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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4-12-23 16:01:39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教育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五)民办培训学校事项监管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八)规范案件查处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拟订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

 
 

牵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调整工作。

 
 

牵头高中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专业)调整工作。

 
 

拟订教育局全年校园安全工作计划。

 
 

制定教育有关安全规范性文件(制度及各类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和管理各类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政策,负责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制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负责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招生、录取有关工作。

 
 

3

统筹管理学历教育及招生考试、成人自学考试工作。

指导、管理和督查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指导、管理和督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指导、管理和督查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负责全县各类高中招生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单考单招)、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任务。

 
 

4

负责教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审查。

 
 

拟订各类学校教师编制方案。

 
 

组织指导教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等工作。

 
 

制定师资管理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办理全县教职工退休、退职、辞退申报工作,负责教职工奖惩工作。

 
 

组织实施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校本研修,完成省、市、县(县、区)部署的教师和校长培训任务。

 
  

负责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分析与评价工作。

  

负责区域内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开展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5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教育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政策,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并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仪器和图书设备的配备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

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有关政策方案。

  

管理全县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教育经费。

  

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工作。

  

教育系统装备的管理和供配,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和学校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学校功能室、学生基地建设管理,教材教辅材料发行和后勤服务。

  

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管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等工作;

  2.全县年度限额以上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所安排内容的进程;

3.全县年度十大民生实事所分解到教育系统任务的进程。

  

指导、监督各直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教育技术、教育信息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推广应用和指导工作;负责县教育城域网的建设管理,负责县县校三级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负责教育管理及教学软件的开发引进工作;负责建设和维护教育局数字化综合管理系统。

  

负责全县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算执行、核算、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6

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工作。

  

指导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指导实施高中段民办学校教育工作。

  

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监督管理。

  

7

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学校校园安全、保卫、稳定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监督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相关安全教育、演练工作,分解落实全县校园安全监管职责,拟订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指导落实,组织、协调涉及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与学生接送车安全监管工作。

  

协同公安对学校保卫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负责全县“平安校园”建设评比工作。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防溺水、交通、消防等)。

  

参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工作。

  

8

指导全县中小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工作、艺术环境教育工作、科技教育工作、国家防教育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共青团、少先队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指导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

  

  指导推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编制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环境、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监测与评价。

  

  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参与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指导学校开展家校合作工作。

  

  指导学校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协助团县委、县少工委做好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9

负责全县教育督政和督学工作,对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

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组织对学校、幼儿园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办学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承担督学队伍和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工作。

  

10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承担教育事业统计和年报。

  

承担经费年报统计上报工作。

  

11

负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

承担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县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指导推广普通话,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

  

12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文成县教育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县教育局

  承担县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组长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浙委办〔2011〕135号);2.省综治委《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浙综委〔2012〕7号)

  在上学期间一精神病人持刀欲强行闯入学校,蓄意伤害师生。学校保安发现后立即按下“110紧急报警”按钮,同时携带钢叉等防护器械阻止其闯入学校伤害师生。学校值勤老师见状或接报后,协助保安疏散校门口学生,关闭校园大门,班主任老师根据警报声组织学生全部进入教室,关闭门窗,5分钟后公安民警赶到,一起将其制服。事后,县教育局要求以此为鉴,着力加强校园安防工作,认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公安部门开展对精神疾病人员的排查和稳控工作,加大上学、放学期间的校园安保力量;县教育局召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县综治办要求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事件的处置,提出加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安全防范能力。

县综治办

  协助组长单位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协调工作,协助收集专项组工作实施情况;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平安、综治考核

县公安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

县卫生局

  承担校园及周边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工作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

  抓好校园及周边商店、流动“饮食”摊贩的卫生工作

县司法局

  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在本县服刑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劳教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

县文广新闻出版局

  负责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商店、摊点等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对校园周边跨门经营、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

县水利局

  指导各地水利部门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山塘水库的日常管理,设置提示牌,禁止无关人员下水游泳;配合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防溺水宣传教育

2

中考照顾加分资格认定

县教育局

  对中考照顾加分学生做好确认、公示和加分工作

  1.省教育厅  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号)

  某考生,系华侨子女,在中考报名时向所在学校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了由外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件。教育局教育科对各学校申报加分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函告县考试中心,县考试中心将照顾加分名单集中在教育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在中考中予以加分。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县民宗局

  审核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县民政局

  审核因公牺牲军人、残疾军人和烈士子女中考加分资格

  县侨联侨办、县台办

  审核归侨、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子女中考加分资格

3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县教育局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县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县教育局与卫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县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做好向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县卫生局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的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区域内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县教育局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市场监管、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中高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点之前要征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将设立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通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中高考前开展学校食堂、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5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0号)

