路被住建局查获,且车身有大量泥土,污染工地外道路近200米。经查,该车辆未办理道路通行证,且存在超载的嫌疑。住建局将案件一并移送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局依照部门法规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令经查实,本案的建筑工地并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致使渣土车出工地占有大量泥土污染路面。住建局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后,将其列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敦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通过查看道路探头视频,发现本案运输单位曾多次将渣土倾倒至一国有收储土地上。住建局将此情况抄告给县国土局,由其牵头收储土地外围围墙建设。

公安局

负责对超速行为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实施严管重罚,配合县住建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渣土运输车辆、渣土消纳场地登记等手续办理;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定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土管理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时抄告市政工程、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国土资源局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矿山治理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4

河道采砂管理

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局)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陈某利用改装的吸砂泵船,未经县水利局批准,擅自在飞云江河道内开采砂石。经当地群众举报,县水利局联合县交通运输局对其予以查获。县水利局根据其违法情节,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依法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二、罚款五万元;三、没收作业工具。”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同年6月,县水利局再次接到举报电话,反映陈某利用吸砂泵船在飞云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县水利局查证后,认为该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属于矿产资源”,所以说河道砂石属于矿产资源。据此,陈某因非法采矿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采矿的,按照2012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对刑法第343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的解释,县水利局依法作出将该案件移交给县公安局立案查处的决定。    本案当事人如需在河道采砂,应向水利局提出出让申请。县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和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取河道采砂许可后,方可在采砂作业。

公安局

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水利局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5

户外广告管理

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管理与县乡道公路用地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与监管工作。

公路法

某广告公司向城建局审批窗口提交了在县道沿线外5米处工地围墙上设置一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执法局审批窗口受理后,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广告选址属于公路沿线,将该情况告知县交通局联合审批。后城建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广告公司除上述位置外,还在56省道沿线10米处未经审批分别设置一立柱广告。遂将该该情况抄告给交通运输局查处。后接到市民举报,称该广告公司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发布广告的设施已获批准,但其发布广告内容的行为未经市场监管局的审查同意,遂将该案移交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核,并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负责起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政策;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交通在建工程质量监管

  (二)    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三)    农村公路养护监管

  (四)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五)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六)    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监管

  (七)    涉路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八)    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九)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十)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十一) 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监管

  (十二) 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十三)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十四) 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

  (十五) 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事项监管

  (十六) 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十七)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

  (十八) 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十九) 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二十) 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事项监管

  (二十一)  规范案件查处

  (二十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一)交通在建工程质量监管

  (由质监站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11〕62号《关于省市县三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和文成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及渡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与合同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省、市及县重点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3次。

  2、原材料、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实施阶段,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按照监督计划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频率:省、市及县重点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3次,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质监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在该期限内,主管质监站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2、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向主管质监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质监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经核定,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质监站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质量监督工作交底。

  4、工程施工过程中,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a.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c.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d.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e.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f.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5、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

  a.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b.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c.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d.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

  2、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必要时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可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抽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规定:

  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③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质监站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2、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②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③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④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4、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②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④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二)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由质监站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11〕62号《关于省市县三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和文成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及渡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与合同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备案情况;按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需要论证的施工方案组织论证的情况。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和整改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开展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再教育情况,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机具设备管理情况特别是特种机械设备的是否检测有效,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6、施工现场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7、工程建设各方对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要求的布置落实情况。

  8、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台帐。

  (二)监督检查指标:

  对辖区内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深入工地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实施阶段,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管部门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向相应的质监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3、对于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质监站应当自收到《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经核定,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质监站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交底。

  4、工程施工过程中,主管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文成县交通运输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2、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者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

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③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2、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②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③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④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4、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②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④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 位整改的。

(三)农村公路养护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日常养护、安保工程、水毁工程。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护管、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增设与改造。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受台风、雨水、地震、冰雪等自然灾害影响而损坏的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按照公路管养职责分工,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计划安排,应先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计划,县交通部门统筹考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设施破损状况等因素会同县财政部门上报立项。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计划编报:水毁发生后,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现场丈量,编制修复预算,制订修复方案,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县交通部门负责审批和验收,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县、乡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村道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村道养护模式:可以委托行政村实施村道的养护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企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工作,或者直接委托个人实行分段承包养护。

  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县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内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警示牌,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

  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养护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县交通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村道养护质量进行自查,每季度将自查材料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县公路管理机构每半年对村道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抽查考评,并将结果报县交通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质量,养护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和工程质量。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各单位的养护管理内页资料归档整理情况。

