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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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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林业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七)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八)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九)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十)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十一)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文成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 文成县林业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林业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七)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八)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九)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十)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十一)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提升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其他规模种养殖生产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食用林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食用林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食用林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食用林产品、森林食品和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食用林产品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专项整治;根据食用林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食用林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初级生产环节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四)调查了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 (七)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食用林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食用林产品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每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食用林产品; (三)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应对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各森林经营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重点检查乡镇、行政村森林消防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检查公墓、散坟集中分布区及敏感部位、风景区、国防设施区、易燃易爆区、火灾多发区等重点部位的管控工作;检查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操作性。 4、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检查防火各项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巡山护林员是否到岗到位;痴、呆、傻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等。 5、应急处置准备情况。重点检查扑火物资准备是否到位、是否充足、有否调试和检修;检查乡镇、重点村森林消防队伍是否训练到位,是否能快速出击并发挥骨干作用;检查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重点时期24小值班是否落实等。 6、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检查已发生森林火灾、火情案件是否查明,肇事者是否及时处理。 7、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在森林防火期每月不少于4次,非防火期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2个行政村或2个森林经营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在防火重点时期不少于2次,乡镇检查面100%,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3个行政村进行实地检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结合防火实绩对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进行全面评查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消防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员对责任村或区域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平安清明”行动督查:每年在清明期间组织专项督查整治,促进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开展重点督查:对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火灾、火情多发的乡镇或单位实行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进行。 (一)明查采取“一听、二查、三看、四督促”的措施进行。“一听”:听取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情况汇报;“二查”:检查森林消防工作措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等;“三看”:实地查看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督促”:按照督查内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整改,努力消除森林火险隐患。 (二)暗访主要是对开展防火宣传、护林巡查、严看死守、防火值班等督查内容进行突击或秘密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险天气情况和阶段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防火期和持续高火险时期,由县林业局按森林消防责任区分工,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责任人开展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部署或森林防火紧要时期需要,县林业局、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森林消防督查方案,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研究决定。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乡镇、森林经营单位履行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反馈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在敏感时期、敏感部位发生较大火灾,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一般森林火灾多发的乡镇,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火灾基本情况、处置情况、火灾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 (三)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贻误扑救时机,致使小火酿成大灾的,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会同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征占用林地情况和各乡镇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验征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征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由县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县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征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县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对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被许可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交还原单位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被许可单位或个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取20%的许可事项进行检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取50%的许可事项或重点的许可事项进行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林地情况和各乡镇日常管理临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临时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验临时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 (二)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临时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三)专项检查由县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县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临时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作相应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或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县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3、经营利用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单位或个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15%。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及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检查计划方案; (四)调查了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掌握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采取分队分片形式开展(必要时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其它检查由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数量、种类、来源等情况登记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依法规范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监管行为,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林木种苗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要求,对林木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的行为; (二)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三)被检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是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无证、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机构认定,违法繁育生产、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的行为; (六)从外省调入的林木种子是否拥有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的林木种子调拨证; (七)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林木种苗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八)林木种苗出圃前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并附合格证明标签; (九)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4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林木种苗质量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实地专项检查工作;到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持证和种子种苗出入境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按许可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问题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林业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抽样;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林木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联合监督检查,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持证上岗、依法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产地植物检疫及种子种苗出入境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林木种子种苗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林木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应当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七)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文成县林业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林木采伐许可、林区野外用火许可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放权不放责”的要求,文成县林业局应当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上述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8、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9、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查阅不少于2件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文件材料;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20%案卷进行评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案卷进行评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委托人的工作汇报; (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林业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林业法制监督; (二)法制工作人员向受委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三)听取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汇报; (四)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五)评查行政审批案卷; (六)分别制作《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意见书》和《行政许可案卷法律审查意见书》。 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县森林植物检疫站; (二)上述执法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发现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局纪委、受委托单位纪委分别予以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局依法给予赔偿。但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向请求人说明理由。 (二)局和各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提请有权机关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八)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财政分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二)二次验收。由县林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科室(单位)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科室(单位)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或改变基地的用途,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九)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林业科研成果和使用技术尽快应用于林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科研、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科技推广项目的基地。