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专题 > 部门责任清单(已归档)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07-14 15:11:07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三)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

  (四)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五)药品生产企业监管

  (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七)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

  (八)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九)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

  (十)规范案件查处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市场监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管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温州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拟订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调查研究市场主体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订市场主体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提出本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参与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制定,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3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目前我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尚不属我局权限)办理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等各类行政审批。

  承担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使用“文成”字样企业名称的审核工作;承担使用“浙江”、“温州”字样企业名称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省知名商号的审核上报工作。

 

  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市场名称登记工作。

 

  承担户外广告登记审批工作。

 

  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企业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工作。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踏看工作。

 

  承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计、分析工作。

 
 

  承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放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GSP认证工作以及执业药师注册作。

 

  负责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负责药品经营企业毒性药品经营许可的受理、现场检查。

 

  承担上级部门下放的其他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4

  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各类违法直销和传销、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各类违法直销和传销、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承担专项重大执法行动。

 

5

  负责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应急处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推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维权等方面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的监测监控、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相关事故调查处理;调解消费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负责记录、受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分流、转办、督办、反馈。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推进应急管理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承担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的监测监控、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

 

  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提供政策咨询。

 

  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6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组织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定全县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负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牵头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

 

  组织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7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检工作;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开展上市商品检测和落实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承担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

 

  配合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牵头负责有证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开展上市商品检测和落实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8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及标准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

 

  指导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配合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9

  负责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技术监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销毁的监督;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组织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法定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制度。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指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11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的监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的监督。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12

  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品交易市场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辖区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协调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

 

  承担县局登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抽查和异常企业的监管工作

 

  负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承担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3

  负责市场合同和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纳入合同备案范围之内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受理合同纠纷调解,开展合同行政指导;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及拍卖行为、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 指导各类网络市场培育发展。

 

  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承担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开展合同行政指导、纠纷调解。

 

  负责指导办理市场名称、抵押物登记。

 

  负责监督管理《拍卖法》调整范围内的拍卖行为。

 

  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

 

  对重点行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跟踪扶持有关中介服务业重点发展项目,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14

  负责网络商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

 

  指导各类网络市场培育发展。

 

  承担计算机信息数据分析、信息咨询工作。

 

15

  负责商标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推荐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

  依法监督管理商标,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承担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温州市知名商标、文成县名牌商标的推荐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

 

  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

 

  承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指导广告业发展。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查处传销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4号)

  某县市场监管局连续接到多起求助电话,称其朋友、亲戚被困在某园区内,失去了人身自由,并遭遇传销洗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该区域内确实存在传销活动,且已超出行政查处范围。遂将线索和前期调查资料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并向县政法委汇报。公安部门通过多种刑侦技术,掌握了该传销组织手机虚拟网详情。同时,将手机信息、身份信息与银行卡信息比对,成功画出了该传销组织的资金流向和组织架构图,并掌握了其高层领导近期常在某高档小区和拥有3辆豪车等线索。

  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兵分4路对某园区重点出租户进行逐一清查,抓获涉嫌传销人员166名,14名“老总”级头目被刑拘。

  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

  无证无照经营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70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号);3、《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无证无照行为查处责任主体的通知》(文政办发〔2012〕316号)

  甲公司从事回收、拆解、处置电子废物经营活动,影响到了周边的居民。由于一直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因此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甲公司持续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给周边带来了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县场监管和环保两部门协商,根据“谁发证,谁查处”的原则,由环保部门对甲公司进行查处,责令停业整顿,并要求甲公司进行相应的改造施工,改造后的甲公司获得了环评报告,当天凭环评报告即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出了营业执照,实现了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

  县环保局

  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安监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文广新闻出版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经营娱乐场所以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公安消防局

  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安监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

  县质监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工业产品,计量器具制造,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履行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住建局

  负责查处在城县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烟草专卖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烟草买卖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汽车修理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农业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民政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丧葬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住建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

户外广告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申请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持租赁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向县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县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某广告公司与县区某商厦签订租赁协议,在商厦楼顶发布大型户外广告。县市场监管部门巡查中发现该广告公司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经调查后依法作出了罚款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的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发布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先向县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县城管局许可(如占用城镇户外空间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还需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再向县市场监管部门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能发布。

县住建局

  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

  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4

食品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1、《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4〕7号)

  2、《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88号)

  某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家果蔬店销售的土蜂蜜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掺假。该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内,瓶上无标签标识,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提供产品的农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不能定性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行监督性抽检(GB14963-2011)并根据不合格结果予以查处。经调查,掺假行为发生于农户制作产品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将信息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掺假农户予以查处。

