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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民宗局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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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民宗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文成县民宗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事项指市民宗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民宗局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县民宗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据市民宗局、县民宗局权力清单,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备案、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县民宗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民宗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民宗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民宗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民宗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机关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县民宗局取消了部分行政权力。同时,为使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有序进行,县民宗局加强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宗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相关科室是否还在执行; (二)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相关科室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对取消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的材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民宗局应当要求相关科室建立健全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2、在权力取消事项发生地进行核查,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3、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实施检查。 4、将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5、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县民宗局对相关科室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县民宗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取消或者形式上取消而实际没有取消的,责令相关科室立即取消; 2、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的或者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科室建立或完善制度; 3、相对人在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有关科室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我局保留的行政权力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合法,要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宗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推诿、无故拖延、刁难或者接受相对人好处的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七)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县民宗局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督检查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县民宗局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县民宗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权力清单的事项不执行的,责令有关科室立即执行; (二)对在权力实施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令撤销该行政行为,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三)在实施权力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拖延、推诿、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以及在实施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民宗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省、市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部署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主要内容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依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市民宗局制定了《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作为全市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在市民宗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市民宗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民宗局在市民宗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县民宗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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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民宗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文成县民宗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事项指市民宗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民宗局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县民宗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据市民宗局、县民宗局权力清单,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备案、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县民宗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民宗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民宗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民宗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民宗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机关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县民宗局取消了部分行政权力。同时,为使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有序进行,县民宗局加强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宗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相关科室是否还在执行; (二)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相关科室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对取消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的材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民宗局应当要求相关科室建立健全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2、在权力取消事项发生地进行核查,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3、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实施检查。 4、将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5、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县民宗局对相关科室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县民宗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取消或者形式上取消而实际没有取消的,责令相关科室立即取消; 2、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的或者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科室建立或完善制度; 3、相对人在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有关科室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我局保留的行政权力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合法,要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宗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推诿、无故拖延、刁难或者接受相对人好处的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七)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县民宗局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督检查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县民宗局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县民宗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权力清单的事项不执行的,责令有关科室立即执行; (二)对在权力实施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令撤销该行政行为,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三)在实施权力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拖延、推诿、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以及在实施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民宗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省、市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部署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主要内容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依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市民宗局制定了《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作为全市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在市民宗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市民宗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民宗局在市民宗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县民宗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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