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推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对项目年度计划进度、阶段目标和经费投入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 2、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效果、科研设备的运行情况,资金投入的匹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是否存在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集中审评。由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对林业科研项目联合开展项目验收评审。 (三)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业科研科技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县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科研科技项目进行例行检查。 (五)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职能单位(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效能监察。由局监察室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由局计划财务科对林业科研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评审验收。由局各职能单位(科室)项目责任人做好项目评审报告,县林业局会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完成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林业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科研科技项目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县林业局林业科技项目监管责任科室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林业科研科技项目推广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人员应结合具体情况,开展群众意愿调查和效益评价分析 六、检查监督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向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现强迫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和合理补偿为原则,开展日常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各行政村,各国有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乡镇及国有单位); 2、是否落实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护林员、标志牌、森林防火警示牌等设施; 3、是否存在违法征占用和超范围采伐重点公益林的行为; 4、是否存在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未按要求是实行造林和恢复植被的现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和2个村;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重点公益林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生态公益林专项检查,重点对违法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缺失、森林防火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县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乡镇、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公益林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村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 (二)实地踏勘、调查了解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重点公益林日常管护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重点公益林保护协议、护林员清单及联系方式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重点公益林专项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乡镇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重点公益林开展情况介绍时,要做笔记,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重点公益林的行政村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重点公益林的行为,拟定并下发《关于要求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正式文件,抄送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生态公益林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各行政村,各国有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关人员; 2、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到村到户补偿资金清单和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4、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公益林补偿资金公示栏和投诉电话; 5、是否存在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冒领和缺领现象; 6、是否存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损失性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专项检查,重点对损失性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乡镇级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县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乡镇、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损失性补偿清单、公益林管理经费使用凭证和清单,公示照片材料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村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 (四)检查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公示情况; (五)调查了解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认领和使用的有关情况; (六)查阅、复制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的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乡镇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汇报时,要做笔记,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行政村进行试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效益补偿资金的行为,拟定并下发《关于要求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正式文件,抄送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林业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林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法制机构、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林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制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林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林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林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文成县林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温州市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温州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及文成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定。 文成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见附件,《实施标准》随本规则同时印发生效。 三、有关措施 (一)局法制机构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文成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参照《文成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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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林业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七)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八)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九)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十)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十一)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文成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 文成县林业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林业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七)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八)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九)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十)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十一)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监管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提升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其他规模种养殖生产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食用林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食用林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食用林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食用林产品、森林食品和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食用林产品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专项整治;根据食用林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食用林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初级生产环节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四)调查了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 (七)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食用林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食用林产品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每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食用林产品; (三)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应对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各森林经营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重点检查乡镇、行政村森林消防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检查公墓、散坟集中分布区及敏感部位、风景区、国防设施区、易燃易爆区、火灾多发区等重点部位的管控工作;检查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操作性。 4、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检查防火各项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巡山护林员是否到岗到位;痴、呆、傻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等。 5、应急处置准备情况。重点检查扑火物资准备是否到位、是否充足、有否调试和检修;检查乡镇、重点村森林消防队伍是否训练到位,是否能快速出击并发挥骨干作用;检查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重点时期24小值班是否落实等。 6、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检查已发生森林火灾、火情案件是否查明,肇事者是否及时处理。 7、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在森林防火期每月不少于4次,非防火期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2个行政村或2个森林经营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在防火重点时期不少于2次,乡镇检查面100%,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3个行政村进行实地检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结合防火实绩对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进行全面评查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消防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员对责任村或区域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平安清明”行动督查:每年在清明期间组织专项督查整治,促进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开展重点督查:对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火灾、火情多发的乡镇或单位实行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进行。 (一)明查采取“一听、二查、三看、四督促”的措施进行。“一听”:听取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情况汇报;“二查”:检查森林消防工作措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等;“三看”:实地查看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督促”:按照督查内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整改,努力消除森林火险隐患。 (二)暗访主要是对开展防火宣传、护林巡查、严看死守、防火值班等督查内容进行突击或秘密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险天气情况和阶段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防火期和持续高火险时期,由县林业局按森林消防责任区分工,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责任人开展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部署或森林防火紧要时期需要,县林业局、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森林消防督查方案,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研究决定。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乡镇、森林经营单位履行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反馈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在敏感时期、敏感部位发生较大火灾,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一般森林火灾多发的乡镇,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火灾基本情况、处置情况、火灾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 (三)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贻误扑救时机,致使小火酿成大灾的,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会同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征占用林地情况和各乡镇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验征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征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由县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县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征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县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对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被许可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交还原单位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被许可单位或个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取20%的许可事项进行检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取50%的许可事项或重点的许可事项进行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林地情况和各乡镇日常管理临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临时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验临时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 (二)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临时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三)专项检查由县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县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临时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作相应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或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县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3、经营利用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单位或个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15%。