  县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鲜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

  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养殖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县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县经信局

  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

  1、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负责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的行业管理,负责制订促进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县住建局

  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管。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5

  餐饮环节突发事件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现场处置;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送样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根据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4年6月某日,某镇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称,9名顾客在该县某镇某烩面店就餐后感到不适,去医院就诊,且个别病人症状较重。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局通报,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某镇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送样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并在事件调查过程中通过官方微博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县卫生局接到通报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县卫生局立即组织救治;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由县疾控中心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根据调查处理报告,由于该经营业主涉嫌无证经营,添加餐饮环节禁止使用的亚硝酸钠,已移交区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卫生局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公安局

  餐饮单位相关责任人如涉及犯罪,公安部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流通领域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3、国家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县卫生局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药品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

县卫生局

  负责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管。

  7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3、《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88号)

  质监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某企业生产的压力蒸汽灭菌器中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根据规定移交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处理。

  县质监局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监管

8

医疗器械使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县使用环节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88号)

  某县级医院在给患者做心脏支架手术时导致患者大出血死亡,县卫生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处理,县卫生局负责调查核实医生对心脏支架的使用行为是否存在问题,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心脏支架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县卫生局

  负责全县使用环节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管

9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受理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后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88号)

  消费者张某向96311热线投诉,称其在超县购买的猪肉标价9.8元/斤,实际付款时10.8元/斤,涉嫌价格欺诈;猪肉看上去偏深红色、且有一股骚味,怀疑使用了瘦肉精;猪肉包装使用的深黑色塑料盒有一股臭味,怀疑是有毒塑料。市场监管局举报中心接线人员告诉消费者,第一,猪肉是食品,食品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这些问题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先登记受理,然后将超出市场监管职能的抄报其他部门。第二,怀疑超县猪肉使用瘦肉精问题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受理,依法调查处理后作出反馈;第三,价格违法行为由发改局(物价局)监管,依法抄告物价部门,由物价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和反馈报;第四,猪肉包装盒问题属于食品包装材料,由质监部门监管,依法抄告质监部门,由质监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

  县质监局

  负责受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举报投诉

  县农业局

  负责受理食用农产品在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前的举报投诉

  县林业局

  负责受理食用林产品在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前的举报投诉

  县水利局

  负责受理初级水产品在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前的举报投诉

  县卫生局

  负责受理餐用具集中消毒企业、管网饮用自来水的举报投诉

  县发改局

  负责受理食品药品价格的举报投诉

10

  其它消费者举报投诉

  县市场监管局

  登记、受理、分流、反馈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举报、投诉案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2013]第7号)

  2.《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4]62号令)

  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1995]458号)

  6.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 88 号)

  消费者李某向12315热线投诉,称其购买的某品牌汽车才45天就出现变速箱漏油,销售商仅答应免费维修,且销售商售车时答应赠送价值2000元的原车导航系统一直以缺货为由不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2315热线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其投诉的销售商答应赠送的原车导航系统不兑现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受理;但变速器漏油问题属于汽车质量问题,由质监部门监管,建议向12365热线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后,召集汽车销售商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一致,销售商赠送消费者价值3500元的保养维修卡。质监部门接诉后, 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责令销售商对问题变速器进行更换,消费者表示满意。

  县质监局

  负责受理汽车等产品质量相关的举报投诉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负责受理旅游服务企业相关的举报投诉

  县住建局

  负责受理建筑物、商品房质量、销售相关的举报投诉

  县发改局

  负责受理商品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县住建局

  负责受理建筑物、商品房规划违法相关的举报投诉

  县住建局

  负责受理流动商贩等相关的举报投诉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三)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事项监管

  (四)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五)药品生产企业监管

  (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七)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

  (八)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九)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

  (十)规范案件查处取消权力事项监管类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基本情况、必备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原辅材料采购使用情况、成品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处置、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检查企业生产现场,查阅台账资料,出具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实施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评价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水平;

  (三)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基本条件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后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问题,限期改正;

  (二)对严重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质量问题的,抽取样品送检;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二)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三)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

  (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

  (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

  (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

  (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

  (十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十三)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

  (十四)依法对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三、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处置、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

  (二)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五)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五、  监督检查程序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检查现场,查阅台账资料,出具检查笔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问题,限期改正;

