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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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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农业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统称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 二、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县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局(以上机构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据《温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种畜禽、蜂种)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账、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假劣兽药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执法行为,切实改变耕地管理中“重数量、轻质量”的局面,确保耕地肥力持续稳定提高,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其他耕地内从事农业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质量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基本农田保护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2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的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基本农田的使用、保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 (二)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立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巡回检查制度,分种植类型、土壤类型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 (三)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分单元进行采样分析,建立新划入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站将基本农田质量监测信息定期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等其他相关机构;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县农业站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但能部分或者全部修复的,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复;对逾期不予修复及其他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管辖权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自然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质量低劣的维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机管理总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机管理总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 2、是否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制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机管理总站负责人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教育、教学设施、记录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设记录或者不合格的教育、教学设施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信息。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业务站所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二)效能监察。由局办公室(科教科)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由办公室(科教科)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复核验收。由县农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其中: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单位(科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在《文成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终止或者擅自改变基地用途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支农项目。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监测; 2、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对发现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是否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4、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5、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6、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7、是否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其他动物防疫监管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1%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1%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0.2%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2%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七)根据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按照“先主体,后实质;先仓库,后店面;先员工,后老总。”的程序,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四)制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五)发现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无害化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无法实施补检的动物产品责令当事人予以销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 2、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有否予以销毁; 3、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有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有否在县牲畜屠宰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6、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合格后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是否在县牲畜屠宰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动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三)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县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文成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并核发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为加强对动物狂犬病疫情的控制,及时有效处置可能的动物疫情,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众卫生安全,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该委托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的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办理兽医执业注册手续或者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 4、有无违反规定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委托人的工作汇报; (二)查阅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动物狂犬病免疫抗体进行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兽用狂犬病疫苗保管、使用不当,导致过期或者失效的,责令停止使用该疫苗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经监测,已免疫的动物的抗体效价低于规定水平的,责令其立即限期免疫;必要时,依法代作处理;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动物防疫监督; (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三)听取受委托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情况的汇报; (四)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五)发现违法行为,责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当事人未取得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出售、调运、屠宰活犬等动物,委托单位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发现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不同分别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三)因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免疫失败或者引发狂犬病疫情扩散的,取消相关单位委托资格,提请县农业局注销兽医执业注册手续或者乡村兽医登记证。 (四)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依法规范对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的监管行为,有效防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二)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的计划; (三)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四)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五)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监管计划; (二)文成县植物检疫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引种前,是否按照规定安排好试种计划; 2、引种时是否填报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引种后,是否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在隔离试种期内,是否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证明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 5、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是否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植物检疫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计划; (二)文成县植物检疫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称农业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农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规科、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农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2、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 3、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提出立案建议。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提出建议立案查处的意见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局法制机构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3、立案审批。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初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其中:罚款数额应当按照《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确定。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承办人意见是否符合《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农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法制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经农业执法机构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农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农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文成县农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文成县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见附件)。