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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07-14 15:10:45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农业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温州市、文成县有关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农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拟定全县农业产业化的有关政策。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制定农业机械化的扶持与推广、质量保障、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等政策和规划

农机管理总站

  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区区划等长期规划

  畜牧兽医局

  拟定全县农业产业化的有关政策

 

2

  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责组织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负责设施农业发展;指导高效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指导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负责品牌建设;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负责农业外资、外经工作,指导域外农业发展。负责各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承担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设施农业发展

 

  指导高效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发展

 

  指导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负责农业外资、外经工作,指导域外农业发展

 

  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指导蔬菜、食用菌等农产品的生产

 

  负责各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3

  参与拟订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农业品牌建设。

  参与拟订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负责农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和发展

 

  指导农产品流通工作,指导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和农产品展示展销工作

 

4

  负责全县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普宣传和农业科技下乡工作;指导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民信箱系统的管理。

  组织农业科普宣传和送科技下乡活动。

 

  承担全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乡镇农业公共服务站建设

 

  负责农民信箱和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5

  负责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审核工作;对农业科技成果的评奖;指导、监督农业专业学会、协会等组织。

  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初审工作

 

  对农业科技成果的进行评奖

 

  配合科协、民政部门对农业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指导、监督

 

6

  负责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和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参与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划区定界、易地代保、征用补划等;依法查处耕地质量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违法行为。

  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

农业站

  参与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易地代保、征用补划等相关工作

农业站

  负责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对耕地质量管理、基本农田保护行政处罚案卷实施法律审查

 

  查处耕地质量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7

  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和种子种苗工程建设,负责农作物种子贮备和市场监测调控;

  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管理

农业科学研究所

  负责农作物应急救灾种子贮备和分配工作

农业科学研究所

8

  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疫病防控;指导、监督农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农业站

  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植物检疫站

  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植物检疫站

  实施产地检疫,承办调运检疫手续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 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植物检疫站

  指导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植物检疫站

  承担在当地车站、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站

  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法律审查;承担当事人服务县植物检疫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9

  负责实施主要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下同) 生产许可、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兽医执业注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审批、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书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等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书核发

 

  兽医资格认定及其从业注册登记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案卷实施法律审查

 

  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书核发

农机管理总站

  核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牌证

农机管理总站

10

  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拖拉机报废补偿等财政资金补贴对象的审核

  核准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拖拉机报废补偿。

农机管理总站

11

  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行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布局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协调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畜产品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对畜禽屠宰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局

  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局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和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法律审查

 

  负责畜禽屠宰屠宰行业管理,对全县定点屠宰厂(场)进行规划、布局

畜牧兽医局

12

  负责动物疫病防控,指导、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指导乡镇实施动物免疫及消毒灭源工作

畜牧兽医局

  实施动物疫情测报及应对、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

畜牧兽医局

  负责防疫、检疫技能培训

畜牧兽医局

  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

畜牧兽医局

  承担外来动物及产品备案报验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局

  实施畜禽养殖违禁药物监管,开展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整治及违法案件处理

畜牧兽医局

  承担当事人不服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畜牧兽医局

13

  负责农作物种子、种畜禽、蚕种、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农业投入品管理领域违法行为。

  负责种畜禽、蚕种、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查,依法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对农业投入品管理行政处罚案卷实施法律审查

 

14

  负责农机销售产品和维修安全监督管理

  查处农机产品和维修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农机管理总站

15

  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财务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

 

  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转合同管理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16

  负责农业生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的宣传、指导、监督。

  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的宣传、指导、监督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宣传、指导、监督

农机管理总站

17

  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负责拖拉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强制报废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考核、年审工作;负责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证发放;依法查处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农机管理总站

  负责拖拉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农机管理总站

  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构的登记和操作人员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年审

农机管理总站

  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和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

农机管理总站

  实施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强制报废回收的监督管理

农机管理总站

  负责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证发放

农机管理总站

  依法查处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

农机管理总站

  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调查、鉴定和处理

农机管理总站

18

  承办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项扶贫开发项目的调查、评估、审核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行业扶贫、社会扶贫,负责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组织安排山区、老区慰问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组织对全县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认真做好扶贫统计信息工作,及时掌握脱贫变化动态,协调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承办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研究拟定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专项扶贫开发项目的调查、评估、审核和检查、验收工作;