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及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检查计划方案; (四)调查了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掌握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采取分队分片形式开展(必要时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其它检查由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数量、种类、来源等情况登记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依法规范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监管行为,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林木种苗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要求,对林木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的行为; (二)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三)被检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是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无证、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机构认定,违法繁育生产、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的行为; (六)从外省调入的林木种子是否拥有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的林木种子调拨证; (七)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林木种苗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八)林木种苗出圃前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并附合格证明标签; (九)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4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林木种苗质量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实地专项检查工作;到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持证和种子种苗出入境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按许可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问题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林业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抽样;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林木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联合监督检查,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持证上岗、依法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产地植物检疫及种子种苗出入境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林木种子种苗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林木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应当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七)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文成县林业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林木采伐许可、林区野外用火许可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放权不放责”的要求,文成县林业局应当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上述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8、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9、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查阅不少于2件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文件材料;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20%案卷进行评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案卷进行评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委托人的工作汇报; (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林业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林业法制监督; (二)法制工作人员向受委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三)听取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汇报; (四)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五)评查行政审批案卷; (六)分别制作《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意见书》和《行政许可案卷法律审查意见书》。 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县森林植物检疫站; (二)上述执法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发现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局纪委、受委托单位纪委分别予以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局依法给予赔偿。但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向请求人说明理由。 (二)局和各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提请有权机关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八)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财政分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二)二次验收。由县林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科室(单位)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科室(单位)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或改变基地的用途,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九)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林业科研成果和使用技术尽快应用于林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科研、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科技推广项目的基地。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推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对项目年度计划进度、阶段目标和经费投入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 2、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效果、科研设备的运行情况,资金投入的匹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是否存在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集中审评。由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对林业科研项目联合开展项目验收评审。 (三)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业科研科技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县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科研科技项目进行例行检查。 (五)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职能单位(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效能监察。由局监察室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由局计划财务科对林业科研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评审验收。由局各职能单位(科室)项目责任人做好项目评审报告,县林业局会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完成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林业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科研科技项目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县林业局林业科技项目监管责任科室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林业科研科技项目推广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人员应结合具体情况,开展群众意愿调查和效益评价分析 六、检查监督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向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现强迫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和合理补偿为原则,开展日常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各行政村,各国有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乡镇及国有单位); 2、是否落实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护林员、标志牌、森林防火警示牌等设施; 3、是否存在违法征占用和超范围采伐重点公益林的行为; 4、是否存在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未按要求是实行造林和恢复植被的现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和2个村;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重点公益林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生态公益林专项检查,重点对违法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缺失、森林防火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县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乡镇、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公益林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村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 (二)实地踏勘、调查了解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重点公益林日常管护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重点公益林保护协议、护林员清单及联系方式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重点公益林专项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乡镇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重点公益林开展情况介绍时,要做笔记,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重点公益林的行政村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重点公益林的行为,拟定并下发《关于要求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正式文件,抄送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生态公益林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各行政村,各国有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关人员; 2、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到村到户补偿资金清单和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4、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公益林补偿资金公示栏和投诉电话; 5、是否存在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冒领和缺领现象; 6、是否存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损失性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专项检查,重点对损失性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乡镇级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县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乡镇、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损失性补偿清单、公益林管理经费使用凭证和清单,公示照片材料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村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 (四)检查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公示情况; (五)调查了解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认领和使用的有关情况; (六)查阅、复制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的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乡镇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汇报时,要做笔记,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行政村进行试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效益补偿资金的行为,拟定并下发《关于要求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正式文件,抄送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林业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林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法制机构、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林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制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林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林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林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文成县林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名称:文成县林业局(公章)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温州市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温州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及文成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定。 文成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见附件,《实施标准》随本规则同时印发生效。 三、有关措施 (一)局法制机构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文成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参照《文成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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