  (二)对严重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质量问题的,抽取样品送检;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三)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商品(包括食品)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经营禁止经营的商品(包括食品)的行为;

  (三)从业人员、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是否存在违法广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五)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关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质量监测:食品每季度不少于1次,商品(除食品)根据上级年度计划要求开展。

  2、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按要求部署开展,及时上报总结报表。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抽样检测: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每季度开展对辖区域内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抽样检测;

  (二)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相关责任科室(队)、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开展专项针对性抽样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每季度制定检测计划,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计划对所辖区域内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开展质量监测。巡查人员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转发专项整治文件,提出相应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组织实施对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安全的日常抽样检测工作,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派执法人员配合实施。抽检人员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

  (三)对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动态等级量化评定,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提升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大型餐馆及以上《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诚信道德的培训情况;

  3、对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三个月以后的上述餐饮单位A级单位1年1次;B级单位半年1次;C级单位一季度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使用动态等级量化评级表对有关单位进行A、B、C等级评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量化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操作手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现场检查笔录》,

 

  
 

  

  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各项组织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内容,对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现场量化评分;

  (三)每年第四季度对前三季度的动态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年度量化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立案查处;

  (二)对责令整改的单位及具体内容进行整改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对于检查中涉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列入“黑名单”,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药品生产企业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了规范药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生产药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账、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药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年度计划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必要时抽取相关产品进行送样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药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药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药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药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药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

  (三)对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促进保健食品生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账、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抽取每个品种进行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保健食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保健食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保健食品;

  (三)对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八)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七)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了规范化妆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生产化妆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账、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化妆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抽取每个品种进行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化妆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化妆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化妆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化妆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化妆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化妆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化妆品;

  (三)        对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        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        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发现化妆品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化妆品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2、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八)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了督促市场举办者履行职责,切实商品交易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文成县范围内,领取《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各类市场,均属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登记事项与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市场举办者是否存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情况;

  (三)市场举办者是否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四)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可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组织实施本辖内的监督检查。

  (二)实地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视情况在十日至六十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进入立案程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举办者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应当通知市场举办者在三十日内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市场举办者逾期不办理的,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注销市场名称登记。

  (二)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市场举办者未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送成交额统计报表、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定性检测等经营管理职责的,责令在十日至三十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分别依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进入立案程序。

  (三)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名称登记证》营业期限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应当立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三十日内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

  (四)执法人员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记录于《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九)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格式合同范围。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纳入法定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依法申报备案;

  (二)是否存在备而不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冒用备案标志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合同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备案审查:依企业备案申请。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行业总数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备案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可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发布检查文件,部署检查内容;

  (二)各市场监督所依据名单分配在检查时间段内完成检查;

  (三)全程对检查内容进行指导;

  (四)各所报送检查小结和文书;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结检查结果,并统计报送检查总结。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被检查企业构成《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被检查企业因合同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法责令退赔等;

  (三)被检查企业拒不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依法在一定级别媒体上予以公告等;

  (四)被检查企业合同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或依检查对象请求予以行政指导;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依法予以对行政相对人书面责令改正等;

  (六)依规定对检查内容予以记载和录入,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    立案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各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中的七大类行政违法行为,具体为:1、工商登记行政管理违法行为;2、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3、市场行政管理违法行为;4、商标行政管理违法行为;5、广告行政管理违法行为;6、合同行政管理违法行为;7、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8、违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行为;9、违法食品、药品、器械监督管理行为。

  二、报告程序

  办案人员在日常的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承办机构负责人报告。需要立案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在立案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案情。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市场监督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报机关负表人进行审批。

 

  
 

  

  2、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完成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根据各承办机构的权限,确定由承办机构法制员或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经审核后、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局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程序组织听证。听证意见与告知意见一致的,承办人员进入下一道办理程序,不一致的由法制科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法制科应立即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一般案件办案单位负责人应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特殊案件报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听证告知三个工作日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工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常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原县工商局制定了《文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则(试行)》。原县食药监局制定了文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和《文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

  具体已在文成县市场监管局网站及文成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管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1

  调处消费纠纷

  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组织争议双方开展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67892020

2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纪念日”活动

  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67892020

3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周宣传、教育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67833733

4

  电子商务培训

  开展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经营技巧方面的培训。

网络经营监督办公室

67892056

5

  12315消费申诉举报咨询

  接受消费者消费纠纷申诉、举报和相关咨询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67892020

6

  农副产品快速定性检测服务

  免费对农副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

市场规范管理科

67892050

7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开展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政策法规科