 

  组织协调行业扶贫、社会扶贫,负责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组织安排山区、老区慰问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

 

  组织对全县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认真做好扶贫统计信息工作,及时掌握脱贫变化动态,协调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19

  综合协调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承担农村体制改革试验项目;组织拟订全县农村各项专项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督查、考核

  综合协调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承担农村体制改革试验项目

 

  组织拟订全县农村各项专项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督查、考核

 

20

  承担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百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百村整治十村示范”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承担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县“百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百村整治十村示范”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动物防疫

农业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14年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农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县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县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县水利局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县场监管等工作。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水利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住建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2

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局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农场主陆某2001年以来一直在外地从事经商活动。2014年1月,从本村农户中流转农田200余亩、山地50多亩、鱼塘5亩。计划在农田种植水稻、蔬菜、西瓜等作物、在山地种植桃、梨,并养殖金华两头乌30余头,饲料以青饲料为主。因新从事农业产业,陆某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指导。为大力扶植家庭农场发展,县农业局将相关实用技术和农业新品种,列入年度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定期发放“病虫预报”和《温州农业》;派出水稻、蔬菜、水果栽培、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植物保护等方面技术人员对农场主和工人们分别开展相关农业技术培训,并进行手把手的技术指导。同时,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农场板栗种植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县水利局技术人员对农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县气象局定期向该家庭农场发放“天气预报”;县科技局将上述农业技术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纳入温州市农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项目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林业局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水利局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气象局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科技局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农业局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某生猪养殖场坐落在村庄东边,靠山临水,常年存栏3000头。由于平时疏于管理,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有效运作,病死猪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造成养殖污水到处漫流,臭气熏天。周边农户和单位打县长公开电话举报。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实地踏勘,科学评估养殖污染情况并进行案情调查。环保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由环保部门责令当事人承担因养殖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并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如:建设沼气工程和“三沼”综合利用,改变养殖方式,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给予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县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300亩、食用竹笋600亩,饲养生猪5000头。县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并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莱克多巴胺,并且已经有部分梨、竹笋对外销售,部分生猪运到县中心屠宰厂屠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县农业局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县食安办协调下,县农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县中心屠宰厂立即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县林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竹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各集贸县场、超县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竹笋和生猪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城管监察中队对各食品店摊点是否销售上述农产品或者使用上述生猪产品加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立即予以封存并立即无害化处理。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县食安办。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可食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公安局

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城管监察中队

负责对食品店摊点等监管执法工作。

5

农药监督管理

农业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市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组织农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 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县质监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备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质监局

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环保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粮食局

加强对储备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卫生局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6

犬类管理

农业局

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96号市长令《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文成县狂犬病免疫证明使用制度》文农字〔2011〕129号

大峃社区居民向公安反映小区另一居民章某养了一条宠物狗,犬吠扰民。民警入室查看发现,章某家中共饲养一大一下两只犬只,其中大犬已经取得城管监察中队颁发的养犬许可证,小犬为大犬所生,属无证饲养。公安要求章某采取措施管束犬只,减少噪声。此时,大犬趁章某不注意跑进楼道咬伤了邻居李某。公安立即按照治安处罚法介入处理犬只伤人治安事件,并将章某无证饲养的情况告知县城管监察中队,由城管监察中队按照《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予以查处。县住建局调查时得知,章某合法饲养的犬只生下5只小狗,章某留下一只自己饲养,将其余4只交给某无证宠物店售卖。县住建局对章某违法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查处后,章某主动将小犬送至友人王某,由其依法申请养犬许可。王某将小狗送至犬类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由农业局工作人员给小狗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缴纳犬类管理费后,取得养犬许可证。县住建局将涉案宠物店无证经营抄告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依法查处。

住建局

负责犬类饲养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负责对无证养犬、不按规定养犬的行政处罚。

7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农业局

负责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设施农业依法使用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按照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精神。县农业局配合市农业局参与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进行土壤样品检测,确定其肥力水平和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县农业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划定耕地(基本农田)的土地提供核发有效承包合同和承包地流转清单;县林业局对坡度超过25度部分的山地进行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编制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负农田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县环境保护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

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林业局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水利局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8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

农业局

负责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设施农业依法使用耕地。

《文成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3]137号)、

《文成县垦造耕地地力培育与后续管护项目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4]102号)

