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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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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二)再生育事项监管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四)规范案件查处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二)再生育事项监管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事项监管 (四)规范案件查处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规范
(一)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平衡,进一步加强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事项的监管,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二)发现相对人超过期限未实施的,依法撤销许可。 (四)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发现违规审批的,实施考核扣分和责任追究。 (二)再生育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再生育证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证的情况; 2、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抽查:县人口计生局每周不少于1次对网上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每次不少于10件。 2、每月巡查:乡镇每月对再生育审批对象随访,抽查面不少于5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人口计生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二)乡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三)县人口计生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人口计生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 (二)县人口计生局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乡镇; (三)乡镇每月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是否存在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结果报县人口计生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注销许可;属于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进行查处。 (二)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补助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2、扶助、补助对象是否存在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死亡、迁出、再生育等原因致不符扶助条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100%,主要检查资金发放到位。 2、全面核查:每年组织1次,核查面50%,主要检查扶助对象条件变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门核查:由乡镇、社区、村于每年3月份上门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二)信息核查:县人口计生局会同县社保管理中心对扶助、补助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查。每年4月15日后进行书面核查; (三)平时若有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乡镇、社区、村委派工作人员以电话或上门形式对每一位扶助、补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县人口计生局; (三)利用社保中心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扶助、补助对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对; (四)县人口计生局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至乡镇、社区、村; (五)乡镇、社区、村委派工作人员将不符条件的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特扶金、养老保险补助金的发放资格;若发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立即停止奖扶金、养老保险补助金的发放资格。 (二)发现扶助、补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补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追回;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养老保险补助金发放工作,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检查中发现有差错的进行考核扣分。 (四)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立案查处。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征收或处罚案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制作重大征收或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征收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1、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4、审批。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征收、处罚的,承办人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或“行政处罚审批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征收、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征收、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征收、处罚。 8、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人口计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9、结案归档。征收、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报告”或“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承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立案归档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存。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计生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评查结果与各种评先评优挂钩。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促进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裁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指导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2、合理性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同案同征收”,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要相同,征收幅度要相近,征收数额要相当。 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充分考虑相对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4、征收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征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体现征收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根据省《条例》规定征收幅度较大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应得征收数额、比例或倍数。 三、适用范围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是指征收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 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视同违法生育。 四、自由裁量权设置 在省《条例》设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内,对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及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两倍加收社会抚养费(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情节和社会负面影响程度的轻重,分为低限征收、中限征收、高限征收的裁量权。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不具备高限征收情形的,应当按低限征收 1、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失败,怀孕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指导站确诊,因身体不能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2、符合再生育条例,因未办理再生育申请而违法生育的; 3、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和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4、伤病残(有县级相关部门的证明)、低收入(有县级相关部门的证明)等困难家庭违法生育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依法低限征收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中限征收 1、违法生育后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意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 2、其他情况需要依法中限征收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高限征收 1、多生二胎及以上的; 2、违法生育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婴儿送养他人或婴儿下落实不明的; 3、违法生育后,采取户口迁移、资产转移、假离婚等方法,逃避法律责任的;抗拒或阻挠调查取证或隐瞒实际收入或伪造收入证明的; 4、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证明而违法生育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私营企业股东或个体经营者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又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 7、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人均等违法生育的; 8、案件调查过程中,有辱骂、围攻、欧打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的; 9、其他情况需要依法高限征收的。 五、工作保障 1、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制,共同研究决定对案件的裁量意见,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公正公平、透明合理。 2、规范操作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集体审批小组,对当事人身份特殊、社会关注度高、违法生育情节复杂等特殊案例要组织集体讨论,办案人员记录在卷,确保公平公正确定征收数额,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从程度、内容、形式上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行政裁量权合法合理、依法行使。 3、加强执法检查和社会监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法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也是规范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开展案卷质量评查活动,对办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围绕执法主体、内容、依据、程序、文书以及自由裁量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提高执法主体办案水平和质量,要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引入群众评议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管理权力,把自身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范围内,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自觉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杜绝人情执法、关系执法。