  3、检查养护资金使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2、实施检查。各单位在自查上报的基础上,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农村管理养护质量、养护管理内页资料,并反馈相关问题。

  3、汇总检查结果。

  4、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结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5、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够的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的处理

  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由县交通部门负责考核。

  考核内容:基础管理工作、养护资金管理、公路养护管理、路产路权维护、安全生产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村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每季度将自查材料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县公路管理机构每半年对村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考评。

  考核总分设100分,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以奖代补”年公里养护经费1500元;考核得分在75-90分(含75分)的为良好等次,“以奖代补”年公里养护经费1300元;考核得分在60-75分(含60分)的为合格等次,“以奖代补”年公里养护经费1000元;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视情核减或停拨养护经费。年初预拨每公里300元养护资金作为养护启动资金,其余经考核后兑现。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视情加0.5—1分,累计最多加3分:

  1、在县级及以上检查中取得优秀成绩的。

  2、制度创新或合理化建议,被县级推广应用或采纳的;或某项工作在全县领先、成为典型经验。

  3、获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4、筹集养护经费超过“以奖代补”总额30%以上的。

  (二)发生公路养护管理重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的,取消评良好及以上等次资格。

  按照考核结果每年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分别予以人民币10000、8000、5000元的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人民币500元奖励,奖励经费从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中支出。

(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下属各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及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及演练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9、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0、对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月度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3个单位(或项目)。

  2、季度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6个单位(或项目)。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和相互结合方式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属地安全管理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或通报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检查单位。

  三、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台账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责令本系统行业执法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跟踪、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发现有“三违”现象,立即整改并口头批评教育;

  2、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等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能落实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对全县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人,覆盖率10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全县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规模货运企业、驾培企业、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开展,覆盖率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2、县运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3、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4、检查安全台账,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5、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6、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7、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8、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1、安全台账不健全、安全活动不落实。

  2、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

  3、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

  4、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

  5、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

  6、安全管理经费不落实。

  7、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

  8、其他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二)罚款

  1、安全管理制度、职责不落实。

  2、未按规定对客运、危化品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又不限期整改。

  3、未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运输安全重特大事故。

  4、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为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5、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从事经营活动。

  (三)通报批评

  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2、发生其他社会危害或影响重大的事件。

(六)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交通建设、养护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交通专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省、市及县重点工程项目是否经各级发改委(局)对建设项目立项同意;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三)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是否进行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五)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变更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六)项目资金是否按《浙江省交通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款拨付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与进度是否符合;资金走向是否合理;

  (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八)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审批;

  (九)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专项工程。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个重点专项工程项目。

  上述检查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申拨资金时提供资料的检查;工程变更现场踏勘进行审查;每月交通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

  2、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绩效评价。对各交通运输专项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2、二次验收。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及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财务资料,检查会计核算凭证、会计报表。

  2、实地踏勘检查。

  3、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交通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2、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4、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二)发现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本县域范围禁止其三年内从事交通建设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七)涉路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涉路施工活动批准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道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或投诉,每月不少于一次,核查从事许可活动的有关材料和相关事宜的处置,抽查面不少于30%。

  2、现场检查:依法上路巡查,对涉路施工活动现场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督促业主规范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辖中队协同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冰冻、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必须检,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4、涉路施工许可活动中,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路面塌陷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大队领导。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本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3、本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八)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乡道公路上需要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路政许可工作应全程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30%。

  2、定期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3、重点检查:冰冻、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业主进行重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本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施工活动现场。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4、施工许可活动中,非公路标志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大队领导。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4、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九)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超限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由本机构核准的超限运输通行证。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6、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国省道每天检查不少于2次,县乡道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2、现场检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应全程监督,许可一次,监督检查一次,抽查面100%。

  3、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4、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抽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4、检查完毕,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 事项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需要在县、乡道公路上行驶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行驶是否随车携带了由本机构核准的通行证。

  2、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在公路行驶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相关要求。

  4、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行驶公路拟经路线是否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应全程监督,许可一次,监督检查一次。

  2、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确认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在公路上继续行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2、砍伐作业情况。

  3、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检查。

  2、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抽查。

  3、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季度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50%。

  2、不定期检查、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抽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或抽查。

  3、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2、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4、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给予处分。

  5、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二)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经营事项的监管,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1)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2)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5)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6)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方案是否明确;(7)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3、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4、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进客运经营企业对企业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重点检查:对文成县重点安全监管客运企业开展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直至撤销重点监管名录为止。