根据省、温州市下达的考核任务,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向各乡镇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各乡镇作为业主单位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项目立项,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对项目立项进行实地踏勘,并签署踏勘意见,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立项,国土部门按要求对立项材料进行备案或上报。乡镇在项目完工后,将相关资料送审计局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联合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提出项目工程验收意见,县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市农业主管部门参与对项目地块进行肥力测试和地力等级评定。通过实地验收由领导小组下达验收意见或报上级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业主(土地承包人)报相关资料到县农业局进行地力培育项目立项,并按要求组织后续管护和耕种。

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林业局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水利局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9

设施农用地管理

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温州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温农〔2013〕6号)文件

  县国土局接到某镇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设施农用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三部门根据职责集中审核:县农业局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以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县林业局负责对项目是否涉及林地以及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耕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
                  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下发书面通知并抄送乡镇街道及所属自然资源所,由乡镇街道及所属自然资源所对所属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条件进行批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对使用期限届满仍需使用的须办理相关续办审批手续。

农业局

指导项目单位新增耕地的工程和肥力要素建设,参与补充耕地地力评价,包括土壤取样检测、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负责验收后耕地的地力培育项目实施与后续管护等工作。

自然资源局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

林业局

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

水利局

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农业局

负责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统称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

  二、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县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局(以上机构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据《温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种畜禽、蜂种)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账、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假劣兽药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执法行为,切实改变耕地管理中“重数量、轻质量”的局面,确保耕地肥力持续稳定提高,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其他耕地内从事农业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质量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基本农田保护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2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的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基本农田的使用、保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

  (二)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立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巡回检查制度,分种植类型、土壤类型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

  (三)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分单元进行采样分析,建立新划入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站将基本农田质量监测信息定期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等其他相关机构;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县农业站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但能部分或者全部修复的,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复;对逾期不予修复及其他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管辖权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自然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质量低劣的维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机管理总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机管理总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

  2、是否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制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机管理总站负责人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教育、教学设施、记录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设记录或者不合格的教育、教学设施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信息。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业务站所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二)效能监察。由局办公室(科教科)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由办公室(科教科)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复核验收。由县农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其中: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单位(科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在《文成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终止或者擅自改变基地用途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支农项目。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监测;

  2、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对发现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是否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4、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5、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6、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7、是否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其他动物防疫监管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1%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1%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0.2%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2%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七)根据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按照“先主体,后实质;先仓库,后店面;先员工,后老总。”的程序,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四)制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五)发现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无害化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无法实施补检的动物产品责令当事人予以销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

  2、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有否予以销毁;

  3、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有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有否在县牲畜屠宰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6、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合格后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是否在县牲畜屠宰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动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三)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县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文成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并核发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为加强对动物狂犬病疫情的控制,及时有效处置可能的动物疫情,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众卫生安全,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该委托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的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办理兽医执业注册手续或者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

  4、有无违反规定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委托人的工作汇报;

  (二)查阅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动物狂犬病免疫抗体进行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兽用狂犬病疫苗保管、使用不当,导致过期或者失效的,责令停止使用该疫苗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经监测,已免疫的动物的抗体效价低于规定水平的,责令其立即限期免疫;必要时,依法代作处理;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动物防疫监督;

  (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三)听取受委托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情况的汇报;

  (四)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五)发现违法行为,责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当事人未取得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出售、调运、屠宰活犬等动物,委托单位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发现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不同分别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三)因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免疫失败或者引发狂犬病疫情扩散的,取消相关单位委托资格,提请县农业局注销兽医执业注册手续或者乡村兽医登记证。

  (四)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依法规范对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的监管行为,有效防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二)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的计划;

(三)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四)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五)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监管计划;

(二)文成县植物检疫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引种前,是否按照规定安排好试种计划;

2、引种时是否填报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引种后,是否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在隔离试种期内,是否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证明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

5、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是否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植物检疫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计划;

(二)文成县植物检疫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称农业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和《文成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农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规科、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农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2、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

  3、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提出立案建议。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提出建议立案查处的意见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局法制机构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3、立案审批。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初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其中:罚款数额应当按照《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确定。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承办人意见是否符合《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农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法制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经农业执法机构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农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农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文成县农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文成县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见附件)。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文成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文成县农业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文成县农业局、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三条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法制员、法制机构、法制联络员(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基于正当目的实施行政处罚;