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文成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文成县农业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文成县农业局、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三条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法制员、法制机构、法制联络员(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基于正当目的实施行政处罚; (二)遵循罚过相当原则,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 (三)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制定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 (四)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合理裁定;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已经认定违法事实,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本规定和《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条款,包括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条款。 第七条 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货值数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种类裁量规则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实施并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二)从轻处罚适用警告、处以未达到一般数额标准的罚款、没收未达到一般数额标准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处罚。 (三)一般处罚适用处以一般数额的罚款、没收非一般数额标准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处罚。 第三章 罚款幅度裁量规则 第十一条 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有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裁量权: (一)对即具有罚款数额(包括倍数,下同)上限又有罚款数额下限的行政处罚,“一般处罚”为罚款数额上限与罚款数额下限平均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该平均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该平均数; (二)“减轻处罚”应当在处罚下限以下,但最低不少于处罚下限的10%。 (三)对只有罚款数额上限没有罚款数额下限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20%以上5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50%以上确定。“可处”的基数为0,即不予处罚,“处”或者“并处”的基数为20元。 (四)对只有罚款数额下限没有罚款数额上限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不得超过罚款数额下限的5倍。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适用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规章设定的有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裁量权: (一)当事人违法所得未超过行政处罚依据设定的罚款上限,罚款数额应当不低于该违法所得,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罚款上限。 (二)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行政处罚依据设定的罚款上限但未超过法定罚款限额的,罚款数额为该罚款上限。 (三)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法定罚款限额但尚未构成犯罪且行政处罚依据已设定罚款上限,罚款数额为该罚款上限。 (四)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法定罚款限额但尚未构成犯罪且行政依据只设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设定罚款上限),罚款数额为法定罚款限额。 前款所称农业行政规章是指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农业农村部、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第一款前款所称法定罚款限额,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或者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 第四章 裁量标准制定规则 第十三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行政处罚依据表述为“可处”或者“可并处”,“从轻处罚”最低档应当设定为“不予处罚”;行政处罚依据表述为“处”或者“并处”,不得设定“不予处罚”,但有罚款下限的,“从轻处罚”最低档应当设定为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只规定罚款上限而没有罚款下限的,不得设定“减轻处罚”。 (三)依照情节轻重,逐级设定裁量基准和裁量标准。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行政处罚“从轻情节”、“从重情节”“一般情节”裁量基准均不得少于3个; (二)由三项以上从轻情节并无从重情节或者虽然有从重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三项从轻情节,应当设立“减轻处罚”裁量基准; (三)由两项从轻情节并无从重情节或者虽然有从重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两项以下从轻情节,应当设立“从轻处罚”裁量基准; (四)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或者从轻和从重情节相当,应当设立“一般处罚”裁量基准; (五)由两项从重情节并无从轻情节或者虽然有从轻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两项以下从重情节,应当设立“从重处罚”裁量基准; (六)由三项从重情节并无从轻情节或者虽然有从轻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三项从重情节,应当设立渔业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裁量基准。 (七)对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处罚,若以当事人经营的货值或者货物价值设定裁量基准的,最高基准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修订,由局公布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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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农业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统称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 二、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县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局(以上机构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据《温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种畜禽、蜂种)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账、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假劣兽药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执法行为,切实改变耕地管理中“重数量、轻质量”的局面,确保耕地肥力持续稳定提高,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其他耕地内从事农业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质量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基本农田保护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2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的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基本农田的使用、保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 (二)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立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巡回检查制度,分种植类型、土壤类型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 (三)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分单元进行采样分析,建立新划入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站将基本农田质量监测信息定期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等其他相关机构;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县农业站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但能部分或者全部修复的,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复;对逾期不予修复及其他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管辖权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自然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质量低劣的维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机管理总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机管理总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 2、是否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制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机管理总站负责人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教育、教学设施、记录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设记录或者不合格的教育、教学设施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信息。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业务站所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二)效能监察。由局办公室(科教科)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由办公室(科教科)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复核验收。由县农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其中: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单位(科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在《文成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终止或者擅自改变基地用途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支农项目。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监测; 2、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对发现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是否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4、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5、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6、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7、是否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其他动物防疫监管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1%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1%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0.2%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2%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七)根据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按照“先主体,后实质;先仓库,后店面;先员工,后老总。”