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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附件1
发布日期:2017-07-14 15:17:24 来源:文成县 浏览量: 字体:[ ]


附表1:    
  文成县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   57  项,其中承接省级委托下放 1  项,市委托下放   项,属地管理  12 项,市级清单以外   44 项)
序号常用/非常用职权名称类别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备注
1常用权力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行政许可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县级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四条第一款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2常用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3常用权力基金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行政许可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文成县民政局省厅委托
4非常用权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许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9号)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5常用权力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常用权力辖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核非行政许可1986年1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第一款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六条第五款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第六款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第七款 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7常用权力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非行政许可《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死亡地无火化殡仪馆的,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市、县民政部门批准。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8常用权力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处罚行政处罚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9常用权力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处罚行政处罚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2013年02月01日起实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0常用权力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处罚行政处罚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2013年02月01日起实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1常用权力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处罚行政处罚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期限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2常用权力擅自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2013年02月01日起实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期限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3常用权力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4常用权力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15常用权力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6常用权力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17常用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行政处罚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8常用权力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9常用权力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0常用权力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1常用权力对基金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22常用权力对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处罚行政处罚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3常用权力对福利企业安排残疾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原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4常用权力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乡村骨灰寄存处)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5常用权力对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迁移费用由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开办单位承担。《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6常用权力对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7常用权力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8常用权力对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9常用权力对违规出售墓穴、骨灰存放处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处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0常用权力对公墓不按生态化要求建设和规定要求管养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1常用权力对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医院不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民政部门对该医院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2常用权力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土葬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金。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3常用权力社会救助行政给付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4、《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第一款,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以及县政府相关配套文件。5、《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详见附表),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⑴.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2).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3).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暂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除外)或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4).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四条:救助。经公示无异议后,医疗救助金由市、县(市、区)民政局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直接发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4常用权力抚恤金发放行政给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5常用权力各类优抚对象定期定量优待补助金的发放行政给付一、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是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文件。二、申请“两参”退役军人定期补定量助的是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和《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文件。三、申请烈士子女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的是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浙民优〔2012〕48号)文件。四、申请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是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五、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的,是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浙民优﹝2011﹞185号)和《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文件。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6常用权力烈士审核和褒扬(初审)行政确认1.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7常用权力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行政确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8常用权力婚姻登记行政确认《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9常用权力收养登记及收养关系解除行政确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0常用权力社会团体年检其他行政权力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41常用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其他行政权力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42常用权力基金会年检其他行政权力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43常用权力公墓年检其他行政权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第二条第六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4常用权力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5常用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6常用权力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7常用权力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公墓的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1〕424号) 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的相关服务,可分为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确定。特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根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服务成本确定,报当地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8常用权力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9常用权力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0常用权力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跨省返乡其他行政权力1、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1常用权力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承担具体工作。 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2常用权力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建造坟墓等的处理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53常用权力对殡仪活动中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置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殡仪活动中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54常用权力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审核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5常用权力对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殡葬职责和服务规范,出现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置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6常用权力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审批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承担具体工作。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7非常用权力公共墓地相关服务具体收费项目的确定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1〕424号)公共墓地相关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墓单位开展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8常用权力门(楼)牌、门牌证其他行政权力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09号令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号码由(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编制。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9常用权力地名密集出版物地名审定其他行政权力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09号令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出版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标准地名出版物。 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0常用权力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它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浙江省实施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1常用权力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它行政权力《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2常用权力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其它行政权力《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3常用权力牵头指导社区建设工作其它行政权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第五点  制定规划,加强领导,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在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和地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地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五年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4常用权力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其它行政权力十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5号 第六点  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19.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组织部门要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
           
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5常用权力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其它行政权力《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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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附件1

发布日期:2017-07-14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 字体:[ ]


附表1:    
  文成县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   57  项,其中承接省级委托下放 1  项,市委托下放   项,属地管理  12 项,市级清单以外   44 项)
序号常用/非常用职权名称类别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备注
1常用权力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行政许可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县级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四条第一款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2常用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3常用权力基金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行政许可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文成县民政局省厅委托
4非常用权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许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9号)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5常用权力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常用权力辖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核非行政许可1986年1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第一款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六条第五款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第六款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第七款 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7常用权力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非行政许可《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死亡地无火化殡仪馆的,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市、县民政部门批准。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8常用权力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处罚行政处罚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9常用权力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处罚行政处罚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2013年02月01日起实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0常用权力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处罚行政处罚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2013年02月01日起实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1常用权力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处罚行政处罚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期限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2常用权力擅自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2013年02月01日起实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期限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3常用权力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4常用权力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15常用权力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6常用权力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17常用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行政处罚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8常用权力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19常用权力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0常用权力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1常用权力对基金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22常用权力对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处罚行政处罚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3常用权力对福利企业安排残疾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原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4常用权力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乡村骨灰寄存处)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5常用权力对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迁移费用由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开办单位承担。《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6常用权力对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7常用权力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8常用权力对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29常用权力对违规出售墓穴、骨灰存放处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处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0常用权力对公墓不按生态化要求建设和规定要求管养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1常用权力对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医院不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民政部门对该医院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2常用权力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土葬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金。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3常用权力社会救助行政给付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4、《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第一款,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以及县政府相关配套文件。5、《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详见附表),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⑴.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2).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3).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暂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除外)或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4).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四条:救助。经公示无异议后,医疗救助金由市、县(市、区)民政局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直接发放。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4常用权力抚恤金发放行政给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5常用权力各类优抚对象定期定量优待补助金的发放行政给付一、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是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文件。二、申请“两参”退役军人定期补定量助的是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和《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文件。三、申请烈士子女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的是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浙民优〔2012〕48号)文件。四、申请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是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五、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的,是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浙民优﹝2011﹞185号)和《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文件。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6常用权力烈士审核和褒扬(初审)行政确认1.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7常用权力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行政确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8常用权力婚姻登记行政确认《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39常用权力收养登记及收养关系解除行政确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0常用权力社会团体年检其他行政权力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41常用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其他行政权力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42常用权力基金会年检其他行政权力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43常用权力公墓年检其他行政权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第二条第六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4常用权力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5常用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6常用权力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7常用权力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公墓的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1〕424号) 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的相关服务,可分为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确定。特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根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服务成本确定,报当地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8常用权力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49常用权力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0常用权力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跨省返乡其他行政权力1、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1常用权力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承担具体工作。 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2常用权力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建造坟墓等的处理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53常用权力对殡仪活动中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置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殡仪活动中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成县民政局属地管理
54常用权力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审核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5常用权力对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殡葬职责和服务规范,出现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置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6常用权力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审批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承担具体工作。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7非常用权力公共墓地相关服务具体收费项目的确定其他行政权力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1〕424号)公共墓地相关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墓单位开展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8常用权力门(楼)牌、门牌证其他行政权力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09号令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号码由(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编制。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59常用权力地名密集出版物地名审定其他行政权力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09号令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出版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标准地名出版物。 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0常用权力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它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浙江省实施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1常用权力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它行政权力《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2常用权力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其它行政权力《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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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常用权力牵头指导社区建设工作其它行政权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第五点  制定规划,加强领导,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在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和地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地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五年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
64常用权力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其它行政权力十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5号 第六点  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19.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组织部门要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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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常用权力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其它行政权力《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文成县民政局增加市级清单以外事项