3.《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校车许可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安〔2012〕121号

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加强中小学生接送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174号

  某校一辆载有学生的校车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工程车撞翻,造成部分学生受伤。司机立即拨打110、120报警,随车教师立即打电话报告学校,教育部门收到学校报告和交警队通报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赶往事发地组织抢救学生工作。县政府要求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全力救治学生。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同时赶到事发地,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经各部门通力合作,学生得到及时救治。经过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调查,校车行车许可,行驶路线经过审批,工程车强行超车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负事故全责。县教育局以此为例,要求各地各校进一步加强乘车师生的安全教育,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公安部门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加强对驾驶员进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教育,依法对肇事司机进行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校车途经路段的道路安全检查,排除道路安全隐患。

县综治办

  负责督促和协调各地落实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各地落实情况纳入平安综治考核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员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

县财政局

  负责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专项资金筹措和保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对政府投资校车车辆采购、维修等环节的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渔农村客运线路,提升渔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线路勘察等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

6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

县教育局

  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县教育局在对某县城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时发现一店铺店名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要求整改但店主不听。根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县民政局、县住建局

  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用字,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7

中高考保障

  县教育局

  负责高考、中考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落实相关责任;会同保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考试安全保密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加强考点建设,指导考点学校做好考生诚信教育、考务人员选聘和培训、考试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等工作;选派巡视员和联络员蹲驻考点学校,监督各项工作等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2号);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86号);

  2014年高考前夕,县高招委牵头,组织召开综合治理高考考试环境联席会议,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确保我县高考顺利平稳。高考前,县市场监管局对各考点周边的宾馆及服务业开展检查,县保密局对试卷保管场所的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县环保局对考点周边的噪音情况开展检查;县委宣传部督促相关媒体做好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宣传。高考期间,县公安局加强考点周边交通管制,维护考点周边安全;县府办对考点周边无线电信号进行监测;县交通局为考生的顺利赶考提供安全、便利保障。

  县公安局

  维护考点周边安全、网上不良信息检查、试卷运送保管安全保障

  县府办

  考点周边无线电信号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考点周边宾馆及服务业、餐饮卫生检查

  县保密局

  试卷保密场所检查

  县卫生局

  考点及相关医院医疗服务、高考体检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

  考点及周边公共交通车辆安全检查,为运送试卷及考生的车辆提供安全、便利保障

  县环保局

  工业企业噪音检查

  县住建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二)义务教育招生事项监管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五)民办培训学校事项监管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八)规范案件查处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接送车、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学生接送车、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三)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等级。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文成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开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四)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加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文成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辅导学校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文成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教育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教育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促进本县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幼儿园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幼儿园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收取学费,幼儿园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四)民办幼儿园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七)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所幼儿园。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由中心园完成。

  (三)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由中心园及乡镇(街道)、教育局参与。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中心园负责民办管理人员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二)年度检查:街道(乡镇)及中心园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奖励挂钩。结果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总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

  (三)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文成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民办幼儿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

  2、民办幼儿园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文成县教育局备案的;

  3、民办幼儿园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4、民办幼儿园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文成县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促进本县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三)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

(二)年度检查: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文成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文成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文成县教育局备案的,由文成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三)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文成县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四)民办学校受到文成县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文成县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发现文成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民办培训学校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县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温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培训学校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或者是否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培训学校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是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民办培训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法定要求;

  (五)民办培训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对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权益;(七)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八)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

  (九)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每年每校不少于3次。

  (二)专项督查: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三)全面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年组织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督查: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全面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内容逐一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问题,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人员跟踪督查民办培训学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文成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民办培训学校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

  2、民办培训学校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文成县教育局备案的;

  3、民办培训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文成县教育局备案的;

  4、民办培训学校未将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5、民办培训学校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文成县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了校舍建设项目资料存档完善,使硬件建设与教育教学服务相适应,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规范实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文成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校舍建设单位(直属学校校舍项目)。

  (二)文成县各乡镇街道投资兴建的幼儿园和小学校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

  (二)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五)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指标

  (一)日常巡逻:每年开工的全部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一遍。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

  (二)专项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每项必查。

  (三)全面检查:每年至少2次。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监管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

  (三)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

  (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盟主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所不同阶段学校。

  (二)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二)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浙江省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

  (四)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五)根据公从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小组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其他科室指定 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

(八)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教法〔2010〕179号)(以下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教育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行政审批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行政审批科、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教育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教育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教育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文成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规范全县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教办法〔2010〕189号)、《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浙教法〔2010〕17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教办法〔2010〕189号)、《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浙教法〔2010〕179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温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教办法〔2010〕189号)、《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浙教法〔2010〕179号)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教育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1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学生资助政策解读;学前教育学生保育费减免;义教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免学费、免代收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配合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学生指导和资助管理中心

