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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行政权力清单 |
(共 44 项,其中承接省级委托下放 0 项,市委托下放 0 项,属地管理 28 项,市级清单以外 16 项) |
序号 | 常用/非常用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常用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2 | 非常用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应当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所获收入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因实施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原则上应当在同类地段安置。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3 | 常用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4 | 非常用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前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全文,主要条款: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5 | 常用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前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6 | 非常用 | 体育竞赛申办人申办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2、《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体育竞赛申请表;(二)举办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四)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六)举办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20日前将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就备案事项提出当场更正或者限期补正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7 | 非常用 | 未经审批擅自举办体育竞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八条第二款 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以及本省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应当报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第三款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8 | 非常用 | 举办危险性大体育竞赛经营活动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八条第四款 除举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外,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有关材料报送备案而举办体育竞赛经营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9 | 非常用 | 变更、取消体育竞赛未办理手续或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取消、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10 | 非常用 | 无权而擅自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不得单独使用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但与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组织合作举办的,可以使用相应的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11 | 非常用 | 选派或者聘请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选派和聘请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选派或者聘请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12 | 非常用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13 | 常用 | 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14 | 常用 | 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或者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前款所称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体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15 | 常用 | 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或者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16 | 常用 | 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17 | 常用 | 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十七条 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18 | 常用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19 | 常用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20 | 常用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21 | 常用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22 | 常用 | 彩票代销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23 | 非常用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24 | 常用 | 国家三级运动员资格审批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25 | 常用 | 国家三级裁判员资格审批 | 行政确认 | 《体育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和《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999〉153号)第三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26 | 常用 | 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呼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16号)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27 | 非常用 | 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2、《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28 | 常用 | 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及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2、《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八条第四款:除举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外,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属地管理 |
29 | 常用 | 游泳场所未按国家规定配备水上救生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国家规定配备水上救生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30 | 非常用 | 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命名不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31 | 常用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不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32 | 常用 | 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33 | 非常用 | 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34 | 非常用 | 公共体育设施不依法开放或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35 | 非常用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36 | 非常用 | 变更、取消体育竞赛未办理手续或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取消、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37 | 非常用 | 举办体育竞赛申请或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体育竞赛申请表;(二)举办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四)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六)举办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20日前将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就备案事项提出当场更正或者限期补正等要求。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38 | 非常用 | 裁判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39 | 非常用 |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40 | 非常用 | 武术学校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武术专业教育、文化知识学习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重要问题和需要几个部门协商解决的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以形成更加规范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习武场所定期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安全隐患,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有权责令其进行整顿,整改不力的予以停办。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41 | 非常用 |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少体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少体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42 | 非常用 | 体育社团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43 | 非常用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
44 | 非常用 | 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十八条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文成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 市级清单以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