  4、日常检查:由稽查部门、区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2、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3、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6、重点安全监管。

  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8、重大案件可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确认归档。

  2、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4、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5、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6、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罚款:未取得客运许可、班线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擅自经营;擅自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不按规定线路、站点、班次营运;未持有效包车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包车招揽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站外揽客、欺骗暴力手段揽客;途中甩客或变更车辆移交他人运输;擅自终止营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使用或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无进站证明进站经营;三类以上班线车辆及包车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危险定位终端设备;未按规定隐瞒、延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信息的。

  3、暂扣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拒不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逃离现场的。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且情节严重的:不按规定线路、站点、班次营运;未持有效包车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站外揽客、欺骗暴力手段揽客;途中甩客或变更车辆移交他人运输;擅自终止营运;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无进站证明进站经营;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危险定位终端设备;未按规定隐瞒、延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不整改。

(十三)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站事项的监管,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指标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6)是否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源头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进客运站对车站服务、安保及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检查覆盖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客运站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2、对客运站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2、罚款: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3、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

(十四)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客运行业与运行状况事项的监管,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要求。

  1、监督范围:对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2、经营条件:(1)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许可经营范围。(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行为:(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2)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源头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进公交客运企业对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覆盖率达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日常检查:由稽查部门、区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城市公交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审验。

  3、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的到期换证。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暗访和测评。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5、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城市公交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2、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3、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

  4、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未按规定设置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的;不具备投入车辆营运条件的。

  2、罚款: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未按规定设置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的;司乘人员不按规定进站上下客、不按规定收费。

  3、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情节严重的;已不具备投入车辆营运条件,情节严重的。

(十五)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1)有符合规定条件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场地等条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和营运证是否超过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期限和审验日期。

  4、经营行为:(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6)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 要求各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回场检查,管理部门现场督察率达到30%以上。

  2、每半年管理部门到各公司检查日常经营和安全管理及相关情况一次,覆盖率达100%。

  3、每年对各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一次,覆盖率达100%。

  4、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全县出租汽车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2、对出租车企业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3、条件成熟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车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监测。

  4、对日常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适时开展第三方测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出租车管理科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群众举报等情况制定出租汽车规范经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出租车管理科指定2名以上(含2名)管理人员对出租车公司日常管理、出租车违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员、出租车驾驶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项目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履行遵章守法、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发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日常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车活动、不主动出具发票的处以罚款。

  2、对无从业资格证或聘请无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车经营、未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标志标识不全、不亮标志灯、不按规定收费、异地驻点营运、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强行拉客、拒载、不建立交接班制度或不按规定交接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车辆二级维护过期、出租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扰乱管理秩序等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暂停服务标志等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4、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从业资格证,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5、违反以上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同时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十六)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道路货运及相关业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场地、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审验情况。

  4、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5、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和职责是否到位。

  6、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许可时的承诺和规定要求。

  7、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从业人员上岗、超载车辆、改装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或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9、是否建立场地、车辆、从业人员档案和各类台账。

  10、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信息。

  11、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县所有危化运输企业『许可证』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县具有规模(10车以上的)的货运企业,『许可证』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盖率100%。

  3、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布置对全县危化品运输企业和货运企业及驾驶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2、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书面)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

  2、企业组织机构不完善。

  3、相关经营场地的面积与设施的功能改变的。

  4、车辆数、从业人员数量和资质、标准与要求不符合的。

  5、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与要求不符合的。

  6、相关制度和职责与要求不符合的。

  7、本地或异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责令改正并罚款

  1、车辆二级维护逾期。

  2、《道路运输证》逾期。

  3、车辆改装、车载货物脱落、扬洒。

  4、聘用无资质从业人员上岗的。

  5、未随车携带营运证。

  6、强行招揽货物的。

  7、货运站擅自改变用途和服务功能。

  8、货运站对超限、超载车辆放行的。

  (三)罚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四)通报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吊销

  1、与许可条件不符。

  2、不具备开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能整改且情况严重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

  4、强行招揽货物或货物脱落、扬洒情节严重的。

  (六)罚款并收缴证件

  1、非法转让和出租经营许可证件

    (十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机构规范经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人员资格、安全防范措施、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工作流程监督检查;每季度一次。

  2、根据96520、12345、12328及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3、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文成县交通运输局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4、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5、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并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十八)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达到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年度检查。

  3、根据96520、12345、12328及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方案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道路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拒不办理或产生维修投诉有责纠纷造成恶劣影响。