的程序,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四)制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五)发现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无害化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无法实施补检的动物产品责令当事人予以销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 2、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有否予以销毁; 3、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有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有否在县牲畜屠宰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6、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合格后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是否在县牲畜屠宰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动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三)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县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文成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并核发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为加强对动物狂犬病疫情的控制,及时有效处置可能的动物疫情,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众卫生安全,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该委托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的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办理兽医执业注册手续或者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 4、有无违反规定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委托人的工作汇报; (二)查阅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动物狂犬病免疫抗体进行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兽用狂犬病疫苗保管、使用不当,导致过期或者失效的,责令停止使用该疫苗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经监测,已免疫的动物的抗体效价低于规定水平的,责令其立即限期免疫;必要时,依法代作处理;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动物防疫监督; (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三)听取受委托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情况的汇报; (四)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五)发现违法行为,责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当事人未取得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出售、调运、屠宰活犬等动物,委托单位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发现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不同分别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三)因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免疫失败或者引发狂犬病疫情扩散的,取消相关单位委托资格,提请县农业局注销兽医执业注册手续或者乡村兽医登记证。 (四)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依法规范对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的监管行为,有效防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二)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的计划; (三)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四)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五)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监管计划; (二)文成县植物检疫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引种前,是否按照规定安排好试种计划; 2、引种时是否填报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引种后,是否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在隔离试种期内,是否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证明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 5、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是否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植物检疫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计划; (二)文成县植物检疫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称农业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农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规科、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农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2、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 3、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提出立案建议。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提出建议立案查处的意见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局法制机构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3、立案审批。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初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其中:罚款数额应当按照《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确定。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承办人意见是否符合《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农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法制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经农业执法机构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农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农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文成县农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文成县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见附件)。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文成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文成县农业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文成县农业局、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三条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法制员、法制机构、法制联络员(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基于正当目的实施行政处罚; (二)遵循罚过相当原则,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 (三)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制定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 (四)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合理裁定;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已经认定违法事实,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本规定和《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条款,包括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条款。 第七条 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货值数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种类裁量规则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实施并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二)从轻处罚适用警告、处以未达到一般数额标准的罚款、没收未达到一般数额标准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处罚。 (三)一般处罚适用处以一般数额的罚款、没收非一般数额标准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处罚。 第三章 罚款幅度裁量规则 第十一条 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有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裁量权: (一)对即具有罚款数额(包括倍数,下同)上限又有罚款数额下限的行政处罚,“一般处罚”为罚款数额上限与罚款数额下限平均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该平均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该平均数; (二)“减轻处罚”应当在处罚下限以下,但最低不少于处罚下限的10%。 (三)对只有罚款数额上限没有罚款数额下限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20%以上5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50%以上确定。“可处”的基数为0,即不予处罚,“处”或者“并处”的基数为20元。 (四)对只有罚款数额下限没有罚款数额上限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不得超过罚款数额下限的5倍。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适用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规章设定的有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裁量权: (一)当事人违法所得未超过行政处罚依据设定的罚款上限,罚款数额应当不低于该违法所得,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罚款上限。 (二)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行政处罚依据设定的罚款上限但未超过法定罚款限额的,罚款数额为该罚款上限。 (三)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法定罚款限额但尚未构成犯罪且行政处罚依据已设定罚款上限,罚款数额为该罚款上限。 (四)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法定罚款限额但尚未构成犯罪且行政依据只设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设定罚款上限),罚款数额为法定罚款限额。 前款所称农业行政规章是指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农业农村部、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第一款前款所称法定罚款限额,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或者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 第四章 裁量标准制定规则 第十三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行政处罚依据表述为“可处”或者“可并处”,“从轻处罚”最低档应当设定为“不予处罚”;行政处罚依据表述为“处”或者“并处”,不得设定“不予处罚”,但有罚款下限的,“从轻处罚”最低档应当设定为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只规定罚款上限而没有罚款下限的,不得设定“减轻处罚”。 (三)依照情节轻重,逐级设定裁量基准和裁量标准。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行政处罚“从轻情节”、“从重情节”“一般情节”裁量基准均不得少于3个; (二)由三项以上从轻情节并无从重情节或者虽然有从重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三项从轻情节,应当设立“减轻处罚”裁量基准; (三)由两项从轻情节并无从重情节或者虽然有从重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两项以下从轻情节,应当设立“从轻处罚”裁量基准; (四)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或者从轻和从重情节相当,应当设立“一般处罚”裁量基准; (五)由两项从重情节并无从轻情节或者虽然有从轻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两项以下从重情节,应当设立“从重处罚”裁量基准; (六)由三项从重情节并无从轻情节或者虽然有从轻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三项从重情节,应当设立渔业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裁量基准。 (七)对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处罚,若以当事人经营的货值或者货物价值设定裁量基准的,最高基准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修订,由局公布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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