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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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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管理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管理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企业享受的减免幅度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3.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审批及后续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要求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企业的上报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企业,取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企业申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事项; 2.地税机关受理、审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批生效后,打印《税费优惠批复通知书》通知企业; 4.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还申请资料; 5.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条件的企业,不予审批。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 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用房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查验相关资格证明; 3.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3.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 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查验相关资格证明; 3.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土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纳税人已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销售不动产建筑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自开票是否符合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资料审核、下户实地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要求纳税人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后,税务分局进行案头审核,也可申请下户核实。 2、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进行认定生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3、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执行项目登记管理,未按规定使用自开票软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不予批准或取消自开票认定,终止纳税人税人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资格。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定期定额资格审核; 2、申报资料与实际经营情况审核; 2、申请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资料审核、日常管理、民主评议、发票监控、下户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对核定定额有争议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的纳税人,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依据;监控分析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核定其定额。 3、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定额执行期结束之日起45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对不按期申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 4、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向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税务分局发现一定时期(连续3个纳税期)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信息或同级国税机关的核定情况、税源管理过程中调查的纳税人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20%(含)等信息的,填制《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纳税定额审批表》,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按定额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 3、定期定额户当期(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4、对实行简易申报并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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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管理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管理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企业享受的减免幅度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3.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审批及后续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要求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企业的上报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企业,取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企业申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事项; 2.地税机关受理、审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批生效后,打印《税费优惠批复通知书》通知企业; 4.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还申请资料; 5.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审批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条件的企业,不予审批。 (二)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 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用房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用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查验相关资格证明; 3.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3.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 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查验相关资格证明; 3.对纳税人已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土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纳税人已改变土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按照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六)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后续使用中,是否改变原占地用途。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下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已享受优惠用地的后续使用情况开展下户调查,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下户实地检查; 3.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已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七)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自开票认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销售不动产建筑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自开票是否符合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资料审核、下户实地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要求纳税人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后,税务分局进行案头审核,也可申请下户核实。 2、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进行认定生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3、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执行项目登记管理,未按规定使用自开票软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不予批准或取消自开票认定,终止纳税人税人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资格。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定期定额资格审核; 2、申报资料与实际经营情况审核; 2、申请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资料审核、日常管理、民主评议、发票监控、下户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对核定定额有争议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的纳税人,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依据;监控分析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核定其定额。 3、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定额执行期结束之日起45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对不按期申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 4、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向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税务分局发现一定时期(连续3个纳税期)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信息或同级国税机关的核定情况、税源管理过程中调查的纳税人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20%(含)等信息的,填制《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纳税定额审批表》,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按定额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 3、定期定额户当期(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4、对实行简易申报并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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