6783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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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4-12-23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文成县教育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五)民办培训学校事项监管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八)规范案件查处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拟订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

 
 

牵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调整工作。

 
 

牵头高中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专业)调整工作。

 
 

拟订教育局全年校园安全工作计划。

 
 

制定教育有关安全规范性文件(制度及各类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和管理各类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政策,负责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制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负责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招生、录取有关工作。

 
 

3

统筹管理学历教育及招生考试、成人自学考试工作。

指导、管理和督查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指导、管理和督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指导、管理和督查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负责全县各类高中招生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单考单招)、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任务。

 
 

4

负责教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审查。

 
 

拟订各类学校教师编制方案。

 
 

组织指导教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等工作。

 
 

制定师资管理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办理全县教职工退休、退职、辞退申报工作,负责教职工奖惩工作。

 
 

组织实施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校本研修,完成省、市、县(县、区)部署的教师和校长培训任务。

 
  

负责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分析与评价工作。

  

负责区域内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开展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5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教育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政策,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并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仪器和图书设备的配备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

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有关政策方案。

  

管理全县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教育经费。

  

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工作。

  

教育系统装备的管理和供配,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和学校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学校功能室、学生基地建设管理,教材教辅材料发行和后勤服务。

  

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管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等工作;

  2.全县年度限额以上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所安排内容的进程;

3.全县年度十大民生实事所分解到教育系统任务的进程。

  

指导、监督各直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教育技术、教育信息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推广应用和指导工作;负责县教育城域网的建设管理,负责县县校三级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负责教育管理及教学软件的开发引进工作;负责建设和维护教育局数字化综合管理系统。

  

负责全县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算执行、核算、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6

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工作。

  

指导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指导实施高中段民办学校教育工作。

  

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监督管理。

  

7

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学校校园安全、保卫、稳定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监督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相关安全教育、演练工作,分解落实全县校园安全监管职责,拟订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指导落实,组织、协调涉及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与学生接送车安全监管工作。

  

协同公安对学校保卫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负责全县“平安校园”建设评比工作。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防溺水、交通、消防等)。

  

参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工作。

  

8

指导全县中小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工作、艺术环境教育工作、科技教育工作、国家防教育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共青团、少先队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指导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

  

  指导推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编制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环境、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监测与评价。

  

  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参与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指导学校开展家校合作工作。

  

  指导学校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协助团县委、县少工委做好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9

负责全县教育督政和督学工作,对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

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组织对学校、幼儿园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办学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承担督学队伍和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工作。

  

10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承担教育事业统计和年报。

  

承担经费年报统计上报工作。

  

11

负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

承担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县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指导推广普通话,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

  

12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文成县教育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县教育局

  承担县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组长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浙委办〔2011〕135号);2.省综治委《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浙综委〔2012〕7号)

  在上学期间一精神病人持刀欲强行闯入学校,蓄意伤害师生。学校保安发现后立即按下“110紧急报警”按钮,同时携带钢叉等防护器械阻止其闯入学校伤害师生。学校值勤老师见状或接报后,协助保安疏散校门口学生,关闭校园大门,班主任老师根据警报声组织学生全部进入教室,关闭门窗,5分钟后公安民警赶到,一起将其制服。事后,县教育局要求以此为鉴,着力加强校园安防工作,认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公安部门开展对精神疾病人员的排查和稳控工作,加大上学、放学期间的校园安保力量;县教育局召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县综治办要求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事件的处置,提出加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安全防范能力。

县综治办

  协助组长单位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协调工作,协助收集专项组工作实施情况;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平安、综治考核

县公安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

县卫生局

  承担校园及周边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工作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

  抓好校园及周边商店、流动“饮食”摊贩的卫生工作

县司法局

  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在本县服刑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劳教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

县文广新闻出版局

  负责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商店、摊点等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对校园周边跨门经营、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

县水利局

  指导各地水利部门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山塘水库的日常管理,设置提示牌,禁止无关人员下水游泳;配合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防溺水宣传教育

2

中考照顾加分资格认定

县教育局

  对中考照顾加分学生做好确认、公示和加分工作

  1.省教育厅  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号)

  某考生,系华侨子女,在中考报名时向所在学校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了由外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件。教育局教育科对各学校申报加分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函告县考试中心,县考试中心将照顾加分名单集中在教育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在中考中予以加分。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县民宗局

  审核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县民政局

  审核因公牺牲军人、残疾军人和烈士子女中考加分资格

  县侨联侨办、县台办

  审核归侨、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子女中考加分资格

3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县教育局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县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县教育局与卫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县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做好向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县卫生局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的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区域内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县教育局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市场监管、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中高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点之前要征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将设立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通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中高考前开展学校食堂、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5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0号)