  (二)遵循罚过相当原则,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

  (三)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制定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

  (四)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合理裁定;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已经认定违法事实,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本规定和《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条款,包括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条款。

  第七条  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货值数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种类裁量规则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实施并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二)从轻处罚适用警告、处以未达到一般数额标准的罚款、没收未达到一般数额标准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处罚。

  (三)一般处罚适用处以一般数额的罚款、没收非一般数额标准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处罚。

  第三章  罚款幅度裁量规则

  第十一条 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有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裁量权:

  (一)对即具有罚款数额(包括倍数,下同)上限又有罚款数额下限的行政处罚,“一般处罚”为罚款数额上限与罚款数额下限平均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该平均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该平均数;

  (二)“减轻处罚”应当在处罚下限以下,但最低不少于处罚下限的10%。

  (三)对只有罚款数额上限没有罚款数额下限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20%以上5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50%以上确定。“可处”的基数为0,即不予处罚,“处”或者“并处”的基数为20元。

  (四)对只有罚款数额下限没有罚款数额上限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不得超过罚款数额下限的5倍。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适用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规章设定的有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裁量权:

  (一)当事人违法所得未超过行政处罚依据设定的罚款上限,罚款数额应当不低于该违法所得,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罚款上限。

  (二)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行政处罚依据设定的罚款上限但未超过法定罚款限额的,罚款数额为该罚款上限。

  (三)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法定罚款限额但尚未构成犯罪且行政处罚依据已设定罚款上限,罚款数额为该罚款上限。

  (四)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法定罚款限额但尚未构成犯罪且行政依据只设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设定罚款上限),罚款数额为法定罚款限额。

  前款所称农业行政规章是指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农业农村部、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第一款前款所称法定罚款限额,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或者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

第四章  裁量标准制定规则

  第十三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行政处罚依据表述为“可处”或者“可并处”,“从轻处罚”最低档应当设定为“不予处罚”;行政处罚依据表述为“处”或者“并处”,不得设定“不予处罚”,但有罚款下限的,“从轻处罚”最低档应当设定为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只规定罚款上限而没有罚款下限的,不得设定“减轻处罚”。

  (三)依照情节轻重,逐级设定裁量基准和裁量标准。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行政处罚“从轻情节”、“从重情节”“一般情节”裁量基准均不得少于3个;

  (二)由三项以上从轻情节并无从重情节或者虽然有从重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三项从轻情节,应当设立“减轻处罚”裁量基准;

  (三)由两项从轻情节并无从重情节或者虽然有从重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两项以下从轻情节,应当设立“从轻处罚”裁量基准;

  (四)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或者从轻和从重情节相当,应当设立“一般处罚”裁量基准;

  (五)由两项从重情节并无从轻情节或者虽然有从轻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两项以下从重情节,应当设立“从重处罚”裁量基准;

  (六)由三项从重情节并无从轻情节或者虽然有从轻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三项从重情节,应当设立渔业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裁量基准。

  (七)对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处罚,若以当事人经营的货值或者货物价值设定裁量基准的,最高基准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修订,由局公布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发布《病虫情报》,指导全市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防控工作,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农业站

  67863607

2

  农业信息化服务

  通过农民信箱发布农产品买卖信息、“每日一助”信息、农产品网上摊位建设等服务信息

经济发展科

  67822410、67822110

3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开展农业实用技术方面的培训

办公室

(科教科)

  67810075

  开展各类防疫技术培训班

畜牧兽医局

  67862730

  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67862546

4

  农技110热线电话咨询

  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政策、法规信息咨询等

经济发展科

  67822410、67822110

5

  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服务

  免费对公众提供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61773981

6

  送农业科技下乡活动

  赴乡镇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办公室

(科教科 )

  67810075

7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消费者权益咨询服务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59029741

8

  耕地肥力指标检测

  受理行政村、农业生产企业、个人委托的耕地土壤肥力的检测

农业站

  67866161

9

  农机实用技术教育培训

  开展农机驾驶人和操作人员技术教育培训

农机管理总站

  67858068

10

  农作物种子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农作物种子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筛选,示范、推广适宜我市种植的新品种及相应栽培技术

农业科学研究所

  6786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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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专题  > 部门责任清单(已归档)