67892052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专题  > 部门责任清单(已归档)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07-14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三)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

  (四)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五)药品生产企业监管

  (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七)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

  (八)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九)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

  (十)规范案件查处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文成县市场监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管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温州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拟订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调查研究市场主体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订市场主体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提出本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参与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制定,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3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目前我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尚不属我局权限)办理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等各类行政审批。

  承担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使用“文成”字样企业名称的审核工作;承担使用“浙江”、“温州”字样企业名称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省知名商号的审核上报工作。

 

  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市场名称登记工作。

 

  承担户外广告登记审批工作。

 

  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企业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工作。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踏看工作。

 

  承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计、分析工作。

 
 

  承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放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GSP认证工作以及执业药师注册作。

 

  负责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负责药品经营企业毒性药品经营许可的受理、现场检查。

 

  承担上级部门下放的其他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4

  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各类违法直销和传销、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各类违法直销和传销、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承担专项重大执法行动。

 

5

  负责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应急处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推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维权等方面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的监测监控、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相关事故调查处理;调解消费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负责记录、受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分流、转办、督办、反馈。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推进应急管理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承担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的监测监控、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

 

  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提供政策咨询。

 

  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6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组织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定全县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负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牵头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

 

  组织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7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检工作;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开展上市商品检测和落实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承担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

 

  配合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牵头负责有证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开展上市商品检测和落实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8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及标准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

 

  指导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配合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9

  负责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技术监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销毁的监督;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组织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法定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制度。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指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11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的监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的监督。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12

  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品交易市场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辖区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协调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

 

  承担县局登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抽查和异常企业的监管工作

 

  负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承担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3

  负责市场合同和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纳入合同备案范围之内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受理合同纠纷调解,开展合同行政指导;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及拍卖行为、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 指导各类网络市场培育发展。

 

  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承担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开展合同行政指导、纠纷调解。

 

  负责指导办理市场名称、抵押物登记。

 

  负责监督管理《拍卖法》调整范围内的拍卖行为。

 

  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

 

  对重点行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跟踪扶持有关中介服务业重点发展项目,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14

  负责网络商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

 

  指导各类网络市场培育发展。

 

  承担计算机信息数据分析、信息咨询工作。

 

15

  负责商标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推荐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

  依法监督管理商标,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承担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温州市知名商标、文成县名牌商标的推荐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

 

  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

 

  承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指导广告业发展。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查处传销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4号)

  某县市场监管局连续接到多起求助电话,称其朋友、亲戚被困在某园区内,失去了人身自由,并遭遇传销洗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该区域内确实存在传销活动,且已超出行政查处范围。遂将线索和前期调查资料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并向县政法委汇报。公安部门通过多种刑侦技术,掌握了该传销组织手机虚拟网详情。同时,将手机信息、身份信息与银行卡信息比对,成功画出了该传销组织的资金流向和组织架构图,并掌握了其高层领导近期常在某高档小区和拥有3辆豪车等线索。

  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兵分4路对某园区重点出租户进行逐一清查,抓获涉嫌传销人员166名,14名“老总”级头目被刑拘。

  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

  无证无照经营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70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号);3、《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无证无照行为查处责任主体的通知》(文政办发〔2012〕316号)

  甲公司从事回收、拆解、处置电子废物经营活动,影响到了周边的居民。由于一直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因此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甲公司持续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给周边带来了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县场监管和环保两部门协商,根据“谁发证,谁查处”的原则,由环保部门对甲公司进行查处,责令停业整顿,并要求甲公司进行相应的改造施工,改造后的甲公司获得了环评报告,当天凭环评报告即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出了营业执照,实现了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

  县环保局

  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安监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文广新闻出版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经营娱乐场所以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公安消防局

  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安监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

  县质监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工业产品,计量器具制造,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履行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住建局

  负责查处在城县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烟草专卖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烟草买卖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汽车修理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农业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民政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丧葬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住建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

户外广告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申请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持租赁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向县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县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某广告公司与县区某商厦签订租赁协议,在商厦楼顶发布大型户外广告。县市场监管部门巡查中发现该广告公司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经调查后依法作出了罚款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的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发布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先向县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县城管局许可(如占用城镇户外空间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还需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再向县市场监管部门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能发布。

县住建局

  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

  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4

食品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1、《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4〕7号)

  2、《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88号)

  某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家果蔬店销售的土蜂蜜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掺假。该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内,瓶上无标签标识,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提供产品的农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不能定性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行监督性抽检(GB14963-2011)并根据不合格结果予以查处。经调查,掺假行为发生于农户制作产品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将信息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掺假农户予以查处。

