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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07-14 15:11:01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管理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规章;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负责营业税、所得税等地方税收(规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的贯彻实施

 

  组织和参与起草地方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全县地方税收(规费)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税种(规费)的征管办法

 

  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

 

  组织贯彻执行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征管措施、办法;探索、深化地方税征管改革,并组织实施

 

  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调整和执行

 

  办理地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救济工作

 

  负责县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清理、评估、汇编工作

 

  负责地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牵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及负责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编制、下达全县年度地方税收计划

 

  负责制定税收计划、会计和统计的有关具体规定

 

  负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政策管理

 

  负责有关税种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日常评估、税源管理办法

 

  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及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

 

  负责有关地方税收票证的管理

 

  负责全县相关企业财务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负责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校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年检及认定工作

 

  负责涉外地方税收业务工作

 

  负责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审核审批

 

3

  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负责有关规费和基金的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规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

 

  组织实施有关规费和基金的日常评估办法

 

  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指导地方税收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

 

4

  按照省、市地方税务局要求,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贯彻执行省、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关具体征管办法或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地方税(费)的退税(退库)工作

 

  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地方税(费)的减免备案及审批工作

 

  组织实施有关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

 

5

  负责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的稽查;制定全县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负责全县所涉地方税费举报及大要案的查处,负责与公安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受理单位、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税务稽查及反避税检查工作。

 

  承担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案件查处的责任;承担税收违法案件的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工作等相关责任。

 

  负责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工作。

 

6

  负责地方税费纳税服务工作;负责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负责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负责地方税收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除外)、投诉受理、税务争议调解等纳税服务工作

 

7

  负责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

 

  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牵头组织开展财税文化建设

 

8

  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政策辅导、咨询服务、地方税收法律救济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局机关新闻发布等对外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宣传事宜,规划、组织、协调系统的“税收宣传月”活动

 

  牵头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查研究。

 

  负责纳税信用评定。

 

  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满意度测评

 

  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指导、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9

  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税务登记

县地税局

  负责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变更、扣缴登记、换验证、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

  某企业取得质监部门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国税局和地税局通过三方信息平台取得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相关内容(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及其证件号码等)后办理税务登记,赋予该纳税人同一税务代码,以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

市场监管局

  负责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负责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2

 

  契税征收管理

县地税局

  负责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5、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房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1号);
   6、省地税局、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号)

  某企业或自然人购买房屋,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证时,由房管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房产证的必要条件。某企业或自然人受让土地,在向当地国土部门申办国土证时,由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国土证的必要条件。

县住建局

  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负责按月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3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县地税局

  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某企业因发展需要占用耕地,国土部门在通知该企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同时通知当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国土部门再办理相关农转用手续

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4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县地税局

  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规费和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2012年,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制定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54号),将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费率、征缴政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缴,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县人力

社保局

  负责牵头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社会保险费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省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5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地税局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协发〔2010〕1号)

  某地税机关在对一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开发成本偏高,怀疑其发票和对应业务的真实性。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获取假发票,虚增开发成本。进一步调查发现,M公司是一制售假发票窝点。则由地税部门对该房产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行为进行查处;由公安部门对制售假发票的M公司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6

  福利企业监督管理与保护扶持

  县民政局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落实残疾军人证真伪核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4、《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5、《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6、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

  一家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劳动就业,安置人数比例、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岗位安排、无障碍设施和工作环境等符合福利企业标准,民政部门负责该福利企业资格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国税部门负责参与监督管理并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地税部门负责参与监督管理并负责落实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优惠政策,残联负责残疾人证件真伪核对和有关残保金支出事项,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资金支出事项,财政厅负责落实地方扶持政策资金支出事项

  县地税局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地方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优惠政策

  县人力社保局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市县地方扶持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管理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企业享受的减免幅度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3.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审批及后续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要求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企业的上报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企业,取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企业申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事项;

  2.地税机关受理、审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批生效后,打印《税费优惠批复通知书》通知企业;

  4.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还申请资料;

  5.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条件的企业,不予审批。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