文成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07-14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文成县农业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温州市、文成县有关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农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拟定全县农业产业化的有关政策。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制定农业机械化的扶持与推广、质量保障、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等政策和规划

农机管理总站

  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区区划等长期规划

  畜牧兽医局

  拟定全县农业产业化的有关政策

 

2

  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责组织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负责设施农业发展;指导高效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指导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负责品牌建设;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负责农业外资、外经工作,指导域外农业发展。负责各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承担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设施农业发展

 

  指导高效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发展

 

  指导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负责农业外资、外经工作,指导域外农业发展

 

  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指导蔬菜、食用菌等农产品的生产

 

  负责各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3

  参与拟订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农业品牌建设。

  参与拟订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负责农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和发展

 

  指导农产品流通工作,指导农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和农产品展示展销工作

 

4

  负责全县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普宣传和农业科技下乡工作;指导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民信箱系统的管理。

  组织农业科普宣传和送科技下乡活动。

 

  承担全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乡镇农业公共服务站建设

 

  负责农民信箱和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5

  负责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审核工作;对农业科技成果的评奖;指导、监督农业专业学会、协会等组织。

  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初审工作

 

  对农业科技成果的进行评奖

 

  配合科协、民政部门对农业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指导、监督

 

6

  负责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和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参与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划区定界、易地代保、征用补划等;依法查处耕地质量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违法行为。

  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

农业站

  参与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易地代保、征用补划等相关工作

农业站

  负责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对耕地质量管理、基本农田保护行政处罚案卷实施法律审查

 

  查处耕地质量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7

  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和种子种苗工程建设,负责农作物种子贮备和市场监测调控;

  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管理

农业科学研究所

  负责农作物应急救灾种子贮备和分配工作

农业科学研究所

8

  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疫病防控;指导、监督农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农业站

  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植物检疫站

  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植物检疫站

  实施产地检疫,承办调运检疫手续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 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植物检疫站

  指导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植物检疫站

  承担在当地车站、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站

  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法律审查;承担当事人服务县植物检疫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9

  负责实施主要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下同) 生产许可、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兽医执业注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审批、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书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等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书核发

 

  兽医资格认定及其从业注册登记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案卷实施法律审查

 

  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书核发

农机管理总站

  核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牌证

农机管理总站

10

  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拖拉机报废补偿等财政资金补贴对象的审核

  核准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拖拉机报废补偿。

农机管理总站

11

  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行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布局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协调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畜产品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对畜禽屠宰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局

  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局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和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法律审查

 

  负责畜禽屠宰屠宰行业管理,对全县定点屠宰厂(场)进行规划、布局

畜牧兽医局

12

  负责动物疫病防控,指导、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指导乡镇实施动物免疫及消毒灭源工作

畜牧兽医局

  实施动物疫情测报及应对、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

畜牧兽医局

  负责防疫、检疫技能培训

畜牧兽医局

  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

畜牧兽医局

  承担外来动物及产品备案报验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局

  实施畜禽养殖违禁药物监管,开展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整治及违法案件处理

畜牧兽医局

  承担当事人不服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畜牧兽医局

13

  负责农作物种子、种畜禽、蚕种、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农业投入品管理领域违法行为。

  负责种畜禽、蚕种、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查,依法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对农业投入品管理行政处罚案卷实施法律审查

 

14

  负责农机销售产品和维修安全监督管理

  查处农机产品和维修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农机管理总站

15

  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财务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

 

  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转合同管理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16

  负责农业生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的宣传、指导、监督。

  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的宣传、指导、监督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宣传、指导、监督

农机管理总站

17

  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负责拖拉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强制报废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考核、年审工作;负责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证发放;依法查处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农机管理总站

  负责拖拉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农机管理总站

  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构的登记和操作人员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年审

农机管理总站

  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和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

农机管理总站

  实施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强制报废回收的监督管理

农机管理总站

  负责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证发放

农机管理总站

  依法查处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

农机管理总站

  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调查、鉴定和处理

农机管理总站

18

  承办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项扶贫开发项目的调查、评估、审核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行业扶贫、社会扶贫,负责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组织安排山区、老区慰问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组织对全县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认真做好扶贫统计信息工作,及时掌握脱贫变化动态,协调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承办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研究拟定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专项扶贫开发项目的调查、评估、审核和检查、验收工作;

 

  组织协调行业扶贫、社会扶贫,负责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组织安排山区、老区慰问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