  (二)限期整改、罚款、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经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例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的各类行为,及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或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十九)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取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场地、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训练项目是否齐全正常使用。(3)场地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4)教练员、教练车是否一车一档,保险、二级维护、年度审验是否有效期内。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备案证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行为。(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到10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季度一次。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一年两次。

  3、根据96520、12345、12328及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场地与设施、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制度落实情况和台账记录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2、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4、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

  (1)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2)索要学员财物;

  (3)酒后教学;

  (4)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5)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6)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7)在操作教学期间擅自离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1)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3)不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4)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5)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未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十)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事项监管

(由质监站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维护规范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程序规范、质量和安全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行业监管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交通建设工程(农村公路及渡口),项目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行业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项目参建单位行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从业单位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及信用填报等情况;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情况;

  (5)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6)监督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2、对交通建设项目监管事项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实施监管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资质审核工作;

  (6) 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

  (7)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组织交通建设管理技术人员分组对全县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以检查情况各组反馈、通报整改形式,检查面不小于60%。

  2、日常检查:交通建设管理技术组团在季度大检查的基础上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面不小于60%。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检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3、检查结果由局召开反馈会议并印发检查通报,由交通运输局出具监督整改意见并备案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根据情况由县交通质安站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采取补救、纠错等措施,并按规定可给视情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2、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并报质安站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违反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按程序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发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程序要求的,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质安站予以处罚。

  3、发现违反规定,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质安站予以处罚。

  5、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6、发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7、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未组织交工验收的,由我局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交通建设试运行(营)。
       8、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路政管理大队、县港航管理局、县质监站具体实施)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为法定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部门和机构查处的全县辖区内交通运输违法案件。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交通运输局管辖,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暂扣车辆与物品可能会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暂扣车辆与物品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应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应按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制度规定程序执行。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根据《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要点(试行)》和《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要求规定,每年对局属各执法单位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开展执法评查与考核。

(二十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路政管理大队、县港航管理局、县质监站具体实施)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为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发布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目前运管、路政部门网上行政处罚平台,均已按照省厅制定的处罚标准操行运行。

  本规则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三、有关措施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查处的交通运输违法案件处罚执行标准进行日常指导与监督,并对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局政策法规科对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统一案卷评查不少于2次,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应通过集体讨论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相关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春运及法定节假日道路运输

研究制定春运及法定节假日道路运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落实春运及法定节假日道路运输工作各项措施,服务群众春节、法定节假日出行。

管理科


              67862868

2

出行查询

监督公交公司、汽运公司发布和更新客运班线信息,并在有关网站上发布,方便群众查询出行信息。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67858290

3

12328交通运输行业监督投诉

通过12328(96520、96266投诉电话运行至2014年12月31日),受理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投诉,接受监督。

纪检室


              67861473

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67858293

5

维修、驾培行业公众服务

通过维修行业、驾培行业公众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和更新维修、驾培行业政策法规、部门职责、行业管理及行业规范等,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6785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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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4-12-23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交通在建工程质量监管

  (二)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三)农村公路养护监管

  (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六)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监管

  (七)涉路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八)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九)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十)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十一)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监管

  (十二)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十三)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十四)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

  (十五)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事项监管

  (十六)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十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事项监管

  (十八)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十九)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二十)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事项监管

  (二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二十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温州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2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计划和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计划。

 

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拟订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其他发展规划、计划。

 

拟订有关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3

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负责客货运站场、港湾式停靠点建设的指导、监管、验收工作;负责责落实温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

指导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指导道路和渡运交通运输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承担道路运输执法管理工作。

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指导、教育。

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承担客货运站场、港湾式停靠点建设的监管、验收工作。

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承担全县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4

负责公路路政执法,制止和查处侵犯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指导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及其他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具体实施

承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具体实施

5

组织拟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审批后监督执行;协调全县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组织拟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审批后监督执行。

 

协调全县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6

负责公路、渡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负责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县乡道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国省道项目的审核。

负责公路、渡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牵头组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

 

组织县乡道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国省道项目的初审、报批工作。

 

7

负责公路、渡口工程建设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资质的监管工作。负责公路、渡口工程交(竣)工验收备案。

参与拟订建造、改造渡船码头、建桥撤渡计划,渡口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

由县港航管理局具体实施

负责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

由县质监站具体实施

负责渡口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

由县港航局具体实施

承担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资质的监管工作。

 

指导公路、渡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维护公路建设行业秩序。

 

承担公路建设养护行业的管理工作。

由县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承担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由县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承担公路行业普查、统计、上报及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工作。