3.《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校车许可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安〔2012〕121号

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加强中小学生接送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174号

  某校一辆载有学生的校车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工程车撞翻,造成部分学生受伤。司机立即拨打110、120报警,随车教师立即打电话报告学校,教育部门收到学校报告和交警队通报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赶往事发地组织抢救学生工作。县政府要求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全力救治学生。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同时赶到事发地,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经各部门通力合作,学生得到及时救治。经过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调查,校车行车许可,行驶路线经过审批,工程车强行超车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负事故全责。县教育局以此为例,要求各地各校进一步加强乘车师生的安全教育,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公安部门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加强对驾驶员进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教育,依法对肇事司机进行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校车途经路段的道路安全检查,排除道路安全隐患。

县综治办

  负责督促和协调各地落实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各地落实情况纳入平安综治考核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员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

县财政局

  负责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专项资金筹措和保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对政府投资校车车辆采购、维修等环节的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渔农村客运线路,提升渔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线路勘察等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

6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

县教育局

  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县教育局在对某县城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时发现一店铺店名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要求整改但店主不听。根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县民政局、县住建局

  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用字,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7

中高考保障

  县教育局

  负责高考、中考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落实相关责任;会同保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考试安全保密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加强考点建设,指导考点学校做好考生诚信教育、考务人员选聘和培训、考试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等工作;选派巡视员和联络员蹲驻考点学校,监督各项工作等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2号);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86号);

  2014年高考前夕,县高招委牵头,组织召开综合治理高考考试环境联席会议,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确保我县高考顺利平稳。高考前,县市场监管局对各考点周边的宾馆及服务业开展检查,县保密局对试卷保管场所的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县环保局对考点周边的噪音情况开展检查;县委宣传部督促相关媒体做好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宣传。高考期间,县公安局加强考点周边交通管制,维护考点周边安全;县府办对考点周边无线电信号进行监测;县交通局为考生的顺利赶考提供安全、便利保障。

  县公安局

  维护考点周边安全、网上不良信息检查、试卷运送保管安全保障

  县府办

  考点周边无线电信号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考点周边宾馆及服务业、餐饮卫生检查

  县保密局

  试卷保密场所检查

  县卫生局

  考点及相关医院医疗服务、高考体检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

  考点及周边公共交通车辆安全检查,为运送试卷及考生的车辆提供安全、便利保障

  县环保局

  工业企业噪音检查

  县住建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二)义务教育招生事项监管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五)民办培训学校事项监管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八)规范案件查处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接送车、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学生接送车、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三)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等级。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文成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开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四)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加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文成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辅导学校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文成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教育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教育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促进本县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幼儿园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幼儿园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收取学费,幼儿园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四)民办幼儿园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七)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所幼儿园。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由中心园完成。

  (三)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由中心园及乡镇(街道)、教育局参与。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中心园负责民办管理人员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二)年度检查:街道(乡镇)及中心园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奖励挂钩。结果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总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

  (三)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文成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民办幼儿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

  2、民办幼儿园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文成县教育局备案的;

  3、民办幼儿园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4、民办幼儿园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文成县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促进本县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三)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

(二)年度检查: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文成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文成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文成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文成县教育局备案的,由文成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三)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文成县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四)民办学校受到文成县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文成县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发现文成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民办培训学校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县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温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成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培训学校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或者是否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培训学校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是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民办培训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法定要求;

  (五)民办培训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对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权益;(七)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八)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

  (九)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每年每校不少于3次。

  (二)专项督查: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三)全面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年组织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督查: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全面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文成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内容逐一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问题,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人员跟踪督查民办培训学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文成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民办培训学校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

  2、民办培训学校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文成县教育局备案的;

  3、民办培训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文成县教育局备案的;

  4、民办培训学校未将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5、民办培训学校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文成县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了校舍建设项目资料存档完善,使硬件建设与教育教学服务相适应,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规范实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文成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校舍建设单位(直属学校校舍项目)。

  (二)文成县各乡镇街道投资兴建的幼儿园和小学校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

  (二)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五)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指标

  (一)日常巡逻:每年开工的全部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一遍。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

  (二)专项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每项必查。

  (三)全面检查:每年至少2次。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监管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

  (三)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

  (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盟主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所不同阶段学校。

  (二)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二)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浙江省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

  (四)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五)根据公从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小组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其他科室指定 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

(八)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教法〔2010〕179号)(以下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教育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行政审批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行政审批科、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教育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教育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教育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文成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教育局(公章)

  为规范全县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教办法〔2010〕189号)、《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浙教法〔2010〕17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教办法〔2010〕189号)、《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浙教法〔2010〕179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温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教办法〔2010〕189号)、《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浙教法〔2010〕179号)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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