 

  组织对全县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认真做好扶贫统计信息工作,及时掌握脱贫变化动态,协调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19

  综合协调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承担农村体制改革试验项目;组织拟订全县农村各项专项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督查、考核

  综合协调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承担农村体制改革试验项目

 

  组织拟订全县农村各项专项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督查、考核

 

20

  承担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百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百村整治十村示范”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承担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县“百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百村整治十村示范”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动物防疫

农业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14年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农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县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县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县水利局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县场监管等工作。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水利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住建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2

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局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农场主陆某2001年以来一直在外地从事经商活动。2014年1月,从本村农户中流转农田200余亩、山地50多亩、鱼塘5亩。计划在农田种植水稻、蔬菜、西瓜等作物、在山地种植桃、梨,并养殖金华两头乌30余头,饲料以青饲料为主。因新从事农业产业,陆某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指导。为大力扶植家庭农场发展,县农业局将相关实用技术和农业新品种,列入年度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定期发放“病虫预报”和《温州农业》;派出水稻、蔬菜、水果栽培、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植物保护等方面技术人员对农场主和工人们分别开展相关农业技术培训,并进行手把手的技术指导。同时,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农场板栗种植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县水利局技术人员对农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县气象局定期向该家庭农场发放“天气预报”;县科技局将上述农业技术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纳入温州市农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项目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林业局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水利局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气象局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科技局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农业局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某生猪养殖场坐落在村庄东边,靠山临水,常年存栏3000头。由于平时疏于管理,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有效运作,病死猪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造成养殖污水到处漫流,臭气熏天。周边农户和单位打县长公开电话举报。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实地踏勘,科学评估养殖污染情况并进行案情调查。环保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由环保部门责令当事人承担因养殖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并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如:建设沼气工程和“三沼”综合利用,改变养殖方式,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给予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县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300亩、食用竹笋600亩,饲养生猪5000头。县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并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莱克多巴胺,并且已经有部分梨、竹笋对外销售,部分生猪运到县中心屠宰厂屠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县农业局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县食安办协调下,县农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县中心屠宰厂立即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县林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竹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各集贸县场、超县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竹笋和生猪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城管监察中队对各食品店摊点是否销售上述农产品或者使用上述生猪产品加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立即予以封存并立即无害化处理。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县食安办。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可食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公安局

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城管监察中队

负责对食品店摊点等监管执法工作。

5

农药监督管理

农业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市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组织农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 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县质监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备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质监局

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环保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粮食局

加强对储备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卫生局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6

犬类管理

农业局

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96号市长令《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文成县狂犬病免疫证明使用制度》文农字〔2011〕129号

大峃社区居民向公安反映小区另一居民章某养了一条宠物狗,犬吠扰民。民警入室查看发现,章某家中共饲养一大一下两只犬只,其中大犬已经取得城管监察中队颁发的养犬许可证,小犬为大犬所生,属无证饲养。公安要求章某采取措施管束犬只,减少噪声。此时,大犬趁章某不注意跑进楼道咬伤了邻居李某。公安立即按照治安处罚法介入处理犬只伤人治安事件,并将章某无证饲养的情况告知县城管监察中队,由城管监察中队按照《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予以查处。县住建局调查时得知,章某合法饲养的犬只生下5只小狗,章某留下一只自己饲养,将其余4只交给某无证宠物店售卖。县住建局对章某违法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查处后,章某主动将小犬送至友人王某,由其依法申请养犬许可。王某将小狗送至犬类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由农业局工作人员给小狗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缴纳犬类管理费后,取得养犬许可证。县住建局将涉案宠物店无证经营抄告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依法查处。

住建局

负责犬类饲养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负责对无证养犬、不按规定养犬的行政处罚。

7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农业局

负责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设施农业依法使用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按照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精神。县农业局配合市农业局参与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进行土壤样品检测,确定其肥力水平和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县农业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划定耕地(基本农田)的土地提供核发有效承包合同和承包地流转清单;县林业局对坡度超过25度部分的山地进行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编制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负农田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县环境保护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

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林业局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水利局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8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

农业局

负责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设施农业依法使用耕地。

《文成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3]137号)、

《文成县垦造耕地地力培育与后续管护项目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4]102号)