由县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8

负责主管监督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及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负责监理单位招投标和从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承担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参与调查处理交通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承担监理单位招投标和从业单位、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负责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质量、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9

监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组织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监督全县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性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组织工作,指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整改安全隐患。

 

依法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车站、码头反恐和安全保卫工作。

 

指导行业综合治理及维稳工作。

 

10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指导监督行业行政审批。

 

承担本部门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权力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审核、网上运作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承担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县乡道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承担公路、渡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登记。

由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11

组织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抢险救灾等运输工作。

负责协调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抢险救灾等运输工作。

 

承担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抢险救灾等公路保障工作。

由县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承担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抢险救灾等运输工作。

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12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13

负责交通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承担交通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财务和审计工作。

 

14

负责交通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审核。

承担交通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审核。

 

15

负责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承担全县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统计工作。

 

16

拟订交通战备建设规划和战时交通运输保障计划,监督交通战备队伍建设,开展专业训练和战备演练。

组织拟订全县交通战备建设规划。

 

拟订战时交通运输保障计划。

 

提出重点线路、目标的战时保障方案。

 

监督交通战备专业队伍建设,开展专业训练和战备演练。

 

会同部队做好军事行动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

2014年8月,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文成县某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飞云江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立即落实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县质监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县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市场监管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放射源管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浙编[2004]128号)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环保局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并根据被盗单位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县公安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卫生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环境保护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卫生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3

渣土管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各类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渣土车辆超限行为及污染和损害公路等行为的查处(公路局)。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查处(运管局)。

公路法

2014年2月7日,某工程车未取得渣土准运证装载工程渣土行车至伯温路被住建局查获,且车身有大量泥土,污染工地外道路近200米。经查,该车辆未办理道路通行证,且存在超载的嫌疑。住建局将案件一并移送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局依照部门法规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令经查实,本案的建筑工地并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致使渣土车出工地占有大量泥土污染路面。住建局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后,将其列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敦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通过查看道路探头视频,发现本案运输单位曾多次将渣土倾倒至一国有收储土地上。住建局将此情况抄告给县国土局,由其牵头收储土地外围围墙建设。

公安局

负责对超速行为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实施严管重罚,配合县住建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渣土运输车辆、渣土消纳场地登记等手续办理;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定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土管理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时抄告市政工程、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国土资源局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矿山治理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4

河道采砂管理

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局)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陈某利用改装的吸砂泵船,未经县水利局批准,擅自在飞云江河道内开采砂石。经当地群众举报,县水利局联合县交通运输局对其予以查获。县水利局根据其违法情节,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依法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二、罚款五万元;三、没收作业工具。”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同年6月,县水利局再次接到举报电话,反映陈某利用吸砂泵船在飞云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县水利局查证后,认为该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属于矿产资源”,所以说河道砂石属于矿产资源。据此,陈某因非法采矿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采矿的,按照2012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对刑法第343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的解释,县水利局依法作出将该案件移交给县公安局立案查处的决定。    本案当事人如需在河道采砂,应向水利局提出出让申请。县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和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取河道采砂许可后,方可在采砂作业。

公安局

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水利局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5

户外广告管理

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管理与县乡道公路用地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与监管工作。

公路法

某广告公司向城建局审批窗口提交了在县道沿线外5米处工地围墙上设置一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执法局审批窗口受理后,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广告选址属于公路沿线,将该情况告知县交通局联合审批。后城建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广告公司除上述位置外,还在56省道沿线10米处未经审批分别设置一立柱广告。遂将该该情况抄告给交通运输局查处。后接到市民举报,称该广告公司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发布广告的设施已获批准,但其发布广告内容的行为未经市场监管局的审查同意,遂将该案移交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核,并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负责起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政策;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交通在建工程质量监管

  (二)    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三)    农村公路养护监管

  (四)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五)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六)    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监管

  (七)    涉路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八)    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九)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十)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十一) 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监管

  (十二) 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十三)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十四) 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

  (十五) 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事项监管

  (十六) 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十七)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

  (十八) 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十九) 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二十) 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事项监管

  (二十一)  规范案件查处

  (二十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一)交通在建工程质量监管

  (由质监站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11〕62号《关于省市县三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和文成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及渡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与合同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省、市及县重点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3次。

  2、原材料、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实施阶段,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按照监督计划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频率:省、市及县重点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3次,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质监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在该期限内,主管质监站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2、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向主管质监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质监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经核定,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质监站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质量监督工作交底。

  4、工程施工过程中,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a.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c.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d.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e.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f.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5、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

  a.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b.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c.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d.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

