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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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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监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监管 三、公共服务事项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监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监管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 (公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骗提等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2、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是否正确; 3、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办理提取的情况; 4、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分中心领导听取窗口工作汇报; 2、业务科对提取案卷进行评查; 3、综合科会同业务科对问题案卷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分中心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资料不全、资料无效或资料虚假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退回、追讨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阅相关案卷资料; 2、对照提取条件核对资料的合规性; 3、发现资料不全、资料无效或资料虚假的及时查处。该退回申请的退回申请;已申请核准的,及时追回。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相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2、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缴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取公积金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 (公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骗贷等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 2、贷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3、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是否落实;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办理贷款申请的情况; 5、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分中心领导听取业务科工作汇报; 2、业务科对贷款案卷进行评查; 3、业务科对问题案卷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分中心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案卷是否实行三级审批; 2、逾期贷款是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抵押权证是否及时落实、登记、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相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2、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缴违规贷款; 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追回贷款。 三、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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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监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监管 三、公共服务事项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监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监管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 (公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骗提等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2、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是否正确; 3、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办理提取的情况; 4、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分中心领导听取窗口工作汇报; 2、业务科对提取案卷进行评查; 3、综合科会同业务科对问题案卷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分中心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资料不全、资料无效或资料虚假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退回、追讨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阅相关案卷资料; 2、对照提取条件核对资料的合规性; 3、发现资料不全、资料无效或资料虚假的及时查处。该退回申请的退回申请;已申请核准的,及时追回。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相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2、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缴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取公积金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 (公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骗贷等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 2、贷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3、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是否落实;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办理贷款申请的情况; 5、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分中心领导听取业务科工作汇报; 2、业务科对贷款案卷进行评查; 3、业务科对问题案卷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分中心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案卷是否实行三级审批; 2、逾期贷款是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抵押权证是否及时落实、登记、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相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2、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缴违规贷款; 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追回贷款。 三、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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