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文成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责任清单 | ||||||||||||||||||||||||||||||||||||||||||||||||||||||||||||||||||||||||||||||||||||||||||||||||||||||||||||||||||||||||||||||||||||||||||||||||||||||||||||||||||||||||||||||||||||||||||||||||||||||||||||||||||||||||||||||||||||||||||||||||||||||||||||||
|
||||||||||||||||||||||||||||||||||||||||||||||||||||||||||||||||||||||||||||||||||||||||||||||||||||||||||||||||||||||||||||||||||||||||||||||||||||||||||||||||||||||||||||||||||||||||||||||||||||||||||||||||||||||||||||||||||||||||||||||||||||||||||||||
文成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有关风景旅游管理机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监督 (三)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 (四)对县旅游宣传资金的监督 (五)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厕所的监督 (六)对国家、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七)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文成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有关风景旅游管理机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监督 (三)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 (四)对县旅游宣传资金的监督 (五)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厕所的监督 (六)对国家、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风景名胜区维护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七)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旅游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全县旅游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指导、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监督、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管理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单位问题,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 (五)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行为组织调查。行政管理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旅游管理工作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听证、监督、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行政管理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旅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的; (十八)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管理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管理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有关风景旅游管理机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风景旅游管理机构及旅游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管辖旅游单位年度旅游安全责任书签订率;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平时抽检,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未达标的责令整改,年度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或年度考核工作; (二)责任书签订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年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和填报《自评分表》; (三)自收到被考核检查单位年度情况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考核; (四)将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公布; (五)将考核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未达标的责令整改,年度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三)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整改。 (四)对县旅游宣传资金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游宣传合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旅游宣传合作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旅游宣传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使用绩效如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旅游宣传进展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相关合作单位填报宣传资金使用材料及宣传方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合作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文成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补助经费申请核准表》、《文成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财务预算审批表》; (二)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三)将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五)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厕所的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风景旅游事业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省、市、县有关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 切实做好全县风景旅游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对1A、2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国家1A、2A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2、旅游景区是否符合《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GB/T 17775-2003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三年复核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旅游景区填报复核材料,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达到复核年限的旅游景区; 2、景区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填报《旅游景区自查报告书》; 3、旅游功能区收到《旅游景区自查报告书》后30日内安排检查员到现场复核; 4、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撤销等级处理。 二、对1星、2星级厕所质量等级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国家1星、2星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2、旅游厕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复核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旅游厕所单位填报复核材料,采取明查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复核的旅游厕所单位; 2、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填报《旅游厕所自查报告书》 3、旅游功能区收到《旅游厕所自查报告书》后10日内安排检查员到现场复核; 4、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撤销等级处理。 (六)对国家、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旅游、风景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旅游、风景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2、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5〕25号)、《关于修订补充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3〕244号)、等精神。 3、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专款专用,使用绩效如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审核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资金补助的单位填报资金使用统计表和项目材料,并提供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必要时到项目实地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获得旅游、风景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2、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旅游项目资金使用表》、《景区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表》; 3、旅游功能区自收到《旅游项目资金使用表》、《景区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表》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查工作; 4、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七)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为保障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旅游经营者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质监检查证件,并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四)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准“吃、拿、卡、要”;不得向检查对象摊派或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检查工作期间不得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行; (五)应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队(所)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文成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
||||||||||||||||||||||||||||||||||||||||||||||||||||||||||||||||||||||||||||||||||||||||||||||||||||||||||||||||||||||||||||||||||||||||||||||||||||||||||||||||||||||||||||||||||||||||||||||||||||||||||||||||||||||||||||||||||||||||||||||||||||||||||||||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文成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有关风景旅游管理机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监督 (三)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 (四)对县旅游宣传资金的监督 (五)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厕所的监督 (六)对国家、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七)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文成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有关风景旅游管理机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监督 (三)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 (四)对县旅游宣传资金的监督 (五)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厕所的监督 (六)对国家、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风景名胜区维护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七)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旅游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全县旅游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指导、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监督、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管理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单位问题,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 (五)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行为组织调查。行政管理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旅游管理工作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听证、监督、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行政管理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旅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的; (十八)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管理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管理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有关风景旅游管理机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风景旅游管理机构及旅游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管辖旅游单位年度旅游安全责任书签订率;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平时抽检,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未达标的责令整改,年度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或年度考核工作; (二)责任书签订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年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和填报《自评分表》; (三)自收到被考核检查单位年度情况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考核; (四)将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公布; (五)将考核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未达标的责令整改,年度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三)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整改。 (四)对县旅游宣传资金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游宣传合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旅游宣传合作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旅游宣传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使用绩效如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旅游宣传进展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相关合作单位填报宣传资金使用材料及宣传方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合作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文成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补助经费申请核准表》、《文成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财务预算审批表》; (二)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三)将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五)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厕所的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风景旅游事业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省、市、县有关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 切实做好全县风景旅游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对1A、2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国家1A、2A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2、旅游景区是否符合《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GB/T 17775-2003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三年复核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旅游景区填报复核材料,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达到复核年限的旅游景区; 2、景区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填报《旅游景区自查报告书》; 3、旅游功能区收到《旅游景区自查报告书》后30日内安排检查员到现场复核; 4、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撤销等级处理。 二、对1星、2星级厕所质量等级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国家1星、2星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2、旅游厕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复核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旅游厕所单位填报复核材料,采取明查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复核的旅游厕所单位; 2、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填报《旅游厕所自查报告书》 3、旅游功能区收到《旅游厕所自查报告书》后10日内安排检查员到现场复核; 4、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撤销等级处理。 (六)对国家、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旅游、风景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旅游、风景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2、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5〕25号)、《关于修订补充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3〕244号)、等精神。 3、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专款专用,使用绩效如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审核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资金补助的单位填报资金使用统计表和项目材料,并提供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必要时到项目实地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获得旅游、风景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2、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旅游项目资金使用表》、《景区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表》; 3、旅游功能区自收到《旅游项目资金使用表》、《景区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表》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查工作; 4、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七)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为保障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旅游经营者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质监检查证件,并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四)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准“吃、拿、卡、要”;不得向检查对象摊派或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检查工作期间不得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行; (五)应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队(所)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成县百丈漈-飞云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文成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