  2、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必要时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可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抽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规定:

  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③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质监站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2、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②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③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④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4、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②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④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二)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由质监站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11〕62号《关于省市县三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和文成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及渡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与合同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备案情况;按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需要论证的施工方案组织论证的情况。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和整改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开展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再教育情况,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机具设备管理情况特别是特种机械设备的是否检测有效,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6、施工现场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7、工程建设各方对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要求的布置落实情况。

  8、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台帐。

  (二)监督检查指标:

  对辖区内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深入工地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实施阶段,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管部门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向相应的质监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3、对于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质监站应当自收到《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经核定,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质监站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交底。

  4、工程施工过程中,主管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文成县交通运输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2、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者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

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③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2、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②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③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④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4、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②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④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 位整改的。

(三)农村公路养护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日常养护、安保工程、水毁工程。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护管、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增设与改造。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受台风、雨水、地震、冰雪等自然灾害影响而损坏的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按照公路管养职责分工,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计划安排,应先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计划,县交通部门统筹考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设施破损状况等因素会同县财政部门上报立项。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计划编报:水毁发生后,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现场丈量,编制修复预算,制订修复方案,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县交通部门负责审批和验收,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县、乡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村道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村道养护模式:可以委托行政村实施村道的养护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企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工作,或者直接委托个人实行分段承包养护。

  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县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内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警示牌,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

  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养护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县交通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村道养护质量进行自查,每季度将自查材料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县公路管理机构每半年对村道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抽查考评,并将结果报县交通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质量,养护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和工程质量。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各单位的养护管理内页资料归档整理情况。

  3、检查养护资金使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2、实施检查。各单位在自查上报的基础上,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农村管理养护质量、养护管理内页资料,并反馈相关问题。

  3、汇总检查结果。

  4、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结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5、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够的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的处理

  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由县交通部门负责考核。

  考核内容:基础管理工作、养护资金管理、公路养护管理、路产路权维护、安全生产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村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每季度将自查材料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县公路管理机构每半年对村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考评。

  考核总分设100分,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以奖代补”年公里养护经费1500元;考核得分在75-90分(含75分)的为良好等次,“以奖代补”年公里养护经费1300元;考核得分在60-75分(含60分)的为合格等次,“以奖代补”年公里养护经费1000元;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视情核减或停拨养护经费。年初预拨每公里300元养护资金作为养护启动资金,其余经考核后兑现。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视情加0.5—1分,累计最多加3分:

  1、在县级及以上检查中取得优秀成绩的。

  2、制度创新或合理化建议,被县级推广应用或采纳的;或某项工作在全县领先、成为典型经验。

  3、获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4、筹集养护经费超过“以奖代补”总额30%以上的。

  (二)发生公路养护管理重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的,取消评良好及以上等次资格。

  按照考核结果每年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分别予以人民币10000、8000、5000元的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人民币500元奖励,奖励经费从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中支出。

(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下属各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及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及演练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9、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0、对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月度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3个单位(或项目)。

  2、季度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6个单位(或项目)。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和相互结合方式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属地安全管理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或通报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检查单位。

  三、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台账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责令本系统行业执法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跟踪、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发现有“三违”现象,立即整改并口头批评教育;

  2、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等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能落实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对全县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人,覆盖率10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全县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规模货运企业、驾培企业、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开展,覆盖率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2、县运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3、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4、检查安全台账,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5、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6、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7、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8、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1、安全台账不健全、安全活动不落实。

  2、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

  3、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

  4、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

  5、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

  6、安全管理经费不落实。

  7、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

  8、其他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二)罚款

  1、安全管理制度、职责不落实。

  2、未按规定对客运、危化品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又不限期整改。

  3、未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运输安全重特大事故。

  4、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为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5、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从事经营活动。

  (三)通报批评

  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2、发生其他社会危害或影响重大的事件。

(六)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交通建设、养护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交通专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省、市及县重点工程项目是否经各级发改委(局)对建设项目立项同意;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三)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是否进行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五)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变更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六)项目资金是否按《浙江省交通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款拨付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与进度是否符合;资金走向是否合理;

  (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八)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审批;

  (九)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专项工程。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个重点专项工程项目。

  上述检查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申拨资金时提供资料的检查;工程变更现场踏勘进行审查;每月交通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

  2、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绩效评价。对各交通运输专项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2、二次验收。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及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财务资料,检查会计核算凭证、会计报表。