根据省、温州市下达的考核任务,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向各乡镇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各乡镇作为业主单位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项目立项,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对项目立项进行实地踏勘,并签署踏勘意见,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立项,国土部门按要求对立项材料进行备案或上报。乡镇在项目完工后,将相关资料送审计局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联合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提出项目工程验收意见,县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市农业主管部门参与对项目地块进行肥力测试和地力等级评定。通过实地验收由领导小组下达验收意见或报上级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业主(土地承包人)报相关资料到县农业局进行地力培育项目立项,并按要求组织后续管护和耕种。

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林业局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水利局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9

设施农用地管理

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温州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温农〔2013〕6号)文件

  县国土局接到某镇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设施农用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三部门根据职责集中审核:县农业局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以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县林业局负责对项目是否涉及林地以及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耕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
                  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下发书面通知并抄送乡镇街道及所属自然资源所,由乡镇街道及所属自然资源所对所属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条件进行批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对使用期限届满仍需使用的须办理相关续办审批手续。

农业局

指导项目单位新增耕地的工程和肥力要素建设,参与补充耕地地力评价,包括土壤取样检测、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负责验收后耕地的地力培育项目实施与后续管护等工作。

自然资源局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

林业局

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

水利局

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农业局

负责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统称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

  二、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县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局(以上机构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据《温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种畜禽、蜂种)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账、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假劣兽药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执法行为,切实改变耕地管理中“重数量、轻质量”的局面,确保耕地肥力持续稳定提高,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其他耕地内从事农业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质量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基本农田保护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2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的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基本农田的使用、保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

  (二)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立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巡回检查制度,分种植类型、土壤类型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

  (三)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分单元进行采样分析,建立新划入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站将基本农田质量监测信息定期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等其他相关机构;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县农业站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但能部分或者全部修复的,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复;对逾期不予修复及其他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管辖权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自然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质量低劣的维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机管理总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机管理总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

  2、是否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制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机管理总站负责人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教育、教学设施、记录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设记录或者不合格的教育、教学设施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信息。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公章)

  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业务站所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二)效能监察。由局办公室(科教科)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由办公室(科教科)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复核验收。由县农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其中: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单位(科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在《文成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终止或者擅自改变基地用途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支农项目。

(七)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监测;

  2、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对发现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是否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4、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5、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6、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7、是否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其他动物防疫监管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1%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1%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0.2%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2%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七)根据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按照“先主体,后实质;先仓库,后店面;先员工,后老总。”的程序,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四)制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五)发现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无害化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无法实施补检的动物产品责令当事人予以销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

  2、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有否予以销毁;

  3、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有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有否在县牲畜屠宰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6、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合格后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是否在县牲畜屠宰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动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三)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县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九)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文成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并核发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为加强对动物狂犬病疫情的控制,及时有效处置可能的动物疫情,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众卫生安全,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该委托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的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办理兽医执业注册手续或者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

  4、有无违反规定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委托人的工作汇报;

  (二)查阅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动物狂犬病免疫抗体进行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兽用狂犬病疫苗保管、使用不当,导致过期或者失效的,责令停止使用该疫苗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经监测,已免疫的动物的抗体效价低于规定水平的,责令其立即限期免疫;必要时,依法代作处理;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动物防疫监督;

  (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三)听取受委托实施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核发情况的汇报;

  (四)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五)发现违法行为,责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当事人未取得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出售、调运、屠宰活犬等动物,委托单位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发现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不同分别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三)因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免疫失败或者引发狂犬病疫情扩散的,取消相关单位委托资格,提请县农业局注销兽医执业注册手续或者乡村兽医登记证。

  (四)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十)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依法规范对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的监管行为,有效防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二)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的计划;

(三)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四)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五)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监管计划;

(二)文成县植物检疫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十一)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引种前,是否按照规定安排好试种计划;

2、引种时是否填报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引种后,是否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在隔离试种期内,是否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证明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

5、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是否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文成县植物检疫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计划;

(二)文成县植物检疫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称农业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和《文成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农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规科、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农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2、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

  3、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提出立案建议。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提出建议立案查处的意见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局法制机构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3、立案审批。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初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其中:罚款数额应当按照《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确定。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承办人意见是否符合《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农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法制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经农业执法机构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农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农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文成县农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公章)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文成县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见附件)。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文成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文成县农业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农政〔2010〕6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文成县农业局、文成县植物检疫站、文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三条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法制员、法制机构、法制联络员(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基于正当目的实施行政处罚;