  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用房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查验相关资格证明;

  3.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3.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

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查验相关资格证明;

  3.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土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纳税人已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销售不动产建筑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自开票是否符合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资料审核、下户实地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要求纳税人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后,税务分局进行案头审核,也可申请下户核实。

  2、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进行认定生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3、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执行项目登记管理,未按规定使用自开票软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不予批准或取消自开票认定,终止纳税人税人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资格。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定期定额资格审核;

  2、申报资料与实际经营情况审核;

  2、申请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资料审核、日常管理、民主评议、发票监控、下户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对核定定额有争议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的纳税人,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依据;监控分析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核定其定额。
        2、定期定额户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权重指标、系数指标发生变化)或应纳税收入额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低于)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申请。税务分局(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定额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

  3、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定额执行期结束之日起45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对不按期申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

  4、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向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5、纳税人缴销当期(纳税期)开具的发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定额的部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之后当期续开的发票营业额累计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税务分局发现一定时期(连续3个纳税期)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信息或同级国税机关的核定情况、税源管理过程中调查的纳税人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20%(含)等信息的,填制《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纳税定额审批表》,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按定额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
       2、稽查局通过税务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应纳税收入额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而又未自行申报的,除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外,并建议税务分局对该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3、定期定额户当期(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4、对实行简易申报并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税收宣传月活动

  深化税收政策宣传,服务产业转型发展,增强纳税意识。活动载体包括:街头宣传、税收宣传“六进”、各项竞赛、在线访谈、开放日活动、税企座谈会、星级纳税人评定、编撰专题书籍、制作专题影视作品等。

办公室

纳税服务科

67865596
   67836010

2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意见建议反馈和投诉举报等服务内容。

纳税服务科

67836010

3

  纳税人学校

  开展教学服务,免费提供税收法律、税收政策、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流程、财务会计知识等讲授和互动服务。

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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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办企业办税辅导日”活动

  主要针对新办企业,讲授税种知识、办税事项

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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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纳税服务志愿活动

  利用税务干部、财务人员、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为纳税人无偿提供个性化纳税志愿服务。

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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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07-14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文成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管理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规章;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负责营业税、所得税等地方税收(规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的贯彻实施

 

  组织和参与起草地方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全县地方税收(规费)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税种(规费)的征管办法

 

  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

 

  组织贯彻执行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征管措施、办法;探索、深化地方税征管改革,并组织实施

 

  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调整和执行

 

  办理地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救济工作

 

  负责县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清理、评估、汇编工作

 

  负责地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牵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及负责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编制、下达全县年度地方税收计划

 

  负责制定税收计划、会计和统计的有关具体规定

 

  负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政策管理

 

  负责有关税种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日常评估、税源管理办法

 

  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及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

 

  负责有关地方税收票证的管理

 

  负责全县相关企业财务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负责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校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年检及认定工作

 

  负责涉外地方税收业务工作

 

  负责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审核审批

 

3

  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负责有关规费和基金的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规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

 

  组织实施有关规费和基金的日常评估办法

 

  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指导地方税收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

 

4

  按照省、市地方税务局要求,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贯彻执行省、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关具体征管办法或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地方税(费)的退税(退库)工作

 

  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地方税(费)的减免备案及审批工作

 

  组织实施有关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

 

5

  负责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的稽查;制定全县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负责全县所涉地方税费举报及大要案的查处,负责与公安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受理单位、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税务稽查及反避税检查工作。

 

  承担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案件查处的责任;承担税收违法案件的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工作等相关责任。

 

  负责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工作。

 

6

  负责地方税费纳税服务工作;负责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负责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负责地方税收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除外)、投诉受理、税务争议调解等纳税服务工作

 

7

  负责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

 

  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牵头组织开展财税文化建设

 

8

  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政策辅导、咨询服务、地方税收法律救济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局机关新闻发布等对外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宣传事宜,规划、组织、协调系统的“税收宣传月”活动

 

  牵头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查研究。

 

  负责纳税信用评定。

 

  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满意度测评

 