  2、实地踏勘检查。

  3、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交通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2、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4、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二)发现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本县域范围禁止其三年内从事交通建设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七)涉路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涉路施工活动批准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道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或投诉,每月不少于一次,核查从事许可活动的有关材料和相关事宜的处置,抽查面不少于30%。

  2、现场检查:依法上路巡查,对涉路施工活动现场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督促业主规范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辖中队协同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冰冻、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必须检,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4、涉路施工许可活动中,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路面塌陷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大队领导。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本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3、本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八)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乡道公路上需要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路政许可工作应全程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30%。

  2、定期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3、重点检查:冰冻、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业主进行重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本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施工活动现场。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4、施工许可活动中,非公路标志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大队领导。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4、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九)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超限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由本机构核准的超限运输通行证。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6、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国省道每天检查不少于2次,县乡道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2、现场检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应全程监督,许可一次,监督检查一次,抽查面100%。

  3、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4、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抽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4、检查完毕,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 事项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需要在县、乡道公路上行驶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行驶是否随车携带了由本机构核准的通行证。

  2、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在公路行驶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相关要求。

  4、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行驶公路拟经路线是否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应全程监督,许可一次,监督检查一次。

  2、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确认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在公路上继续行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监管

(由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2、砍伐作业情况。

  3、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检查。

  2、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抽查。

  3、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季度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50%。

  2、不定期检查、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抽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或抽查。

  3、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2、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4、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给予处分。

  5、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二)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经营事项的监管,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1)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2)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5)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6)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方案是否明确;(7)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3、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4、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进客运经营企业对企业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重点检查:对文成县重点安全监管客运企业开展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直至撤销重点监管名录为止。

  4、日常检查:由稽查部门、区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2、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3、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6、重点安全监管。

  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8、重大案件可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确认归档。

  2、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4、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5、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6、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罚款:未取得客运许可、班线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擅自经营;擅自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不按规定线路、站点、班次营运;未持有效包车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包车招揽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站外揽客、欺骗暴力手段揽客;途中甩客或变更车辆移交他人运输;擅自终止营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使用或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无进站证明进站经营;三类以上班线车辆及包车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危险定位终端设备;未按规定隐瞒、延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信息的。

  3、暂扣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拒不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逃离现场的。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且情节严重的:不按规定线路、站点、班次营运;未持有效包车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站外揽客、欺骗暴力手段揽客;途中甩客或变更车辆移交他人运输;擅自终止营运;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无进站证明进站经营;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危险定位终端设备;未按规定隐瞒、延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不整改。

(十三)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站事项的监管,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指标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6)是否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源头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进客运站对车站服务、安保及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检查覆盖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客运站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2、对客运站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2、罚款: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3、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

(十四)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客运行业与运行状况事项的监管,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要求。

  1、监督范围:对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2、经营条件:(1)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许可经营范围。(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行为:(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2)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源头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进公交客运企业对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覆盖率达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日常检查:由稽查部门、区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城市公交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审验。

  3、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的到期换证。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暗访和测评。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5、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城市公交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2、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3、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

  4、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未按规定设置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的;不具备投入车辆营运条件的。

  2、罚款: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未按规定设置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的;司乘人员不按规定进站上下客、不按规定收费。

  3、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情节严重的;已不具备投入车辆营运条件,情节严重的。

(十五)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1)有符合规定条件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场地等条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和营运证是否超过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期限和审验日期。

  4、经营行为:(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6)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 要求各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回场检查,管理部门现场督察率达到30%以上。

  2、每半年管理部门到各公司检查日常经营和安全管理及相关情况一次,覆盖率达100%。

  3、每年对各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一次,覆盖率达100%。

  4、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全县出租汽车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2、对出租车企业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3、条件成熟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车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监测。

  4、对日常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适时开展第三方测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出租车管理科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群众举报等情况制定出租汽车规范经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出租车管理科指定2名以上(含2名)管理人员对出租车公司日常管理、出租车违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员、出租车驾驶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项目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履行遵章守法、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发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日常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车活动、不主动出具发票的处以罚款。

  2、对无从业资格证或聘请无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车经营、未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标志标识不全、不亮标志灯、不按规定收费、异地驻点营运、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强行拉客、拒载、不建立交接班制度或不按规定交接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车辆二级维护过期、出租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扰乱管理秩序等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暂停服务标志等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4、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从业资格证,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5、违反以上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同时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十六)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道路货运及相关业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场地、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审验情况。

  4、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5、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和职责是否到位。

  6、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许可时的承诺和规定要求。

  7、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从业人员上岗、超载车辆、改装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或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9、是否建立场地、车辆、从业人员档案和各类台账。