  (二)遵循罚过相当原则,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

  (三)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制定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

  (四)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合理裁定;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已经认定违法事实,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本规定和《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条款,包括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条款。

  第七条  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货值数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种类裁量规则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实施并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二)从轻处罚适用警告、处以未达到一般数额标准的罚款、没收未达到一般数额标准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处罚。

  (三)一般处罚适用处以一般数额的罚款、没收非一般数额标准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处罚。

  第三章  罚款幅度裁量规则

  第十一条 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有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裁量权:

  (一)对即具有罚款数额(包括倍数,下同)上限又有罚款数额下限的行政处罚,“一般处罚”为罚款数额上限与罚款数额下限平均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该平均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该平均数;

  (二)“减轻处罚”应当在处罚下限以下,但最低不少于处罚下限的10%。

  (三)对只有罚款数额上限没有罚款数额下限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20%以上5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照罚款数额上限的50%以上确定。“可处”的基数为0,即不予处罚,“处”或者“并处”的基数为20元。

  (四)对只有罚款数额下限没有罚款数额上限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不得超过罚款数额下限的5倍。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适用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规章设定的有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行使裁量权:

  (一)当事人违法所得未超过行政处罚依据设定的罚款上限,罚款数额应当不低于该违法所得,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罚款上限。

  (二)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行政处罚依据设定的罚款上限但未超过法定罚款限额的,罚款数额为该罚款上限。

  (三)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法定罚款限额但尚未构成犯罪且行政处罚依据已设定罚款上限,罚款数额为该罚款上限。

  (四)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法定罚款限额但尚未构成犯罪且行政依据只设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设定罚款上限),罚款数额为法定罚款限额。

  前款所称农业行政规章是指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农业农村部、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第一款前款所称法定罚款限额,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或者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

第四章  裁量标准制定规则

  第十三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行政处罚依据表述为“可处”或者“可并处”,“从轻处罚”最低档应当设定为“不予处罚”;行政处罚依据表述为“处”或者“并处”,不得设定“不予处罚”,但有罚款下限的,“从轻处罚”最低档应当设定为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只规定罚款上限而没有罚款下限的,不得设定“减轻处罚”。

  (三)依照情节轻重,逐级设定裁量基准和裁量标准。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行政处罚“从轻情节”、“从重情节”“一般情节”裁量基准均不得少于3个;

  (二)由三项以上从轻情节并无从重情节或者虽然有从重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三项从轻情节,应当设立“减轻处罚”裁量基准;

  (三)由两项从轻情节并无从重情节或者虽然有从重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两项以下从轻情节,应当设立“从轻处罚”裁量基准;

  (四)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或者从轻和从重情节相当,应当设立“一般处罚”裁量基准;

  (五)由两项从重情节并无从轻情节或者虽然有从轻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两项以下从重情节,应当设立“从重处罚”裁量基准;

  (六)由三项从重情节并无从轻情节或者虽然有从轻情节但经综合裁定仍具有三项从重情节,应当设立渔业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裁量基准。

  (七)对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处罚,若以当事人经营的货值或者货物价值设定裁量基准的,最高基准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文成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修订,由局公布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农业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发布《病虫情报》,指导全市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防控工作,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农业站

  67863607

2

  农业信息化服务

  通过农民信箱发布农产品买卖信息、“每日一助”信息、农产品网上摊位建设等服务信息

经济发展科

  67822410、67822110

3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开展农业实用技术方面的培训

办公室

(科教科)

  67810075

  开展各类防疫技术培训班

畜牧兽医局

  67862730

  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67862546

4

  农技110热线电话咨询

  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政策、法规信息咨询等

经济发展科

  67822410、67822110

5

  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服务

  免费对公众提供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61773981

6

  送农业科技下乡活动

  赴乡镇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办公室

(科教科 )

  67810075

7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消费者权益咨询服务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59029741

8

  耕地肥力指标检测

  受理行政村、农业生产企业、个人委托的耕地土壤肥力的检测

农业站

  67866161

9

  农机实用技术教育培训

  开展农机驾驶人和操作人员技术教育培训

农机管理总站

  67858068

10

  农作物种子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农作物种子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筛选,示范、推广适宜我市种植的新品种及相应栽培技术

农业科学研究所

  67861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