  县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鲜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

  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养殖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县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县经信局

  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

  1、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负责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的行业管理,负责制订促进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县住建局

  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管。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5

  餐饮环节突发事件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现场处置;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送样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根据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4年6月某日,某镇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称,9名顾客在该县某镇某烩面店就餐后感到不适,去医院就诊,且个别病人症状较重。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局通报,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某镇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送样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并在事件调查过程中通过官方微博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县卫生局接到通报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县卫生局立即组织救治;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由县疾控中心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根据调查处理报告,由于该经营业主涉嫌无证经营,添加餐饮环节禁止使用的亚硝酸钠,已移交区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卫生局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公安局

  餐饮单位相关责任人如涉及犯罪,公安部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流通领域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3、国家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县卫生局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药品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

县卫生局

  负责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管。

  7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3、《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88号)

  质监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某企业生产的压力蒸汽灭菌器中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根据规定移交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处理。

  县质监局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监管

8

医疗器械使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县使用环节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88号)

  某县级医院在给患者做心脏支架手术时导致患者大出血死亡,县卫生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处理,县卫生局负责调查核实医生对心脏支架的使用行为是否存在问题,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心脏支架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县卫生局

  负责全县使用环节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管

9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受理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后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88号)

  消费者张某向96311热线投诉,称其在超县购买的猪肉标价9.8元/斤,实际付款时10.8元/斤,涉嫌价格欺诈;猪肉看上去偏深红色、且有一股骚味,怀疑使用了瘦肉精;猪肉包装使用的深黑色塑料盒有一股臭味,怀疑是有毒塑料。市场监管局举报中心接线人员告诉消费者,第一,猪肉是食品,食品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这些问题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先登记受理,然后将超出市场监管职能的抄报其他部门。第二,怀疑超县猪肉使用瘦肉精问题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受理,依法调查处理后作出反馈;第三,价格违法行为由发改局(物价局)监管,依法抄告物价部门,由物价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和反馈报;第四,猪肉包装盒问题属于食品包装材料,由质监部门监管,依法抄告质监部门,由质监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

  县质监局

  负责受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举报投诉

  县农业局

  负责受理食用农产品在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前的举报投诉

  县林业局

  负责受理食用林产品在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前的举报投诉

  县水利局

  负责受理初级水产品在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前的举报投诉

  县卫生局

  负责受理餐用具集中消毒企业、管网饮用自来水的举报投诉

  县发改局

  负责受理食品药品价格的举报投诉

10

  其它消费者举报投诉

  县市场监管局

  登记、受理、分流、反馈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举报、投诉案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2013]第7号)

  2.《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4]62号令)

  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1995]458号)

  6.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 88 号)

  消费者李某向12315热线投诉,称其购买的某品牌汽车才45天就出现变速箱漏油,销售商仅答应免费维修,且销售商售车时答应赠送价值2000元的原车导航系统一直以缺货为由不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2315热线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其投诉的销售商答应赠送的原车导航系统不兑现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受理;但变速器漏油问题属于汽车质量问题,由质监部门监管,建议向12365热线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后,召集汽车销售商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一致,销售商赠送消费者价值3500元的保养维修卡。质监部门接诉后, 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责令销售商对问题变速器进行更换,消费者表示满意。

  县质监局

  负责受理汽车等产品质量相关的举报投诉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负责受理旅游服务企业相关的举报投诉

  县住建局

  负责受理建筑物、商品房质量、销售相关的举报投诉

  县发改局

  负责受理商品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县住建局

  负责受理建筑物、商品房规划违法相关的举报投诉

  县住建局

  负责受理流动商贩等相关的举报投诉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三)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事项监管

  (四)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五)药品生产企业监管

  (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七)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

  (八)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九)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

  (十)规范案件查处取消权力事项监管类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基本情况、必备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原辅材料采购使用情况、成品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处置、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检查企业生产现场,查阅台账资料,出具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实施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评价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水平;

  (三)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基本条件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后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问题,限期改正;

  (二)对严重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质量问题的,抽取样品送检;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二)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三)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

  (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

  (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

  (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

  (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

  (十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十三)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

  (十四)依法对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三、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处置、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

  (二)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五)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五、  监督检查程序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检查现场,查阅台账资料,出具检查笔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问题,限期改正;