  10、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信息。

  11、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县所有危化运输企业『许可证』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县具有规模(10车以上的)的货运企业,『许可证』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盖率100%。

  3、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布置对全县危化品运输企业和货运企业及驾驶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2、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书面)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

  2、企业组织机构不完善。

  3、相关经营场地的面积与设施的功能改变的。

  4、车辆数、从业人员数量和资质、标准与要求不符合的。

  5、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与要求不符合的。

  6、相关制度和职责与要求不符合的。

  7、本地或异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责令改正并罚款

  1、车辆二级维护逾期。

  2、《道路运输证》逾期。

  3、车辆改装、车载货物脱落、扬洒。

  4、聘用无资质从业人员上岗的。

  5、未随车携带营运证。

  6、强行招揽货物的。

  7、货运站擅自改变用途和服务功能。

  8、货运站对超限、超载车辆放行的。

  (三)罚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四)通报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吊销

  1、与许可条件不符。

  2、不具备开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能整改且情况严重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

  4、强行招揽货物或货物脱落、扬洒情节严重的。

  (六)罚款并收缴证件

  1、非法转让和出租经营许可证件

    (十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机构规范经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人员资格、安全防范措施、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工作流程监督检查;每季度一次。

  2、根据96520、12345、12328及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3、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文成县交通运输局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4、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5、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并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十八)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达到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年度检查。

  3、根据96520、12345、12328及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方案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道路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拒不办理或产生维修投诉有责纠纷造成恶劣影响。

  (二)限期整改、罚款、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经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例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的各类行为,及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或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十九)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取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场地、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训练项目是否齐全正常使用。(3)场地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4)教练员、教练车是否一车一档,保险、二级维护、年度审验是否有效期内。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备案证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行为。(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到10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季度一次。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一年两次。

  3、根据96520、12345、12328及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场地与设施、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制度落实情况和台账记录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2、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4、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

  (1)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2)索要学员财物;

  (3)酒后教学;

  (4)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5)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6)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7)在操作教学期间擅自离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1)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3)不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4)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5)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未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十)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事项监管

(由质监站具体实施)

  单位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维护规范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程序规范、质量和安全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行业监管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交通建设工程(农村公路及渡口),项目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行业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项目参建单位行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从业单位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及信用填报等情况;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情况;

  (5)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6)监督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2、对交通建设项目监管事项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实施监管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资质审核工作;

  (6) 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

  (7)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组织交通建设管理技术人员分组对全县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以检查情况各组反馈、通报整改形式,检查面不小于60%。

  2、日常检查:交通建设管理技术组团在季度大检查的基础上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面不小于60%。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检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3、检查结果由局召开反馈会议并印发检查通报,由交通运输局出具监督整改意见并备案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根据情况由县交通质安站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采取补救、纠错等措施,并按规定可给视情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2、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并报质安站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违反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按程序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发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程序要求的,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质安站予以处罚。

  3、发现违反规定,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质安站予以处罚。

  5、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6、发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7、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未组织交工验收的,由我局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交通建设试运行(营)。
       8、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路政管理大队、县港航管理局、县质监站具体实施)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为法定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部门和机构查处的全县辖区内交通运输违法案件。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交通运输局管辖,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暂扣车辆与物品可能会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暂扣车辆与物品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应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应按照交通运输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制度规定程序执行。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根据《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要点(试行)》和《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要求规定,每年对局属各执法单位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开展执法评查与考核。

(二十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由道路运输管理局、路政管理大队、县港航管理局、县质监站具体实施)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为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发布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目前运管、路政部门网上行政处罚平台,均已按照省厅制定的处罚标准操行运行。

  本规则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三、有关措施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查处的交通运输违法案件处罚执行标准进行日常指导与监督,并对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局政策法规科对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统一案卷评查不少于2次,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应通过集体讨论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相关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春运及法定节假日道路运输

研究制定春运及法定节假日道路运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落实春运及法定节假日道路运输工作各项措施,服务群众春节、法定节假日出行。

管理科


              67862868

2

出行查询

监督公交公司、汽运公司发布和更新客运班线信息,并在有关网站上发布,方便群众查询出行信息。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67858290

3

12328交通运输行业监督投诉

通过12328(96520、96266投诉电话运行至2014年12月31日),受理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投诉,接受监督。

纪检室


              67861473

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67858293

5

维修、驾培行业公众服务

通过维修行业、驾培行业公众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和更新维修、驾培行业政策法规、部门职责、行业管理及行业规范等,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67858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