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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民宗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07-14 15:11:04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民宗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文成县民宗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对有关民族宗教的行政管理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研

 

  提出民族宗教工作建议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3

  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全县民族宗教的普法工作

 

  全县民族宗教的法制和政策宣传工作

 

  对全县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

  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审核办理民族成份变更工作

 

  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

 

5

  协助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协助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组织全县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并落实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以及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计划

 

6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专项资金考核监管

 

7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8

  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和自传、自治、自养的方针

 

9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指导、支持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团体和伊斯兰教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

 

  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换届工作

 

10

  依法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承办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

 

  对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协助处置利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举行的非法宗教活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对县级民族宗教团体的管理

县民宗局

  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宗教事务条例》;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县级宗教团体换届后需变更登记,由县县宗教团体向县民宗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进行登记。

 
 

县民政局

  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

 

2

  对民族成份变更的管理

县民宗局

  负责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核

1、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2、国家民委 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某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先向县民宗局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民宗局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市民宗局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县公安局

  负责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批

 

3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县民宗局

  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宗教事务条例》;2、《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为了提升我县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县民宗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督促指导场所建立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县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县公安、财政、消防、文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场所内部管理情况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局

  负责对场所治安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

  负责对场所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文广新局

  负责对场所文物保护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卫生局

  负责对场所卫生防疫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公安消防局

  负责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事项指市民宗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民宗局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县民宗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据市民宗局、县民宗局权力清单,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备案、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县民宗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民宗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民宗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民宗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民宗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机关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县民宗局取消了部分行政权力。同时,为使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有序进行,县民宗局加强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宗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相关科室是否还在执行;

  (二)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相关科室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对取消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的材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民宗局应当要求相关科室建立健全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2、在权力取消事项发生地进行核查,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3、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实施检查。

  4、将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5、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县民宗局对相关科室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县民宗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取消或者形式上取消而实际没有取消的,责令相关科室立即取消;

  2、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的或者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科室建立或完善制度;

  3、相对人在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有关科室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我局保留的行政权力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合法,要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宗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推诿、无故拖延、刁难或者接受相对人好处的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七)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县民宗局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督检查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县民宗局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县民宗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权力清单的事项不执行的,责令有关科室立即执行;

  (二)对在权力实施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令撤销该行政行为,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三)在实施权力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拖延、推诿、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以及在实施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民宗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省、市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部署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主要内容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依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市民宗局制定了《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作为全市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在市民宗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市民宗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民宗局在市民宗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县民宗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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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民宗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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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民宗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文成县民宗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对有关民族宗教的行政管理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研

 

  提出民族宗教工作建议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3

  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全县民族宗教的普法工作

 

  全县民族宗教的法制和政策宣传工作

 

  对全县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

  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审核办理民族成份变更工作

 

  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

 

5

  协助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协助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组织全县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并落实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以及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计划

 

6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专项资金考核监管

 

7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8

  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和自传、自治、自养的方针

 

9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指导、支持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团体和伊斯兰教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

 

  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换届工作

 

10

  依法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承办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

 

  对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协助处置利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举行的非法宗教活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对县级民族宗教团体的管理

县民宗局

  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宗教事务条例》;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县级宗教团体换届后需变更登记,由县县宗教团体向县民宗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进行登记。

 
 

县民政局

  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

 

2

  对民族成份变更的管理

县民宗局

  负责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核

1、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2、国家民委 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某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先向县民宗局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民宗局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市民宗局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县公安局

  负责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批

 

3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县民宗局

  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宗教事务条例》;2、《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为了提升我县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县民宗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督促指导场所建立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县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县公安、财政、消防、文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场所内部管理情况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局

  负责对场所治安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

  负责对场所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文广新局

  负责对场所文物保护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卫生局

  负责对场所卫生防疫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公安消防局

  负责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事项指市民宗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民宗局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县民宗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据市民宗局、县民宗局权力清单,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备案、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县民宗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民宗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民宗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民宗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民宗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机关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县民宗局取消了部分行政权力。同时,为使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有序进行,县民宗局加强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宗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相关科室是否还在执行;

  (二)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相关科室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对取消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的材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民宗局应当要求相关科室建立健全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2、在权力取消事项发生地进行核查,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3、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实施检查。

  4、将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5、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县民宗局对相关科室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县民宗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取消或者形式上取消而实际没有取消的,责令相关科室立即取消;

  2、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的或者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科室建立或完善制度;

  3、相对人在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有关科室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我局保留的行政权力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合法,要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宗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推诿、无故拖延、刁难或者接受相对人好处的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七)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县民宗局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督检查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县民宗局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县民宗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权力清单的事项不执行的,责令有关科室立即执行;

  (二)对在权力实施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令撤销该行政行为,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三)在实施权力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拖延、推诿、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以及在实施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民宗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省、市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部署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主要内容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依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市民宗局制定了《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作为全市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在市民宗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市民宗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民宗局在市民宗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县民宗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