  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指导、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9

  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税务登记

县地税局

  负责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变更、扣缴登记、换验证、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

  某企业取得质监部门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国税局和地税局通过三方信息平台取得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相关内容(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及其证件号码等)后办理税务登记,赋予该纳税人同一税务代码,以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

市场监管局

  负责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负责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2

 

  契税征收管理

县地税局

  负责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5、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房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1号);
   6、省地税局、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号)

  某企业或自然人购买房屋,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证时,由房管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房产证的必要条件。某企业或自然人受让土地,在向当地国土部门申办国土证时,由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国土证的必要条件。

县住建局

  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负责按月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3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县地税局

  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某企业因发展需要占用耕地,国土部门在通知该企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同时通知当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国土部门再办理相关农转用手续

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4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县地税局

  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规费和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2012年,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制定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54号),将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费率、征缴政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缴,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县人力

社保局

  负责牵头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社会保险费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省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5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地税局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协发〔2010〕1号)

  某地税机关在对一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开发成本偏高,怀疑其发票和对应业务的真实性。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获取假发票,虚增开发成本。进一步调查发现,M公司是一制售假发票窝点。则由地税部门对该房产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行为进行查处;由公安部门对制售假发票的M公司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6

  福利企业监督管理与保护扶持

  县民政局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落实残疾军人证真伪核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4、《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5、《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6、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

  一家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劳动就业,安置人数比例、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岗位安排、无障碍设施和工作环境等符合福利企业标准,民政部门负责该福利企业资格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国税部门负责参与监督管理并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地税部门负责参与监督管理并负责落实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优惠政策,残联负责残疾人证件真伪核对和有关残保金支出事项,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资金支出事项,财政厅负责落实地方扶持政策资金支出事项

  县地税局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地方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优惠政策

  县人力社保局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市县地方扶持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管理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企业享受的减免幅度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3.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审批及后续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要求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企业的上报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企业,取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企业申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事项;

  2.地税机关受理、审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批生效后,打印《税费优惠批复通知书》通知企业;

  4.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还申请资料;

  5.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条件的企业,不予审批。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

  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用房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查验相关资格证明;

  3.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3.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

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查验相关资格证明;

  3.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土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纳税人已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销售不动产建筑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自开票是否符合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资料审核、下户实地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要求纳税人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后,税务分局进行案头审核,也可申请下户核实。

  2、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进行认定生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3、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执行项目登记管理,未按规定使用自开票软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不予批准或取消自开票认定,终止纳税人税人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资格。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定期定额资格审核;

  2、申报资料与实际经营情况审核;

  2、申请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资料审核、日常管理、民主评议、发票监控、下户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对核定定额有争议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的纳税人,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依据;监控分析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核定其定额。
        2、定期定额户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权重指标、系数指标发生变化)或应纳税收入额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低于)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申请。税务分局(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定额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

  3、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定额执行期结束之日起45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对不按期申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

  4、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向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5、纳税人缴销当期(纳税期)开具的发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定额的部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之后当期续开的发票营业额累计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税务分局发现一定时期(连续3个纳税期)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信息或同级国税机关的核定情况、税源管理过程中调查的纳税人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20%(含)等信息的,填制《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纳税定额审批表》,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按定额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
       2、稽查局通过税务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应纳税收入额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而又未自行申报的,除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外,并建议税务分局对该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3、定期定额户当期(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4、对实行简易申报并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税收宣传月活动

  深化税收政策宣传,服务产业转型发展,增强纳税意识。活动载体包括:街头宣传、税收宣传“六进”、各项竞赛、在线访谈、开放日活动、税企座谈会、星级纳税人评定、编撰专题书籍、制作专题影视作品等。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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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意见建议反馈和投诉举报等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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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学校

  开展教学服务,免费提供税收法律、税收政策、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流程、财务会计知识等讲授和互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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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企业办税辅导日”活动

  主要针对新办企业,讲授税种知识、办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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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服务志愿活动

  利用税务干部、财务人员、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为纳税人无偿提供个性化纳税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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