四、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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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二)再生育事项监管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四)规范案件查处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二)再生育事项监管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事项监管 (四)规范案件查处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规范
(一)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平衡,进一步加强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事项的监管,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二)发现相对人超过期限未实施的,依法撤销许可。 (四)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发现违规审批的,实施考核扣分和责任追究。 (二)再生育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再生育证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证的情况; 2、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抽查:县人口计生局每周不少于1次对网上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每次不少于10件。 2、每月巡查:乡镇每月对再生育审批对象随访,抽查面不少于5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人口计生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二)乡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三)县人口计生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人口计生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 (二)县人口计生局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乡镇; (三)乡镇每月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是否存在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结果报县人口计生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注销许可;属于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进行查处。 (二)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补助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2、扶助、补助对象是否存在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死亡、迁出、再生育等原因致不符扶助条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100%,主要检查资金发放到位。 2、全面核查:每年组织1次,核查面50%,主要检查扶助对象条件变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门核查:由乡镇、社区、村于每年3月份上门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二)信息核查:县人口计生局会同县社保管理中心对扶助、补助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查。每年4月15日后进行书面核查; (三)平时若有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乡镇、社区、村委派工作人员以电话或上门形式对每一位扶助、补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县人口计生局; (三)利用社保中心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扶助、补助对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对; (四)县人口计生局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至乡镇、社区、村; (五)乡镇、社区、村委派工作人员将不符条件的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特扶金、养老保险补助金的发放资格;若发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立即停止奖扶金、养老保险补助金的发放资格。 (二)发现扶助、补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补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追回;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养老保险补助金发放工作,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检查中发现有差错的进行考核扣分。 (四)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立案查处。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征收或处罚案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制作重大征收或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征收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1、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4、审批。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征收、处罚的,承办人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或“行政处罚审批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征收、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征收、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征收、处罚。 8、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人口计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9、结案归档。征收、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报告”或“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承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立案归档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存。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计生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评查结果与各种评先评优挂钩。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促进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裁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指导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2、合理性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同案同征收”,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要相同,征收幅度要相近,征收数额要相当。 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充分考虑相对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4、征收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征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体现征收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根据省《条例》规定征收幅度较大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应得征收数额、比例或倍数。 三、适用范围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是指征收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 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视同违法生育。 四、自由裁量权设置 在省《条例》设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内,对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及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两倍加收社会抚养费(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情节和社会负面影响程度的轻重,分为低限征收、中限征收、高限征收的裁量权。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不具备高限征收情形的,应当按低限征收 1、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失败,怀孕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指导站确诊,因身体不能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2、符合再生育条例,因未办理再生育申请而违法生育的; 3、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和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4、伤病残(有县级相关部门的证明)、低收入(有县级相关部门的证明)等困难家庭违法生育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依法低限征收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中限征收 1、违法生育后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意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 2、其他情况需要依法中限征收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高限征收 1、多生二胎及以上的; 2、违法生育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婴儿送养他人或婴儿下落实不明的; 3、违法生育后,采取户口迁移、资产转移、假离婚等方法,逃避法律责任的;抗拒或阻挠调查取证或隐瞒实际收入或伪造收入证明的; 4、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证明而违法生育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私营企业股东或个体经营者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又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 7、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人均等违法生育的; 8、案件调查过程中,有辱骂、围攻、欧打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的; 9、其他情况需要依法高限征收的。 五、工作保障 1、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制,共同研究决定对案件的裁量意见,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公正公平、透明合理。 2、规范操作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集体审批小组,对当事人身份特殊、社会关注度高、违法生育情节复杂等特殊案例要组织集体讨论,办案人员记录在卷,确保公平公正确定征收数额,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从程度、内容、形式上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行政裁量权合法合理、依法行使。 3、加强执法检查和社会监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法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也是规范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开展案卷质量评查活动,对办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围绕执法主体、内容、依据、程序、文书以及自由裁量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提高执法主体办案水平和质量,要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引入群众评议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管理权力,把自身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范围内,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自觉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杜绝人情执法、关系执法。
四、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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