  (二)对严重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质量问题的,抽取样品送检;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三)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商品(包括食品)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经营禁止经营的商品(包括食品)的行为;

  (三)从业人员、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是否存在违法广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五)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关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质量监测:食品每季度不少于1次,商品(除食品)根据上级年度计划要求开展。

  2、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按要求部署开展,及时上报总结报表。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抽样检测: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每季度开展对辖区域内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抽样检测;

  (二)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相关责任科室(队)、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开展专项针对性抽样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每季度制定检测计划,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计划对所辖区域内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开展质量监测。巡查人员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转发专项整治文件,提出相应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组织实施对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安全的日常抽样检测工作,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派执法人员配合实施。抽检人员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

  (三)对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动态等级量化评定,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提升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大型餐馆及以上《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诚信道德的培训情况;

  3、对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三个月以后的上述餐饮单位A级单位1年1次;B级单位半年1次;C级单位一季度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使用动态等级量化评级表对有关单位进行A、B、C等级评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量化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操作手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现场检查笔录》,

 

  
 

  

  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各项组织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内容,对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现场量化评分;

  (三)每年第四季度对前三季度的动态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年度量化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立案查处;

  (二)对责令整改的单位及具体内容进行整改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对于检查中涉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列入“黑名单”,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药品生产企业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了规范药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生产药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账、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药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年度计划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必要时抽取相关产品进行送样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药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药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药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药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药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

  (三)对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促进保健食品生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账、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抽取每个品种进行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保健食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保健食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保健食品;

  (三)对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八)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七)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了规范化妆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生产化妆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账、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化妆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抽取每个品种进行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化妆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化妆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化妆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化妆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化妆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化妆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化妆品;

  (三)        对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        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        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发现化妆品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化妆品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2、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八)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了督促市场举办者履行职责,切实商品交易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文成县范围内,领取《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各类市场,均属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登记事项与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市场举办者是否存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情况;

  (三)市场举办者是否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四)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可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组织实施本辖内的监督检查。

  (二)实地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视情况在十日至六十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进入立案程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举办者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应当通知市场举办者在三十日内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市场举办者逾期不办理的,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注销市场名称登记。

  (二)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市场举办者未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送成交额统计报表、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定性检测等经营管理职责的,责令在十日至三十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分别依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进入立案程序。

  (三)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名称登记证》营业期限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应当立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三十日内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

  (四)执法人员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记录于《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九)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格式合同范围。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纳入法定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依法申报备案;

  (二)是否存在备而不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冒用备案标志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合同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备案审查:依企业备案申请。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行业总数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备案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可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发布检查文件,部署检查内容;

  (二)各市场监督所依据名单分配在检查时间段内完成检查;

  (三)全程对检查内容进行指导;

  (四)各所报送检查小结和文书;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结检查结果,并统计报送检查总结。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被检查企业构成《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被检查企业因合同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法责令退赔等;

  (三)被检查企业拒不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依法在一定级别媒体上予以公告等;

  (四)被检查企业合同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或依检查对象请求予以行政指导;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依法予以对行政相对人书面责令改正等;

  (六)依规定对检查内容予以记载和录入,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    立案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各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中的七大类行政违法行为,具体为:1、工商登记行政管理违法行为;2、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3、市场行政管理违法行为;4、商标行政管理违法行为;5、广告行政管理违法行为;6、合同行政管理违法行为;7、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8、违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行为;9、违法食品、药品、器械监督管理行为。

  二、报告程序

  办案人员在日常的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承办机构负责人报告。需要立案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在立案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案情。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市场监督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报机关负表人进行审批。

 

  
 

  

  2、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完成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根据各承办机构的权限,确定由承办机构法制员或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经审核后、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局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程序组织听证。听证意见与告知意见一致的,承办人员进入下一道办理程序,不一致的由法制科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法制科应立即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一般案件办案单位负责人应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特殊案件报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听证告知三个工作日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工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常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原县工商局制定了《文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则(试行)》。原县食药监局制定了文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和《文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

  具体已在文成县市场监管局网站及文成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管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1

  调处消费纠纷

  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组织争议双方开展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67892020

2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纪念日”活动

  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67892020

3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周宣传、教育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67833733

4

  电子商务培训

  开展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经营技巧方面的培训。

网络经营监督办公室

67892056

5

  12315消费申诉举报咨询

  接受消费者消费纠纷申诉、举报和相关咨询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67892020

6

  农副产品快速定性检测服务

  免费对农副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

市场规范管理科

67892050

7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开展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政策法规科

6789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